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標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各單位利用政府預算管理資金、非稅收入資金、政府
融資資金等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後管理是指發改、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中標後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監管以及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指導、監督。縣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監察、發改、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應當每年開展專項聯合執法檢查。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是指工程建設、勘察、監理、設計、施工單位。
第五條 建設工程標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項目公示公開監管。凡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投資規模較大的公益性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在建設所在地公示項目名稱、類型、立項信息、建設內容、投資規模、招標核准文號、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中標價、簽約契約價、監理單位等真實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 契約訂立監管。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契約應當採用行業規定的示範文本,契約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相一致。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應自簽訂契約後15日內將簽訂的契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抄送縣招標投標管理局,重大項目同時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契約上需加蓋契約備案專用章。
(三) 項目分包監管。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應當在總
承包契約中約定。列入總承包範圍內、以暫定價或預留金等形式未經競爭報價的專業工程,應由總承包單位採用二次招標或二次競價方式確定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並依法簽訂分包契約,分包契約自簽訂後15日內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四) 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監管。施工、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建造師等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應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錄入湖南省建築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台實行中標備案。中標單位在中標後或施工期間,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等管理人員。因不可抗拒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並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變更,並將變更基本情況及變更原因在縣政府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五) 施工現場監管。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招標檔案、契約的相關條款,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並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六) 工程變更監管。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施工等單位共同確認簽章認可後報原設計單位、縣規劃局批准並報縣財政局備案。工程造價超過原批准的預算造價15%以內的,按設計變更審批、監理現場鑑證、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分管縣級領導審批的程式辦理後報審計部門初審,財政部門覆核;超過15%以上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未按要求進行變更審批和備案的,不予進行投資評審和審計,財政部門不予下撥工程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 資金使用和決(結)算監管。建設單位對建設資金應按規定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工程款的撥付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施工契約約定,通過中標單位投標書中承諾的銀行賬戶及時支付。工程竣工後,按有關規定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決(結)算資料進行審查,並將決(結)算資料送財政部門進行決(結)算評審,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投資評審和決(結)算審計,應以備案的契約文本為準。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中標項目契約進行備案,檢查建設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是否控制在項目核准的範圍內,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查。財政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建設項目的投資評審,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變更備案等情況。規劃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批後規劃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等,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和績效審計。工商部門負責對承包契約的監管和執法,依法監督和查處契約履行過程中的違法轉包和分包行為。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單位開展標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牽頭對工程建設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其履職、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 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人員到崗及其履職情況
1. 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到位,是否與《中標通知書》及投標檔案一致;
2. 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按其職務履行相應職責。
(二) 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到位情況
1. 建設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施工、監理是否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
2. 建設工程分包後,分包契約是否及時備案;
3. 投標檔案註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按時進場。
(三) 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情況
1. 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契約及施工進度計畫進行施工;
2.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月報表是否簽署意見;
3. 參與建設工程的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職責情況及工程實物質量、安全情況。
(四) 工程管理備案
1. 建設施工契約備案。建設施工契約備案機關收到齊全的契約備案資料後,對契約內容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意見。凡未辦理施工契約備案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
2. 建設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建設工程依法簽訂監理契約的,應當辦理監理契約備案。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契約正式簽訂日起15日內,將工程監理契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抄送縣招標投標管理部門。
3.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建設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竣工結算,雙方簽字確認。竣工結算檔案由註冊造價師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對資料齊全,符合備案規定要求的,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結算備案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實施管理,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契約等情況進行日常管理:
(一) 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技術人員是否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並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應及時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反饋。
(二) 檢查施工單位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是否按投標檔案、契約規定及工程進度要求及時進場,是否制定科學合理的月、周工程進度計畫並予以落實。
(三) 督促監理單位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核查驗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進度計畫和完成工程量進行審核。
(四) 檢查監理日記、監理例會記錄、監理月報及其他監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監理契約條款的履行情況。
(五) 對施工、監理單位人員違規更換、脫離崗位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按照招投標檔案、契約有關條款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將發現的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
第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掛靠資質,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單位應當保證中標項目班子成員和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及時進場,嚴格按投標承諾進行施工管理。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監理契約,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應當保證中標的監理班子成員到位並嚴格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報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縣建築行業誠信黑名單;並且,依法取消其1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在縣政府門戶網上予以公告。
(一) 施工單位有轉包、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行為的;
(二) 現場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與中標承諾不一致的;
(三) 投標檔案承諾的大型機械設備沒有進入施工現場;
(四) 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串通,欺騙、隱瞞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簽證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
(五) 違反規定,不按照技術規範、質量標準操作,不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故後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及破壞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不配合檢查,不能及時出示相關現場管理資料的;
(六) 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並移交完整資料的;
(七)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以投標時部分項目報價偏低為由提出附加條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八) 施工單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員工資的;
(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的;
(十)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依法追究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定標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中標通知書或者改變招標檔案實質內容簽訂契約的;
(二) 發現中標人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或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三) 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或變更使用功能等設計、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式報批的;
(四) 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 未按規定報審項目工程決(結)算的;
(六) 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或騙取建設資金的;
(七)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其他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上報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縣建築行業誠信黑名單。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取消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業務的;
(二) 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三) 設計單位不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檔案或者無工程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四) 設計單位不按規定隨意變更、降低設計要求,造成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
(五) 監理單位出具不真實的監理檔案資料或出具虛假監理報告的;
(六) 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契約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七) 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八) 提供虛假證明以更換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和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在對項目預算編審及招標代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失實導致工程造價嚴重失實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上報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審核費用由編制、代理單位承擔,經過法定程式後建設單位可從編制、代理費中抵扣,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取消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發現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不予制止或糾正的;
(二) 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工程質量問題不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 未按規定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的;
(四) 未按時撥付建設資金,影響工程建設的;
(五) 未按規定審核工程變更的;
(六) 未按規定審核竣工決算的;
(七) 不嚴格履行職責,影響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
(八) 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九)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