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太湖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太湖縣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防範政府投資債務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等規定,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防範政府投資債務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資金包括本級財政預算、上級財政補助、政府債券資金。
第四條 縣政府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等重大問題的審定。
縣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編制、投資計畫下達和監督執行等。
縣財政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績效評價和監督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所屬行業項目謀劃,建立項目預備庫,編制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指導和督促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項目實施,開展項目質量監管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及預算管理等基礎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編報項目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組織項目實施,辦理資金支付,進行績效自評,開展會計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決策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制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資計畫,不予安排政府投資預算。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專項規劃和建設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報縣發改委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縣發改委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按照突出重點、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編制投資計畫草案,提交縣政府研究審定,經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年度投資計畫要與財政預算有效銜接。年度投資計畫中需要安排財政資金的項目,縣財政局要會同縣發改委、項目主管部門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評價,審查項目資金分配,核實項目資金來源。
事前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預期效益可持續性等內容,事前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上級明確指定實施的具體項目、縣政府統籌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按照投資計畫落實到相關實施單位;其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鄉鎮,由鄉鎮統籌安排投資項目,不得突破分配的資金限額。
政府投資項目批准前必須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認證,資金安排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及縣本級預算可安排的項目支出。確有必要實施,但因財力不足未能在年初預算中安排財政資金的項目,作為待安排的投資項目,在有新增財力時優先安排。跨年實施的項目,需要準確測算每年的投資規模,年度預算中只安排本年所需支付的金額,避免因預算安排不當形成項目資金結轉。
第八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縣發改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九條 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相關規定,將項目所需資金納入本部門預算。縣財政局統籌做好各部門及各鄉鎮報送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編制全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當年上級追加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縣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年初未落實財政資金的待安排項目,及時進行分解落實,報縣政府審定。主管部門從上級爭取的不需縣財政配套的項目資金優先安排用於所屬行業儲備庫中選定的項目,並將爭取項目情況作為單位年度綜合績效考核的加分因素之一。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一經批准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因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和其他緊急狀況等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預算調整。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推進前期工作,履行立項、用地、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等程式。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健全完善項目主管部門與屬地鄉鎮合作分工機制。縣級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全部由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實施主體。上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能夠分解到鄉鎮的,由鄉鎮作為項目實施單位,鄉鎮承擔主體責任,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提供技術指導、項目質量監管等工作;無法分解到鄉鎮的,由項目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承擔主體責任,屬地鄉鎮主要負責征地拆遷、提供良好施工環境等基礎性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一律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理,控制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健全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契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能夠如期完工,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展和預算執行進度,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各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對項目未能按期完工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縣發改委、縣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通報、約談,扣減次年相關資金分配額度。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後用、先審後用。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以及按審批程式辦理的預算追加,根據不同的項目實施單位分別將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和各鄉鎮。
以主管部門為實施單位的項目支出指標下達到主管部門;以鄉鎮為實施單位的項目支出指標直接下達到相關鄉鎮,按規定需要撥入鄉鎮財政專戶管理的部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由鄉鎮財政(分局)所按照有關報賬要求進行審核後支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主管部門直接實施的項目應將資金直接撥付至最終收款方,不得撥付到鄉鎮進行轉撥。
第二十二條 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收取標準和期限按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履行有關稅費的代扣代繳義務,督促承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結轉資金由縣財政局審核批准結轉下年使用;項目的結餘資金全部收回縣財政,由縣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財政預算安排一定數額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發改委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於縣內一些重點項目、跨鄉鎮項目的謀劃、監管等支出,其他項目的管理費用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部門參與項目驗收。鄉鎮實施的20萬元以下的項目,除上級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鄉鎮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報主管部門備案;確需由主管部門實施驗收的項目,主管部門需在鄉鎮提出驗收申請後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資產歸屬單位要按照資產管理規定登記入賬。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縣財政局組織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要深化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縣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督管理,縣審計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代理、諮詢評估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項目單位或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記入其信用體系檔案,三年內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接相關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監理職責的;
(三)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的;
(四)不遵守招標代理規定的;
(五)評估弄虛作假、依據不足、結論錯誤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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