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管理辦法(試行)

為發揮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調控作用,推動我縣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套用,進一步規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沭陽住建局
  • 索引號:014313462/2016-00073
  • 百科編審:沭陽行政事務公告群
全文
第二條 凡我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依據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8〕43號)和《沭陽縣房地產建設項目規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沭政發〔2013〕16號)檔案規定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縣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統一紮口收取。
第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返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款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單項建築工程基礎工程完工後(回填土前)及主體工程完工後(牆體粉刷前),分別向縣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牆改辦)申請基礎及主體工程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驗收,縣牆改辦收到驗收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驗收。
縣牆改辦在工程套用新牆材專項驗收及節能驗收中,應客觀、細緻、全面地做好驗收記錄,並由建設單位對驗收記錄確認簽字後,雙方各留一份備案,作為返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依據。
(二)經驗收的項目,在驗收結束後30日內,由建設單位填寫《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申請表》,提交下列檔案資料,逾期不予辦理。
1.《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申請表》;
2.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票據複印件;
3.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正規發票,作為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實際使用量的計算依據;
4.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複印件(有生產廠家印章)及沭陽縣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登記證;
5.工程招標預算書(工程量清單)中涉及基礎和牆體部分的內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築設計說明(設計選用牆體材料、設計變更及證明檔案);
7.工程的建築節能專項驗收證明。
(三)縣牆改辦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申請表》等完備的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依據現場驗收情況,將相關項目擬返還信息在縣住建局網站上公示5天。對於接到的投訴舉報,要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四)對於公示結束無異議的項目,縣牆改辦應及時報縣住建局主要領導審批,按規定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結算手續。
(五)縣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縣住建局簽署查驗意見的《沭陽縣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審批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正規發票複印件及原件等相關材料,核實無誤並在原始正規發票上加蓋已結算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印章後直接撥付返退資金到建設單位。
第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按施工許可證的建築面積結算,並依據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8〕43號)檔案規定扣除2‰代征手續費,扣除代征手續費後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以下標準返退。
(一)建築工程(含基礎部分)全部使用符合《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要求,並取得《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或《江蘇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認定書》的新型牆體材料,經驗收合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全額返退;
(二)建築工程基礎部分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或未及時申請縣牆改辦驗收的按建築面積比例扣除20%計算;
(三)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使用量實際比例60%(含60%)以上的,按照實際使用比例計算;
(四)使用非粘土燒結類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實際使用比例的50%返退。
(五)使用時新牆材企業還未辦理《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但申請返退驗收時該企業經省牆改辦認定並取得《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按實際使用比例的50%返退。
第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返退:
(一)未向縣牆改辦提出驗收申請,難以查驗牆材套用情況的(含基礎、牆體);
(二)逾期未申請返退、提交資料的;
(三)實際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使用總量的比例未達到60%以上的;
(四)使用國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牆體材料的;(五)使用未經本縣和省牆改部門認定備案的牆體材料的;(六)使用粘土實心磚或其它禁用、淘汰的牆體材料產品的;
(七)在框架結構填充牆使用粘土製品的;
(八)因牆材產品質量問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現場抽檢不合格的;
(九)在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結算手續時,發現有以騙取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款為目的的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建設單位因其他違法建設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處罰未結束的。
第六條 本辦法自3月起執行,由縣牆改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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