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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項目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規範政府資金的合理利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建標〔2013〕52號)、《黃山市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實施辦法》(黃政辦秘〔2019〕4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全部使用縣本級政府性資金或以縣本級政府資金為主的各類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工程。
政府性資金具體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按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包括設計、交易、施工和竣工驗收四個階段。
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內容包括設計概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中標價、施工契約價、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價款結算、竣工結算等。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實施各階段及全過程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建設過程中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設計概算以內。招標控制價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應進行標前審核。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的,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審批,政府投資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服務等招標的監管。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預算批覆及資金撥付、監管。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的預算執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行業監管範圍內建設工程最高投標限價、竣工結算價的備案工作,對工程造價諮詢市場進行監管。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等,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履行政府投資工程監督管理職能。
設立由縣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成的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聯合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審查辦,設在縣發改委),負責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聯合審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組織專家對工程造價變更進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審查和論證,召開聯審會議,按照相關審批許可權提交縣政府負責人審批或提交縣政府會議研究。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且設計深度應滿足編制設計概算的需要。實施EPC(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模式)發包的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深度和初設概算的編制深度應滿足EPC工程招標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如需修改或調整時,須經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依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不得作為投標控制價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設概算應由具備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設概算的準確性、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條 招標控制價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設概算應按照安徽省計價規範和計價定額等計價依據進行合理編制,並隨招標檔案予以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應包括總價、各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不可競爭費用和稅金。EPC承包模式的初設概算還應包括相關的建設工程其他費用。
招標人應按規定將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有關資料上傳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管平台,並報送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依照造價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招標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未經備案的工程不得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招標暫估價設定,暫估價、暫列金額的累計金額均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0%,超過10%的不予備案。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招標項目的契約條款中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以及相應的招標程式。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中標價不應高於招標控制價且不應低於工程成本價。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三條 嚴格工程計量,承包人應按照契約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按契約約定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嚴格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方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檔案。
發包人應在契約約定時間核心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確保資金支付與項目進度相匹配,禁止超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除涉及工程結構安全、應急搶險等必須變更外,對其他變更應從嚴控制。工程變更審批程式:
(一)累計變更工程造價不超過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內部變更管理制度審批同意後實施,在7個工作日內報聯合審查辦備案公示。
(二)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不超過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內部變更管理制度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後轉聯合審查辦受理,由聯合審查辦會審(視情況可組織專家進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審查和論證),形成會審意見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後實施。
(三)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內部變更管理制度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後轉聯合審查辦受理,由聯合審查辦組織專家進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審查和論證,形成會審意見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簽字同意後實施。
(四)累計變更工程造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內部變更管理制度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後轉聯審辦受理,由聯合審查辦組織專家進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審查和論證,形成會審意見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經縣長工作例會或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五方責任主體應加強工程變更籤證的管理和審核,按規定須重新報審的應經原圖審單位重新審查合格,按規定須報批的應經原審批部門審批通過。
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項契約價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變更。
實施EPC承包模式的工程項目,參與工程建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但鼓勵EPC總承包企業最佳化設計方案。凡經批准的最佳化設計方案,降低原設計建設成本,應由契約雙方分享並在契約中明確具體的利益分配方式。
第十六條 聯合審查辦每年對建設單位提交備案公示的工程變更項目,按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抽查情況上報縣政府。
第十七條 建立工程項目重大變更備案工作制度,凡是工程變更淨增加部分超過工程造價(扣除招標暫列金額後的中標價)20%的,項目變更的相關情況須報送縣紀委監委和審計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 嚴格實行工程變更籤證制度,規範工程變更聯繫單簽證手續,變更籤證單等計量、計價檔案應由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及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等單位授權的具備資格人員簽署,並由各方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認,註冊執業人員必須加蓋個人執業印章,變更籤證檔案簽署各方至少為2人。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變更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變更的條件、方式、造價確定、審批流程、審批許可權和監督問責等內容,落實“誰簽字、誰負責”。
第十九條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客觀、真實地編制竣工結算檔案,並按契約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包人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應充分套用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階段性成果檔案,形成最終工程結算審查檔案。
EPC工程項目結算價款以中標價為準,因項目業主提出的設計方案變更等其他超出EPC承包範圍的需求而增加的結算價款除外,否則超出部分不予認可。
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簽字確認生效,由發包人在各方簽認後十日內通過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管平台報送備案。
竣工結算檔案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檔案,無竣工結算檔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推行全過程造價控制。
鼓勵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對政府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提供諮詢服務。
招標控制價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進行標前審核的政府投資工程(含EPC工程),建設單位未配備專職專業造價人員或未建立專門負責造價審核管理部門的,應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工程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政府投資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應與委託方簽訂書面造價諮詢契約,契約文本宜使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示範文本)》,經協商確定或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諮詢服務費用,不得低於成本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簽訂諮詢契約後應及時組建諮詢項目組,制定包括項目概況、服務範圍、工作組織、工作進度、人員安排、實施方案、質量管理等內容的工作大綱(或工作方案),並報送委託方、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外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和在本縣承接業務簽訂造價諮詢契約的,應及時登錄“安徽省工程造價諮詢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系統要求登記信用信息。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接400萬元及以上政府投資工程各階段或全過程造價諮詢業務,應在簽訂諮詢契約後十日內將諮詢契約報送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承擔竣工結算審核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各方簽認後十五日內應將竣工結算審核成果檔案向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報備,其他諮詢業務也應在簽署成果檔案後十五日內報備。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標準》等標準,針對工程諮詢業務特點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實行編制、審核和審定三級內部審核管理制度,並按照要求進行簽章。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的編制、審核、審定人員應在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上籤名並加蓋個人及執業印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項目工程建設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或者由於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工程造價超概算的,應視情對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各從事建設工程實施階段造價管理活動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
(一)因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項目審批核准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要求等編制勘察、設計檔案,造成工程造價超概算的;
(二)因施工、監理單位及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或契約約定,造成工程造價超概算的。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核實後應依法責令改正,並視情給予約談警示、通報批評、記不良記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處置的監管長效機制,著力規範造價諮詢、招標投標、造價變更、工程結算、資金使用、預算執行等建設程式。
第三十條 因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職責或違反相關規定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工程造價超概算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2018〕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