新寧縣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新寧縣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07月22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寧縣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強縣的意見》(湘政發﹝2013﹞1號)、《湖南省特色縣域經濟重點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辦﹝2013﹞10號)和《新寧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新政發﹝2008﹞14號)等檔案要求及財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為加強我縣發展特色縣域經濟重點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專項資金)管理,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下列資金納入特色產業專項資金管理範圍:1.省財政為支持縣域經濟特色產業發展而籌措的資金,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以及統籌整合的中央、省級財政投入縣域特色產業發展的各相關專項資金;2.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和整合上級財政安排投入到縣域特色產業發展的其他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年度籌資計畫,協調上級資金下達,項目資金撥付,會同縣建設文化旅遊特色縣域經濟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特色辦)和各項目建設主管單位負責項目申報、項目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各項目單位根據新寧縣《湖南省文化旅遊縣域經濟重點縣申報文本》和縣特色辦公開發布的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提出項目申請;縣特色辦、縣財政局、各主管單位根據特色產業專項資金來源和相關管理辦法,對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建議方案,報縣建設文化旅遊特色縣域經濟強縣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第五條縣特色辦根據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的項目和資金計畫,報縣人民政府同意,並製作請示報告,於當年三月份前按申報指南中特色產業專項資金來源向省財政廳和相應主管部門報送具體的項目資金請示報告,同時抄送省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強縣工作辦公室。
第三章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六條特色產業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重點支持以下幾個方面:
1.特色產業發展基礎平台建設。包括特色產業規劃設計、特色產業公共服務平台、融資擔保服務平台等。
2.特色產業優勢企業培育。包括對企業品牌建設、銷售渠道開拓、貸款貼息等給予補助。
3.特色產業技術支撐。包括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技術升級、人才引進、人才培養、職工技能培訓、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等。
4.特色產業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包括景區景點、文化旅遊產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文化旅遊企業建設等方面貸款貼息。
5.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明確的支持方向。
第七條項目審批後,項目概算必須經財政投資評審並經招投標或政府採購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資金拔付申請,經主管單位、財政局、縣特色辦初審後,報領導小組審定;縣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批意見,按照工程進度、財政性資金管理的許可權和流程辦理撥款手續。
第八條特色產業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獎勵性支出、人員經費、會議經費、招投標費、監理費、工作經費、樓堂館所建設、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等支出,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特色產業專項資金有專門資金管理辦法的,按其管理辦法要求監督管理。
第十條建立項目動態管理機制,縣特色辦會同縣財政局對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包括年度績效評估、中期評估與最終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執行,財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縣特色辦會同財政、審計、業務主管等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所有項目進行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項目竣工後,項目決算必須經財政投資評審後方可撥付最後一筆資金;同時對所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經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沒有達到績效目標或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資金的項目,不予撥付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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