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太湖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太湖縣為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探索鄉村振興發展新路徑,創新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模式,規範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探索鄉村振興發展新路徑,創新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模式,規範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銜接資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中明確用於產業發展部分(以下簡稱產業發展資金)。
第三條 產業發展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使用,按照“政府引導、突出重點、總體推進”的原則實施,做到項目管理科學化、資金使用規範化、產業發展規模化。
第四條 縣政府指定太湖縣宏耕鄉村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宏耕公司)承接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的實施,接受縣鄉村振興局業務指導。
第五條 依照統一領導、分工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原則,合理劃分各部門職責。
縣鄉村振興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庫的建立,負責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對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進行審核,負責擬定銜接資金分配使用計畫,與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聯合審批項目,會同縣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縣財政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的籌集、分配下達和監管,督促項目主管部門加快資金支出進度,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中財政銜接資金的分配、撥付和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鄉鎮申報自主發展的產業項目並進行審核,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縣水庫移民開發安置中心負責產業發展資金中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分配、撥付和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鄉鎮申報自主發展的產業項目,審核並下達項目批覆,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產業發展項目謀劃申報,指導和督促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期完工,負責項目質量監管和竣工驗收,加強資金監管,負責指導和監督收益分配到村等工作。
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產業發展項目實施和後續運營管理,根據項目建設內容,按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確保資金支出達序時進度。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縣政府根據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資金規模,集中部分產業發展資金用於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剩餘部分分配各鄉鎮統籌用於自主發展的產業項目。
第七條 分配到鄉鎮的產業發展資金中財政銜接資金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相關因素測算並報縣政府審定後,縣財政局會同鄉村振興局將資金分配下達到各鄉鎮。
第八條 分配到鄉鎮的產業發展資金中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縣水庫移民開發安置中心依據相關因素測算並報縣政府審定後,縣財政局會同縣水庫移民開發安置中心將資金分配下達到各鄉鎮。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申報的產業發展項目為符合我縣“十四五”產業發展規劃,能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特別是帶動脫貧戶、監測戶和移民戶增收的項目。
第十條 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由縣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負責謀劃並報送縣宏耕公司,縣宏耕公司匯總後報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確定下年度縣級重點產業發展項目和投資規模,於每年10月底前上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鄉鎮自主發展的產業發展項目由鄉鎮根據縣級產業發展規劃,精準謀劃適合本地的產業發展項目,上報縣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定下年度產業發展項目和投資規模,於每年10月底前上報縣政府審定。鄉鎮沒有優質發展項目的,可將資金統一投資於縣級產業發展項目。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根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下達縣主管部門,縣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批覆檔案撥付使用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根據《太湖縣水庫移民後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撥付。
第十三條 縣級統籌集中的產業發展資金由縣主管部門將資金撥付至縣宏耕公司,縣宏耕公司根據縣政府審定批覆的項目計畫投資使用,與相關單位簽訂投資協定,約定投資收益。
第十四條 鄉鎮自主發展的產業發展資金由縣項目主管部門直接將資金撥付至鄉鎮,鄉鎮按照縣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建設內容組織實施,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報賬。
第十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用於與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縣統籌集中發展的產業項目所取得的收益,由縣宏耕公司按會計年度進行收益分配,到村收益分配要充分考慮出列村、移民村和監測戶、脫貧戶及移民戶等因素,由縣鄉村振興局、縣水庫移民開發安置中心會同縣財政局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審定,縣宏耕公司根據方案將收益分配到村,收益由村級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村級產業項目投資收益主要用於對脫貧戶、監測戶和移民戶的幫扶、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公益性崗位需求、村內戶外小型公益事業建設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方面,嚴禁用於人員工資、彌補公用經費缺口、償還債務等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無關的支出。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產業發展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縣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將聯合對資金使用、項目建設、工程進展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產業發展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縣、鄉鎮兩級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及時公開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等情況。產業項目實施村要將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等情況及時公開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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