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0〕41號印發《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0〕4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7月2日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2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0〕4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二日

暫行辦法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加強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每年安排2億元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其中1億元從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三條

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按照“上下聯動、獎勵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條

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通過無償資助(含後補助)、貸款貼息、風險投資、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主要用於對創新型企業和創新型園區的獎勵,產業關鍵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關鍵技術、研發機構和高端人才引進,與國家重大項目配套,科技貸款風險補償、專利資助等。

第五條

省創新辦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實施技術創新工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發布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年度重點工作和項目指南,推進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

第六條

各市牽頭負責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年度重點工作和項目指南,遴選具體項目後,向省創新辦申報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項目應在《實施方案》確定的十大重點產業範圍內,與當地優勢和特色產業結合緊密,自主創新性強,市場前景好,有望在2—3年內實現產業化,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
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聯合體、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申報項目。

第七條

中央和省駐各市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報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按屬地化原則執行。

第八條

省創新辦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各市有關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研究提出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報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創新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對跨市域的省級創新平台建設和重大技術創新工程所需的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由省創新辦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創新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創新領導小組審定結果,將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下達至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必須納入項目實施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項目,按照申報渠道進行管理。由組織申報單位依據省創新辦下達的計畫,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計畫任務書,明確項目的預期成果、驗收指標、配套資金、實施主體和管理主體等。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將計畫任務書報省創新辦備案。省創新辦建立網上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公開項目信息,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牽頭負責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財政等有關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創新辦、省財政廳。省創新辦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對各市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作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要設立本級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並確保本級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投入高於同期省技術創新工程專項資金投入。

第十五條

各市和省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關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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