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太湖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是太湖縣為進一步規範太湖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太湖縣實際,修訂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湖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太湖縣政府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太湖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以下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含以政府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融資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占概算總投資比例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規定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實行工程變更會審制度。建設工程項目變更審查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審查,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應參加牽頭單位組織的變更會審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審計局參加變更會審會議,提前介入,加強對項目變更工作的審計監督。縣發改委負責履行項目監督管理職責,其他參審單位由牽頭單位按照工程變更性質和各自職能確定參與會審工作。
縣開發區項目由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變更審查。
第四條 工程變更會審主要內容是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變更的科學性、必要性和現場情況的真實性等,不代替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是否變更的決策,不代替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跟蹤審計單位對工程變更的具體量和價進行審查。工程變更最終的量和價,以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為準。定價原則按照項目招標檔案、契約約定及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除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遵照“先報批、後實施”的原則履行變更程式。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標準。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對工程變更後超出契約價的資金出具來源說明,變更後超出契約價且需要新增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主管部門應書面報告縣政府同意後方可履行項目變更程式。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先勘察測量、後設計、再施工的建設程式,向投標人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避免和減少招標外延續施工的分項工程及施工中設計、材料變更,使工程決算價和預算價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章 變更內容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變更是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已批准的技術設計檔案或施工圖等設計檔案中的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作內容、工程數量、結構型式等進行的調整和修改。
第九條 工程變更應以提高工程質量、滿足工程現場實際需要,節省建設資金、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範,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節能環保和社會風險要求。
第十條 工程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檔案中漏、缺的設計內容; 
(二)因勘察資料不詳盡或其他原因導致的設計不準確,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
(三)原勘察設計成果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為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的設計最佳化;  
(六)有利於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七)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因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和施工工藝調整;
(九)根據縣政府或縣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求,或因相關規劃、區域規劃的調整,需要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進行調整的;
(十)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可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需進行緊急搶險救災而採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三章 變更的申報、會審和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等均可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當以《工程變更聯繫單》書面形式提出,明確變更的原因和依據、初步變更方案、變更增加或減少的估計金額。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按單項變更影響造價程度進行分類,區別管理。
本辦法所稱單項變更是指同一契約範圍內因同一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
(一)較小變更。對設有暫列金額的項目,累計變更不超過暫列金額的;或者未設暫列金額的項目,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30萬元(含)以下且在契約價5%以內的。
較小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責審查,組織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現場勘查,提出變更意見,報項目主管單位審批。
(二)一般變更。經較小變更後,單項變更工程造價在50萬元(含)以下,或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100萬元(含)以下且在契約價10%以內的(含),且變更後的總造價均不突破最高投標限價。
一般變更按上述程式審查後,由項目主管部門集體審查決策,形成決策意見後報項目牽頭負責縣級領導審批。
(三)較大變更。經較小變更後,單項變更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或累計變更超過100萬元且在契約價15%以內的(含),且變更後的總造價均不突破最高投標限價。
較大變更按前述程式批准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會審,形成會審報告後,呈報項目牽頭負責縣級領導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四)重大變更。經較小變更後,單項變更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的,或累計變更工程造價超過最高投標限價且在契約價25%以內的(含)。
重大變更項目按前述程式批准後,提交縣政府縣長辦公會審定。
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變更內容及其涉及金額進行拆分申報。
第十三條 下述情況不需要履行會審程式,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依據進行造價審核。
(一)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項目部分工程無法實施而進行甩項處理的,原則上不得作為變更上報會審。項目建設單位依據轄區政府出具的征地拆遷近期無法完成並建議甩項處理的函件,在確保道路交通設施功能齊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報縣政府批准同意後,做甩項處理,結算時據實扣除,甩項部分由屬地鄉鎮負責出資建設。
(二)上級政府、部門以及縣政府有關會議明確同意的變更,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及政策性變更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執行契約約定除外),以及工程結算中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定的造價增加。
第四章 變更程式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以下流程履行變更程式:工程變更提出、論證審查、會審、審批、實施。(詳見工程變更流程圖)。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等均可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當以《工程變更聯繫單》書面形式提出,明確變更的原因和依據、初步變更方案、變更增加或減少的估計金額,報送項目建設單位。
(二)項目建設單位收到《工程變更聯繫單》後,及時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現場勘查,提出變更初步審查意見,落實各方填報《工程變更申請審批表》。涉及設計變更的,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實行跟蹤審計的項目,審計人員參與監督。對技術複雜、爭議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的工程變更,應對工程變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經濟適用,以及變更暫估造價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專家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三)較小變更、一般變更按第十二條規定審批後實施。
(四)較大變更、重大變更,項目建設單位審批後,在會審前3日將相關報審資料報送會審小組成員單位。會審小組成員單位受理報審資料時,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場提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補充齊全。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會審,由縣發改委牽頭形成會審報告(附屬檔案 2)。會審報告一般在會審時形成,特殊情況當場不能形成的,原則上會審後 3 天內形成。會審單位達半數不同意變更的,變更審批程式終止。
工程變更經會審須整改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會審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履行會審程式,直至符合要求為止。
(五)較大變更、重大變更會審符合要求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變更會審、審批根據工程變更實際情況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變更申請報告。包括擬變更的工程名稱、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概算執行情況、各參建單位、招投標及中標情況、變更的主要原因、變更的方案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暫估費用等內容;
(二)工程變更審批表(附屬檔案4-1、4-2、4-3、4-4);
(三)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相關參建單位簽字蓋章認可的工程變更聯繫單及附屬檔案資料;
(四)工程變更預算書、工程量計算表及變更後造價增、減金額計算表;
(五)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適用變更的條款,變更前、後的施工圖;
(六)隱蔽工程變更須提供影像資料;
(七)項目建設單位工程變更專題會議紀要、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技術審查意見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根據情況及時召集會審成員單位和設計(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商定,根據商定書面意見,邊報批、邊實施,並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一)在工程基礎開挖時遇暗塘、暗溝、流沙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引起變更的;
(二)緊急搶險工程發生工程變更時;
(三)舊城改造維修、老路改擴建、春季綠化等季節性較強及實施時無法封閉公共運輸的工程發生變更時;
(四)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發生變更時;
(五)工程基礎開挖遇不明障礙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的。
第五章 變更實施
第十七條 會審通過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會審未通過的項目,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提出變更。
第十八條 工程變更需要補充勘察設計的,原則上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工程變更內容應徵求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工程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變更資料,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變更後的工程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實施,具備單獨招標條件的或原施工單位不具備實施變更工程資質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形式選擇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 工程變更涉及重大方案變化及概算調整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按照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同意變更的,施工方應依照審定的變更方案儘快實施,建設、監理單位根據變更的實際情況實施變更計量,同時做好相關現場記錄、測量、計算、拍照等工作。未批准變更的,施工方依據原設計及契約內容施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進行變更設計並組織實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同時,資金管理部門暫停項目資金撥付,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時不予計量。
第二十三條 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機構等單位責任引起工程變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相應責任。
相關責任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上述情況 3 次(含)以上的,由縣發改委登記備案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兩年內,相關責任單位不得在縣內從事相應業務。對有嚴重過失或多次不良記錄備案的責任單位,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相互串通,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審查單位工作人員在工程變更審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