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返退和使用辦法

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返退和使用辦法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建設部、農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結合《成都市限制實心粘土磚生產和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若干規定》和我市實施牆體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築功能系統工程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返退和使用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10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辦發[1994]42號
【發布日期】1994-05-09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返退和使用辦法
(1994年5月9日成辦發[1994]42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滿足工程質量要求並符合改善建築功能目的的非粘土製品、空心製品、利廢製品。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築工程,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嚴格限制實心粘土磚的使用。凡設計圖紙已明確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圖紙施工,使用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
(一)框架結構建築工程的填充牆、隔斷牆,禁止使用實心磚。
(二)磚混結構的房屋建築工程,大力推廣作用空心磚、混凝土空心小砌塊等新型牆體材料。
第四條新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建築面積交納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牆改基金)。城市規劃區每平方米10元,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建制鎮和各類經濟開發區每平方米8元,鄉集鎮每平方米4元。個人修建住宅,免交牆改基金。
收取牆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專用收據。在工程完工後憑此收據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供水事宜。
第五條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按下列規定申請返退牆改基金:
(一)交納了牆改基金的房屋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達到牆體材料總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據該房屋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數量,按比例返退牆改基金。
第六條符合返退牆改基金條件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後兩個月內,持牆改基金專用收據、工程決算書、建築工程牆體質量檢驗評定表(砌體分項工程)、建築設計說明,到市或區(市)縣牆改辦辦理牆改基金返退手續。返退的牆改基金應沖抵工程款。
第七條牆改基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牆改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主要用於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推廣套用、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部分用於獎勵實施成都市牆體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築功能系統工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和獎勵辦法仍按市財政局、市牆改辦的有關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審計局要加強對牆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市牆改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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