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項目實施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在2013年11月1日發布的一個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 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1日
  • 所屬省份:山東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 報,第三章 評 審,第四章 實 施,第五章 驗 收,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省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省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的各類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和驗收等工作。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基金項目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 基金項目分為新型牆材與建築節能科研開發項目、新型牆材套用與建築節能示範工程、新型牆材生產技術改造示範項目。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基金項目的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較強的科研開發、組織協調能力。
第七條 多個單位聯合申報基金項目,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要求申報,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新型牆材與建築節能科研開發項目優先支持相關領域重點發展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項目應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較強的推廣套用價值,對本行業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促進作用,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技術發展方向。
第十條 新型牆材套用與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優先支持套用國家、省推廣的成熟適用技術的工程項目和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項目,或符合國家、省政策導向,對建築節能工作有典型帶動作用的工程項目。項目應當是已辦理立項、土地、規劃等審批手續,並有可靠的資金來源的擬建或在建工程。
第十一條 新型牆材生產技術改造示範項目優先支持新型牆材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的升級、改造、節能降耗。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發展方向,能夠滿足工程需要。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基金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較強的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的評審,由評審專家通過審閱申報材料和聽取現場申述、答辯的方式作出評審結論,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五條 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凡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關係的,不得參與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評審工作要求,認真審閱申報材料,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對項目是否通過評審做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紀律,並對評審過程和結果保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山東省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批准下達項目立項計畫。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下達立項檔案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於30日內與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契約書,並報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契約書約定的條款,按計畫進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分別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12月底前匯總本轄區基金項目實施情況和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過程中契約條款有變動的,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直接報送。
第二十三條 基金項目的補助經費撥付至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簽訂契約後撥付補助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通過結題驗收後,可視情況追加部分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補助資金標準根據項目建設規模、投資金額、增量成本、採用新技術種類、難易程度和先進性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重點基金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工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成立基金項目督查小組,對各設區市、各單位項目進度及結題情況進行不定期專項檢查、考核,並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各設區市、各單位申報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築節能示範工程、新型牆材生產技術改造示範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或科研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前不得再申報基金項目。
第二十八條 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中止、撤銷項目、緩撥經費、停止撥款、追回資金等處理。
(一)未按契約約定條款組織實施的;
(二)未經同意延期,超過兩年未完成或完成後未申請結題驗收的;
(三)項目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組織管理不力等致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五)不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的;
(六)項目經費使用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立項的。

第五章 驗 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契約到期前30日內,向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並提交驗收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驗收材料,經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結題驗收。
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可將申請驗收材料直接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工作,從專家庫中遴選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一般由7-15名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契約到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可按調整後的時間延期辦理驗收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1年。
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
第三十二條 逾期3個月以上未提出驗收和延期申請的,取消其立項資格,收回已撥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基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驗收通過的基金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驗收證書或匾牌,並推薦參加“山東建設技術創新獎”評選;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項目立項資格,並視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財政支持資金。
第三十四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基金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基金項目的名義進行宣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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