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11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21號印發《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使用、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2003年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經貿委印發的《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財綜〔2003〕65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1〕2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1年4月1日
檔案通知,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政〔2011〕2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實施辦法

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牆體材料,促進節約能源和保護耕地,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如有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全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農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第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也可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委託其他單位代征。委託代征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申報表;
(二)建築工程規劃審批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代征單位收到建設單位的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材料後,應當立即審核,並向建設單位送達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款通知單。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款通知單上核定的預繳金額,將款項繳入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代征單位收到建設單位預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後,應當向繳款單位開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
第十一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繳納憑證。
第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也不得在牆體材料銷售環節徵收,禁止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者押金。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主體工程竣工後,牆體作粉刷等隱蔽處理前,向牆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手續。申請結算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申請表;
(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複印件;
(三)招標投標預算書確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用量以及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十四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自收到建設單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查驗,確定返退比例,辦理結算手續。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
第十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比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建築工程使用節能類新型牆體材料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照實際使用比例的100%返退;
(二)建築工程使用非節能類新型牆體材料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照實際使用比例的80%返退,其中,使用燒結類新型牆體材料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照實際使用比例的50%返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未經確認的;
(二)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使用總量未達到60%的;
(三)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牆體材料的。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手續辦結後,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徵收數額,向繳款單位開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星期四將結算後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的15%繳入省國庫、85%繳入同級國庫。不按規定比例解繳的,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在年終結算時扣繳入庫。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財政部門通過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範圍包括: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和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三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新型牆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經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初審、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61款“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七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牆體材料管理機構。
各市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情況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築面積以及新型牆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三十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申請5個工作日內,未組織查驗、確定返退比例、辦理結算手續的;財政部門在收到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完成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三十一條 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及委託代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安徽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原省經貿委印發的《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財綜〔2003〕6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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