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郴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範工程變更審批程式,有效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限於項目概算批覆範圍和規模內進行限額調整。
第三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責任主體單位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四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適用於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債券資金、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資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成立郴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財政局分管領導、市投融資服務中心主任、市財政事務中心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日常工作。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明確約定工程變更相關事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工程變更範圍及審批程式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工程進行變更: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政策或有關技術規範重要改變、建設規劃調整以及重大技術變更,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等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或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三)設計檔案存在錯誤、遺漏、缺項,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四)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漏項,項目特徵描述有誤,材料與設備更換,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確認有誤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五)因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項目建設期因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或稅費政策等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不屬於本辦法的工程變更範圍。
第八條 工程變更審批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實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預計變更後投資總金額超出投資概算10%的,先按照郴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概,再進行工程變更審批。項目概算批覆範圍和規模內的工程變更審批程式如下:
(一)變更後投資總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
在確保項目按契約約定和設計圖要求保質完成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行業管理要求進行審批,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見附屬檔案1)。
(二)變更後投資總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
1.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5%,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及以下的:
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行業管理要求進行審核,經分管副市長審批,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見附屬檔案1)。
2.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5%,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或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5%但未超過10%,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及以下的:
(1)建設單位組織對工程變更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
(2)協調小組辦公室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建設單位根據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見附屬檔案2)。
3.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5%但未超過10%,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3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
(1)建設單位組織對工程變更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
(2)協調小組辦公室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建設單位根據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見附屬檔案2)。
4.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10%,或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1)建設單位組織對工程變更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
(2)協調小組辦公室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建設單位根據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後,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見附屬檔案2)。
第三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九條 同一事項的變更應集中申報,不得肢解拆分申報。建設單位和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已批准的工程變更建立台賬,嚴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嚴禁先變更工程、後補辦手續。未按本辦法及時申報審批,事後無法進行審查的,不得納入工程結算;事後能進行審查的,經市政府批准後進行工程結算,但市政府批准前暫停撥付工程款。應急搶險工程的變更按照郴州市搶險救災工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隱蔽工程嚴格按設計圖施工,建設單位對隱蔽工程簽證必須簽字加蓋公章確認,並收集隱蔽工程完整的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後,若原承建單位資質不能滿足施工資質要求,或工程變更新增項目具備獨立招標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章 監督及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工程變更,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或改變設計方案等事項。凡屬擅自變更、未及時申報審批變更或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監理、代建、造價諮詢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除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將該單位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網“黑名單”,按相關規定限制其承擔全市各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循“先審核、後實施”的原則,按相關要求及時辦理申報工程變更手續。施工單位因變更未審核,擅自違規施工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將該單位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網“黑名單”,按相關規定限制其承擔全市各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在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中不作為、亂作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郴州福城高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市屬國有企業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郴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程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出台的相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已實施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自發布之日後發生工程變更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加強我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遵照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市財政局組織有關人員就工程變更管理進行專項調研,為此先後前往省內的長沙、株洲、岳陽、衡陽、永州和市內的宜章、嘉禾、臨武、汝城等地學習調研,並與我市三大平台公司和有關部門座談。調研顯示,一是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存在變更項目數量多、變更涉及金額大、項目變更隨意性大等諸多問題。二是省內其他市州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十分重視,相應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近年來,我市針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超概算、超標準、超規模“三超”問題,出台了一系列工程管理制度和辦法,但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監管不夠,也沒有詳細的操作細則。鑒於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目的意義
該辦法出台的目的是加強我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審批科學合理、嚴謹規範、廉潔高效。有利於制約建設項目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或改變設計方案的行為,能有效遏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三超”問題,防止新增政府隱形債務,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提高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資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運行。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包括總則、工程變更範圍及審批程式、工程變更管理、監督及責任追究、附則以及附屬檔案。
(一) 總則
明確了該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工程變更限於項目概算批覆範圍和規模內限額調整,工程變更的責任主體單位,工程變更適用的資金範圍,變更協調小組領導組成及成員單位,項目招標檔案及契約約定工程變更相關事宜按本辦法執行。
(二)工程變更範圍及審批程式
明確了適用本辦法的工程變更範圍以及工程變更審批程式。工程變更審批程式:一是變更後投資總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批,報變更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二是變更後投資總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按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和累計變更金額兩個維度分四個級別進行審批。
1.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5%,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及以下的: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核,分管副市長審批,報變更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2.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契約總金額5%,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或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5%但未超過契約總金額10%,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及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
3.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5%但未超過契約總金額10%,且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3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4.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總金額10%,或單次單項變更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後,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三)工程變更管理
重點對建設單位工程變更管理事項進行了約定。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建立台賬動態管理。二是嚴禁先實行變更,後補辦手續。三是加強對隱蔽工程簽證簽字確認及影像資料的收集。四是工程變更後,若原承建單位資質不能滿足要求或變更新增項目具備獨立招標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四)監督及責任追究
一是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違反相關規定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二是對勘察、設計、監理、代建、造價諮詢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三是對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監督和責任追究。四是對變更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監督和責任追究。
(五)附則
一是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郴州福城高新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市屬國有企業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二是郴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程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三是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為2個表格,分別是工程變更備案表和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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