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歙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及省、市檔案精神,大力推進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園區綜合實力提升。根據《安徽歙縣經濟開發區科技賦能改革行動方案》(歙深改委〔2021〕2號)要求,設立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推進經濟開發區轉型升級,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法規內容
一、總 則
1.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經濟開發區最佳化園區功能、推動產業要素集聚、加強承接產業轉移能力建設、提升園區科技創新能力、最佳化營商環境以及引進重大產業項目等方面的資金。
2.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遵循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加強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示範引領和槓桿撬動作用。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全全、規範和高效使用。
二、專項資金來源與管理
3.建立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作為專項資金投資決策機構。縣政府主要領導為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由縣委、縣政府相關分管領導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財政局、稅務局、司法局、發改委、科技商務經濟信息化局、投資促進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分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由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共同承擔。
4.建立重大項目投資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聘請第三方機構和相關專家組成,對重大項目和專業性較強項目的支持需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通過。
5.專項資金籌措渠道包含經濟開發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收入、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其他性質用地出讓淨收益10%以及爭取上級政策性資金,專項資金使用經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實行專款專用、滾存使用。
三、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方式
6.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1)支持經濟開發區開展產業規劃及重大項目謀劃編制;
(2)支持引進符合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且對產業轉型升級具有帶動效應,固定資產投資達3億元以上的重大產業項目(對專精特新、發展潛力好的項目可適當降低門檻)及經縣政府批准的總部經濟項目;
(3)支持經濟開發區成立產業母基金、專項子基金和創投基金;
(4)支持經濟開發區打造智慧園區監管服務平台和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研發平台類項目建設;
(5)支持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和發明專利成果轉化,對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發、科技類項目給予配套扶持;
(6)支持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
(7)支持經濟開發區打造“飛地經濟”“ 反向飛地經濟”“標準地供地”及省級以上產業基地、省際和國際合作園區類項目建設;
(8)支持其他符合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扶持方向的項目。
7.專項資金扶持方式
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實行項目直補、租金補貼、貸款貼息、股份合作、績效獎勵等多種方式。資金支持採取協定約定方式和企業申報方式。
四、申報資格和審批、撥付程式
8.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開發區產業定位和本專項資金支持範圍;項目應具備相關核准、備案等手續;項目實施主體需在經濟開發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9.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申請、審批與撥付:
(1)申報受理。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的企業及項目需按要求向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2)材料審核。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招商中心等部門按照政策規定和投資協定約定,對項目申報材料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後提交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
(3)專家評估。對重大投資項目和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主持專家諮詢委員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評審,項目評估達到補助條件後,項目投資方才能提交申報材料。
(4)聯席會議審議。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提請聯席會議研究審議。
(5)資金撥付。經聯席會議研究審議通過的項目,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獲準支持的企業簽訂《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協定書》,協定中必須明確“支持項目、支持金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計畫、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安排資金撥付。
五、資金管理和監督
10.經濟開發區負責落實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評價。經濟開發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經濟發展局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審核、申報和在項目獲得批准後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考核。
11.項目實施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12.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隨時終止項目支持:
(1)有明顯跡象表明,項目無法完成原定任務目標;
(2)由於企業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無法進行;
(3)發生其他致使項目無法完成的情況。
13.縣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定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審計、監察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範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進度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和協調推進。
14.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縣內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財經法規,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有以下情節的企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將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及《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協定書》約定的行為記入企業不誠信檔案並予以通報,同時取消違規企業五年內在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申報政府資助的資格:
(1)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存在本管理辦法第12條所列情形的;
(2)當年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環境保護責任事故及其他嚴重違紀違法為的;
(3)在申報和使用資金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4)違反《歙縣經濟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協定書》約定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的。
六、附 則
15.本辦法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16.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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