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市政府從2009年起,在市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中小企業發展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為確保專項資金公開、公平、公正和規範、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資金使用對象
在三明市依法註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長型中小企業,均可申請貸款貼息資金扶持:
(一)“4+1”重點產業企業;
(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
(三)傳統產業改造提升項目;
(四)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
(五)替代進口、擴大出口的企業或項目;
(六)為當地工業生產提供物流、專業市場和電子商務平台配套服務的企業或項目。
二、資金使用條件
成長型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全市區域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
(二)具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符合市場擴大、自主創新、財稅增收、就業增加、節能減排等要求,當年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
(三)資金來源確定,已取得銀行貸款。
三、資金使用方式
每年從市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對100家成長型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扶持。原則上一家企業確定一個項目,給予一次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貼息(同一項目當年已享受市級以上專項補助的,原則上不再重複補助)。逾期貸款不予貼息。
四、資金使用管理
市經貿委根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市林業局、科技局配合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共同做好專項資金審核工作。
市財政局按預算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
五、資金使用程式
(一)申報
1.申報程式。由企業所在地經貿局牽頭,會同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組織企業統一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申報。
2.申報材料。企業申請貸款貼息資金,需要提供以下申請材料:(1)三明市成長型中小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申請表;(2)項目上一年度或當年的貸款契約、貸款落實到位憑證,以及銀行計息單(複印件);(3)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
3.申報時間:每年3月底前。
(二)審批
1.聯合審核。對申報貼息補助的中小企業,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審核,擬定貸款貼息標準。
2.社會公示。對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審核後的貸款貼息扶持企業,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3.政府審批。對經公示後無異議的貸款貼息扶持企業,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報請市政府審批。
(三)資金撥付
對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給予貸款貼息扶持的中小企業,由企業依據市經貿委、財政局、林業局、科技局聯合下發的批文,到當地財政局辦理貸款貼息撥付手續。
六、資金監督管理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貸款貼息資金,並接受市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將涉及資金全額收繳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取消其今後年度項目申報的資格。
七、附則
(一)貸款貼息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實行一年一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一、資金使用對象
在三明市依法註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長型中小企業,均可申請貸款貼息資金扶持:
(一)“4+1”重點產業企業;
(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
(三)傳統產業改造提升項目;
(四)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
(五)替代進口、擴大出口的企業或項目;
(六)為當地工業生產提供物流、專業市場和電子商務平台配套服務的企業或項目。
二、資金使用條件
成長型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全市區域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
(二)具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符合市場擴大、自主創新、財稅增收、就業增加、節能減排等要求,當年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
(三)資金來源確定,已取得銀行貸款。
三、資金使用方式
每年從市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對100家成長型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扶持。原則上一家企業確定一個項目,給予一次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貼息(同一項目當年已享受市級以上專項補助的,原則上不再重複補助)。逾期貸款不予貼息。
四、資金使用管理
市經貿委根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市林業局、科技局配合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共同做好專項資金審核工作。
市財政局按預算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問效。
五、資金使用程式
(一)申報
1.申報程式。由企業所在地經貿局牽頭,會同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組織企業統一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申報。
2.申報材料。企業申請貸款貼息資金,需要提供以下申請材料:(1)三明市成長型中小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申請表;(2)項目上一年度或當年的貸款契約、貸款落實到位憑證,以及銀行計息單(複印件);(3)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
3.申報時間:每年3月底前。
(二)審批
1.聯合審核。對申報貼息補助的中小企業,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審核,擬定貸款貼息標準。
2.社會公示。對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審核後的貸款貼息扶持企業,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3.政府審批。對經公示後無異議的貸款貼息扶持企業,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報請市政府審批。
(三)資金撥付
對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給予貸款貼息扶持的中小企業,由企業依據市經貿委、財政局、林業局、科技局聯合下發的批文,到當地財政局辦理貸款貼息撥付手續。
六、資金監督管理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貸款貼息資金,並接受市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將涉及資金全額收繳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取消其今後年度項目申報的資格。
七、附則
(一)貸款貼息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實行一年一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市經貿委、林業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