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190號
附屬檔案: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1附屬檔案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
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 2020-2024 年。到期後按照規定程式申請延續。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檔案;2(二)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根據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和年度預算規模,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清潔能源相關行業工作方案;(二)根據清潔能源發展實際情況,提出資金年度安排建議;(三)組織實施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四)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做好績效管理工作。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並制定具體操作規程;(二)組織申報專項資金,核實並提供相關材料;(三)負責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按照預算管理績效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項目的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下列事項:(一)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範推廣和產業化示範;3(二)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三)清潔能源公共平台建設;(四)清潔能源綜合套用示範;(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於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採用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採用據實結算方式的,主要採用先預撥、後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資金對“十三五”期間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給予獎勵,採用據實結算方式,按照改造後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標準為東部 700 元/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以河流為單元的給予獎勵資金不得超過總投資(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的 50%。獎勵資金可以由地方統籌使用。第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岩氣、緻密氣等
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給予獎補,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分配。超過上年開採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未達到上年開採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按照“冬4增冬補”原則給予獎補。第十三條 計入獎補範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量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量=頁岩氣開採利用量+煤層氣開採利用量×1.2+緻密氣開採利用量與 2017 年相比的增量部分第十四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採利用量+(當年取暖季開採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採利用量)×1.5+(當年開採利用量-上年開採利用量)×對應的分配係數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0 時,按 0 計算。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第十五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獎補資金分配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一)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確定分配係數:對超過上年產量 0-5%(含)的,分配係數為 1.25;對超過上年產量 5-10%(含)的,分配係數為 1.5;對超過上年產量 10-20%(含)的,分配係數為 1.75;5對超過上年產量 20%以上的,分配係數為 2。(二)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確定分配係數: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0-5%(含)的,分配係數為1.25;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5-10%(含)的,分配係數為1.5;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10-20%(含)的,分配係數為1.75;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 20%以上的,分配係數為 2。(三)每年取暖季(每年 1-2 月,11-12 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係數為 1.5。第十六條 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獎補資金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於非常規天然氣開採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並用於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十七條 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支持事項,具體資金分配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確定。第十八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地方和中央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水利、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獎勵資金申6請,按照規定時間向財政部和水利部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和數據,並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水利部根據各省報送的材料和數據以及獎勵標準,向財政部提出資金撥付建議。財政部依據水利部提出的資金撥付建議,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第二十條 地方企業向各省財政部門申請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獎補資金,並報送相關材料和數據。各省財政部門審核報送的材料和數據,匯總企業上年實際開採量和當年預計開採量,其中上年實際開採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簽署意見後,按照規定時間一併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中央企業匯總所屬企業上年實際開採量和當年預計開採量,其中上年實際開採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簽署意見後,按照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申報企業應當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對各省和中央企業申報數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告財政部。財政部依據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申請企業提供的數據測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7執行。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本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管。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各級財政、水利、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87 號)、《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9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