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旅遊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旅遊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2.23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旅遊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23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旅遊資金(以下簡稱旅遊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旅遊資金的巨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財政部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旅遊資金包括:旅遊事業費、旅遊發展基金(含利息收入)、預算安排的其他旅遊專項資金。
第三條 旅遊事業費的來源:
(一)中央財政預算撥款;
(二)以前年度旅遊資金結餘。
第四條 旅遊事業費的使用原則:
(一)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二)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三)專款專用,餘額結轉使用。
第五條 旅遊事業費的使用範圍:
旅遊事業費的使用對象為中央有關部門。
(一)旅遊產品開發經費:包括開發旅遊商品、旅遊線路、旅遊資源等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二)主題促銷活動經費:包括在國內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駐外辦事處宣傳經費:包括在境外中介媒體的廣告宣傳、旅遊產品說明會、業務活動等費用;
(四)宣傳品製作費:包括旅遊音像製品、旅遊宣傳畫冊、旅遊導遊圖、旅遊紀念品等;
(五)宣傳設施購置費:包括購買錄音、錄像及投放影設備等;
(六)出國參展費:包括參加國際博覽會、展銷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台製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
(七)海外促銷費:包括赴境外與境外旅行商或當地政府舉行小型座談會、產品說明會等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八)外國記者接待費:包括為宣傳我國整體旅遊形象或介紹新的旅遊產品(線路),邀請外國記者到中國採訪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九)教育培訓費:包括舉辦國內外旅遊管理幹部培訓班或邀請國外專家到中國講座等所發生的費用;
(十)行業標準化管理費:包括業務調研、組織專業教材編寫及資格考試、飯店及遊船星級評定、旅行社年審、旅遊整體規劃設計、旅遊安全協調、精神文明建設等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十一)統計調查費:包括開展旅遊行業統計調查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十二)事業單位經費補貼:包括補助旅遊事業單位業務經費;
(十三)其他費用。
第六條 旅遊事業費的管理:
(一)財政部通過對旅遊事業費使用情況的經常檢查和預決算的審核批覆,加強對旅遊事業費的監督和管理,各用款單位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將預算報財政部,財政部進行審核批覆。預算一經下達,各單位不得突破,如遇重大活動需追加經費,用款單位須有專門申請預算追加報告,經批准後,用款單位方能使用。
(二)各用款單位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旅遊事業費的使用情況向財政部編報決算。
(三)財政部在加強日常財務監督檢查的基礎上,結合決算審批工作,每年對旅遊事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審核,發現有不符合財政法規的,有權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進行處理。
第七條 旅遊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從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中提取;
(二)旅遊發展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條 旅遊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彌補旅遊事業費不足、旅遊項目資金補貼和旅遊財務管理人員培訓。
第九條 彌補旅遊事業費不足:
(一)旅遊發展基金彌補旅遊事業費不足主要指彌補旅遊事業費經常性支出不足及旅遊專項支出。經常性支出包括主題促銷活動經費、旅遊產品開發經費、宣傳品製作費、出國參展及海外促銷經費、旅遊駐外辦事處經費等;專項支出指為完成專項或特定項目,發生數額大而又未列入年度預算的支出項目。
(二)各用款單位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將彌補旅遊事業費經常性支出的旅遊發展基金一併編入上報財政部的旅遊事業費預算中。經常性支出,財政部根據年初下達的旅遊事業費預算按季度進行撥款。專項性支出,由用款單位按項目實際需要單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後批覆撥款。各用款單位對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變項目內容和擴大使用範圍,同時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並接受財政部的檢查和監督。
(三)各用款單位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彌補旅遊事業費的旅遊發展基金使用情況,包括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編入報送財政部的年度旅遊事業費決算。
第十條 旅遊項目補貼資金:
(一)旅遊項目補貼資金安排必須圍繞以市場為導向,有利於最佳化旅遊產品結構,提高旅遊產品質量,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對中西部地區的旅遊發展項目給予傾斜,促進旅遊業的協調發展。
(二)旅遊項目補貼資金的使用對象為國有旅遊企業。包括涉外旅遊賓館、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公司、旅遊度假村、旅遊商貿公司、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等。
(三)旅遊項目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投資少、見效快的旅遊項目補貼和項目貸款貼息。包括旅遊企業設施改造和業務發展、旅遊景點景區配套設施建設等。
(四)凡符合規定的項目,應由有關單位按企業的隸屬關係於每年的1月、5月、10月向財政部申報資金補貼。地方企業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核後向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企業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後向財政部申報。地方財政廳(局)和中央主管部門財務司在上報申請檔案時,須附申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旅遊項目貸款貼息的,還須附經辦銀行同意配套貸款的有效檔案等。財政部對補貼資金的項目資料進行審定,綜合平衡後,下達補貼資金。地方企業由各級財政部門轉撥,中央直屬企業由中央主管部門轉撥。
(五)企業收到項目補貼資金,應按規定用途進行使用。地方財政廳(局)要定期對項目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與合理使用,並於每年年底報告資金落實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項目補貼資金轉作他用,對違反規定的,除將截留資金全額收繳國家財政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同時在兩年內取消其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
第十一條 旅遊財務管理人員培訓費的申請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中央有關部委,主要用於開展旅遊財政財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旅遊財會隊伍的整體素質。各單位在申請培訓費時,應在申請報告中將培訓對象、內容、培訓時間及所要達到的目標進行詳細說明,關於培訓結束後將培訓情況函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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