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望江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是望江縣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中的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投資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結合望江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中的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投資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政府性投資(含使用財政性資金、中央預算內和中央、省、市補助資金,政府融資平台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建設資金以及用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等)項目建設工程的變更。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PPP、BOT、EPC等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科學、經濟和先批准、後變更的原則。工程變更應以補充協定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檔案、施工契約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契約、招標檔案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協定;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協定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二章 工程變更的單位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變更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變更辦)設在縣發改委。縣變更辦負責接收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變更資料,並對資料的完整性和程式的規範性進行初審;負責草擬、審核、分發、登記工程變更會議紀要(一級變更為專題會議紀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是指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的縣發改委、縣住建局、縣重點工程建設中心、縣交通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科經局等單位,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牽頭負責本行業或政府交辦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變更管理有關工作,上述相關單位管轄範圍之外的工程項目由縣發改委牽頭,縣發改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派工程使用或管理單位承擔具體組織工作。
第六條 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接受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變更申請;負責提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組織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工作;負責工程變更相關綜合事務,審核變更事項並做好相關行業專家論證前期準備工作。對需要上報縣政府審批的工程變更,須經班子(黨組)集體研究形成會議記錄,並按變更層級及時向縣領導匯報。
第八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審核項目業主單位的變更資料,負責組織工程變更相關行業專家論證會,相關資料經縣變更辦初審後,按變更層級提請縣政府相關領導召開工程變更審批會。
第九條 勘察單位按委託契約約定許可權洽商工程變更事宜,並負責提供與勘察報告相關的工程變更所涉及的技術性支持材料和檔案依據。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工程變更職責:
(一)按委託契約約定許可權參加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查,提供工程設計變更涉及的技術性支持材料和檔案依據;負責提供變更後的設計檔案。
(二)按委託契約約定許可權編制工程竣工圖;審核施工單位是否將各項變更、設計補充、主材替換等情況納入竣工圖。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工程變更職責:
(一)按委託契約約定許可權參與綜合處理工程變更事務,參與工程相關參建單位洽商工程變更事宜,審核工程變更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對工程變更方案和費用提出綜合處理審核意見,監管變更工程的實施。
(二)參加相關工程變更審查會議,依據計價檔案規定和相關契約條款,及時審核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的計量和計價。
(三)按項目業主單位要求評估工程變更對契約總價、工程結算價、項目總投資的影響。
(四)建立工程變更管理信息化台賬。台賬信息包括工程名稱、變更時間、編號、原因、內容、單項變更涉及造價調整估算金額、變更涉及造價調整估算累計金額等,負責將經批准的變更檔案分發參建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工程變更職責:
(一)根據工程變更指令,按照變更設計圖紙等檔案組織變更的施工。
(二)及時編制工程變更的實施方案及相關費用預算,報監理、項目業主單位審核。
(三)保存工程變更過程中形成的全部紙質版、電子版檔案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第三章 工程變更的範圍與分類
第十三條 已批准初步(擴初)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概(預)算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按本辦法進行變更。
(一)設計檔案中存在錯、漏、缺設計內容的。
(二)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並經批准,須對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工期等進行調整的。
(三)因勘察資料不詳盡或不準確,導致施工圖設計無法保證施工質量和項目使用功能的。
(四)原勘察設計成果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五)為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保證工程質量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進行設計最佳化的。
(七)有利於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八)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九)因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等調整引起的變更。
(十)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存在下列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不予辦理工程變更。
(一)不屬於功能和安全等剛性要求,單純為了提升檔次、標準而要求工程變更的。
(二)因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施工設備的限制等影響而要求工程變更的。
(三)因施工單位的錯誤施工引起工程變更的。
(四)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和監理指令實施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五)施工單位投標時的不平衡報價或施工過程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要求工程變更的。
(六)對能夠預見的特殊事件或不可預見的特殊事件發生後,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任其擴大造成的損失而要求工程變更的。
(七)對施工圖理解不夠,或對地質、地形、氣候條件不熟悉導致方案改變、工程返工的。
(八)工程契約和施工圖中雖未明確但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和施工工藝要求必須實施的輔助工作內容。
(九)其他不予辦理工程量變更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單項變更,是指同一契約範圍內因同一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關專業的分部分項工程變更。
第十六條 按單項和累計預估金額,工程變更按照不同審批層級分為一級變更、二級變更、三級變更和四級變更。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變更籤證為一級變更
1.單項工程變更增(減)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下同)。
2.累計變更增減金額絕對值之和200萬元以上且超過契約價款的5%。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變更籤證為二級變更
1.單項工程變更增(減)金額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累計變更增減金額絕對值之和100萬元以上且達不到一級變更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變更籤證為三級變更
1.單項工程變更增(減)金額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2.累計變更增減金額絕對值之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變更籤證為四級變更
1.單項工程變更增(減)金額5萬元以下。
2.累計工程變更增減金額絕對值之和10萬元以下。
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契約價10%且超過400萬元或政府規定進場交易限額的契約外工程,原則上應重新進行公開招投標或進場交易。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程式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施工等單位向項目業主單位提出工程變更建議書,項目業主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分析工程變更原因,初步界定變更責任,組織各參建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編制工程變更初審方案(原則上提供兩個以上比選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視工程變更具體情況,及時提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組織各有關參建單位進行現場踏勘,形成聯合審查意見,或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現場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依據審查或專家原則通過的論證意見,按基本建設程式要求各參建單位按職責分工進行復勘、變更設計、預算等相關工作,並向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報送完整的變更資料(項目業主單位對所報送變更工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提供完整的變更資料包括:
(一)工程變更會審申請函件和工程變更情況總體說明。總體說明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
(二)工程變更申請表。工程變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須經監理、項目業主、項目建設管理、變更辦等單位簽字蓋章。
(三)提供需要的聯合審查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
(四)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的工程變更洽商記錄。
(五)項目業主單位班子(黨組)集體研究會議記錄並加蓋公章。
(六)因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引起的工程變更需提供該地質的工程復勘報告。
(七)設計變更通知單及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後需要經圖審的設計圖紙。
(八)經監理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審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造價預算表。
(九)需要的實驗資料和測量資料。
(十)變更原始記錄或其他需要補充的資料。
(十一)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
第二十二條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後及時履行報批手續,並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二十三條 所有項目變更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要求完成後報縣變更辦,變更辦負責對資料的完整性和程式的規範性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及時提請縣變更聯席審批會議,縣變更辦根據項目性質提出參會單位名單。
第二十四條 一級變更報請縣政府縣長或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召開聯席審批會議;二級變更報請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召開聯席審批會議;三級變更報請縣政府分管縣長召開聯席審批會議;四級變更項目業主單位班子(黨組)集體研究後附相關資料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和變更辦備案。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資規會、重大項目調度會等會議提出的工程變更事項,在符合實際需要的前提下,應嚴格按照工程變更申請審批程式規範辦理。以中央和省級投資為主且由中央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執行國家部委相關行業規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工程變更的專家聯審和政府聯席審批會議採用例會制、AB崗參會制和缺席默認制。
第二十七條 工程變更的專家聯審和政府聯席審批會議主要是審查工程變更的科學性、必要性、合理性和明確變更籤證事項,不代替項目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具體量和價進行審查。定價原則按照項目招標檔案、契約約定及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已標價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採用該子目的單價計算變更費用。
(二)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可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商定或確定單價。
(四)定價就低不就高並按當時中標價格同比例下浮。
第二十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超過規定標準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契約內工程變更原則上不超過兩次)。招標前在設計階段須組織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根據需要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圖紙會審、審查預算等工作,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施工前須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階段監理單位須組織施工、建設、設計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及現場覆核工作。確需變更的,嚴格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及參建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進行變更設計並組織實施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責令其限期及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同時結算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責任自負,延誤的工期不得順延。
第三十三條 下列工程變更情形導致工程造價增加的,增加的造價由項目業主單位承擔,所需工期延長的,工期應當順延:
(一)因政策、工程技術規範、規劃調整等導致的工程變更。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單位應上級部門或項目使用、管理單位要求,改變建設標準,增加或減少建設內容,改變功能等導致的工程變更。
(三)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計的因素導致的工程變更。
第三十四條 因勘察、設計和造價等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對責任單位進行以下處罰:
(一)1000萬元以下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因失誤、缺陷導致相關工程變更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20%以下的,項目業主單位應酌情扣減責任單位服務費用(為其服務契約價的50%以下);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20%以上的,不予支付服務費,並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12個月。項目業主單位應將“黑名單”報縣住建局信用監管平台進行公示,“黑名單”公示期內,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拒絕其承接相關業務。
(二)1000萬元以上項目勘察、設計單位因失誤、缺陷導致相關工程變更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10%以下的,項目業主單位應酌情扣減責任單位服務費用(為其服務契約價的50%以下);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10%以上的,不予支付服務費,並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12個月。項目業主單位應將“黑名單”報縣住建局信用監管平台進行公示,“黑名單”公示期內,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拒絕其承接相關業務。
(三)項目造價諮詢單位因造價編制失誤導致相關工程變更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5%以下的,項目業主單位應酌情扣減造價諮詢服務費(為其服務契約價的50%以下),導致相關工程變更累計金額達到施工契約總價的5%以上的,不予支付造價諮詢服務費,並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2個月。項目業主單位應將“黑名單”報縣住建局信用監管平台進行公示,“黑名單”公示期內,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拒絕其承接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在組織招投標時,應將本辦法的要求和參與工程變更事務所需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列入項目招標檔案及契約條款中,確保對項目質量、安全、變更及投資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由於項目業主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以規避變更審批,未按本辦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式或應追究相關單位責任而未追究的,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許可權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同意或論證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望江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望江縣縣級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望政秘〔2018〕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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