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我部起草了《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略),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2月11日
徵求意見稿
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障工程規模、標準、方案科學合理,保證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新建、改擴建及養護工程(以下統稱公路工程項目)在工可、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造價管理活動。
第三條【造價管理定義】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是指對造價制度、標準、市場、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對公路工程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契約價、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的全過程造價管理活動。養護工程根據工程規模、工作程式和工程管理等要求,參考有關規定開展造價管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公路工程造價管理遵循科學計價、合理定價、依法管價的原則。
第五條【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工程造價行業管理工作,具體日常管理工作委託相關單位承擔。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相關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第六條【管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符合市場規則的政府監管、建設單位負責、從業單位自律的造價管理體系,確保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發布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行業標準;
(三)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審批(核准);
(四)組織開展全國公路工程造價市場監督管理;
(五)組織發布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信息;
(六)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交通運輸部路網監測與應急處置中心受託承擔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行業標準;
(二)制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造價地方標準;
(三)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省管公路工程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預算、竣工決算的審核、審批、核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市場監督管理;
(五)組織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信息;
(六)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造價管理機構職責】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省級造價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造價地方標準;
(二)承擔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審查等具體業務工作;
(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提供公路工程造價信息服務、技術研究及推廣套用;
(五)承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造價管理工作。
第十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標準;
(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負責組織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核查意見並組織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
(三)建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台賬和計量支付制度,對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
(四)參與組織造價標準等計價依據的測定;
(五)負責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職責】設計單位應綜合分析項目建設條件,結合項目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充分考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合理計算工程造價。
設計單位應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真實性和質量負責,做好前後階段的造價對比,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
第三章 造價標準
第十二條【造價標準定義】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造價標準,是指用於編制各階段造價檔案所依據的辦法、規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等,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和管理標準。
第十三條【全國造價標準】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公路工程造價行業標準。對公路工程建設中通用性強、技術成熟、經濟合理的工藝,編制全國統一公路工程定額標準。
第十四條【地方造價標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公路工程造價行業標準,組織制定造價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對全國統一公路工程定額缺項的,且地域性強、技術成熟、經濟合理的工藝,應編制補充定額標準。
第十五條【特殊工藝標準】對公路工程造價標準中未涵蓋但建設項目亟需的計價依據,造價檔案編制單位應根據該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進行單價分析;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其分析報告應經省級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標準動態修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定額的編制和修訂工作,確保定額與公路技術進步相適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諮詢等單位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鼓勵施工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編制企業定額。
第十七條【造價軟體】公路工程造價軟體的開發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造價標準,政府審批或核准的項目應使用經測評合格的公路工程造價軟體。
第四章 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十八條【確定和控制含義】本辦法所稱造價確定和控制,是指針對公路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項目的建設方案、工程規模、質量和安全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採用合適的造價標準,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投資估算】項目立項階段,編制單位應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及配套指標等規定,編制投資估算。
第二十條【設計概預算】項目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定額等規定,編制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初步設計概算與審批或核准的工可靜態投資估算與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招標報價】項目招標階段,招標檔案應對工程計量計價事項作出約定。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應根據招標檔案的約定及造價標準進行編制;招標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出批准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投標報價由投標單位根據市場及企業經營狀況自主報價。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工程量清單預算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
第二十二條【契約清單】項目實施階段,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和省管公路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將契約工程量清單報省級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契約工程量清單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契約糾紛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費用控制】設計單位應確保勘察設計深度,保證勘察設計質量,避免因設計變更發生費用變更。發生設計變更時,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審批程式,合理確定變更費用。
在建設期內,建設單位應根據年度工程計畫及時編制工程年度費用預算,並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編制工程造價管理台賬,對工程投資執行情況與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進行對比分析。
第二十四條【調整概算】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調整概算。確需調整概算的,可向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由於價格上漲、定額調整、征地拆遷、貸款利率調整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概算調整,經原諮詢審查單位評估及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覆調整概算;
由於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設計方案變更等因素造成的概算調整,當實際投資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10%時,應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核准部門調整投資估算,再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覆調整概算。當實際投資不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10%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直接審查批覆調整概算。
第二十五條【工程結算】項目交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全面清理工程變更審批情況後,承包方和發包方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進行工程結算。
第二十六條【竣工決算】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並出具審計意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認定。未經審計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編制公路工程項目造價執行情況報告,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業管理】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註冊、繼續教育、信用管理制度。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管理、設計、諮詢、監理、施工等單位,應配備公路工程造價專業從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行為】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租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三)轉包承接的諮詢業務;
(四)出具虛假公路工程造價檔案;
(五)採取給予回扣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虛報、隱瞞公路造價從業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行為】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二)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簽署虛假公路工程造價檔案;
(四)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五)在執業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虛報、隱瞞公路造價從業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信用檔案】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和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管理信用檔案,並將其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
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對其編制、審查或審核的造價檔案和諮詢報告質量負責。對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信息管理含義】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包括公路工程造價制度、造價標準、造價數據、價格信息、造價從業人員和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信用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信息管理內容】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化標準體系,組織編制公路工程造價數據交換標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省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台,並與國家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材料價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公路工程材料價格信息採集和發布機制,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開內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網站、期刊等方式及時公開下列公路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社會,並接受監督:
(一)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造價標準;
(二)公路工程竣工決算信息;
(三)造價從業人員和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信用管理等信息;
(四)價格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條【信息安全】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內容】公路工程造價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業單位對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各階段造價檔案編制、審查、審批、備案以及對批覆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台賬和計量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行、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情況;
(四)設計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變更原因及費用合理情況;
(五)從業單位對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六)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和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的信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全過程監督】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等過程中,應當主動接受全過程造價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的造價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八條【監督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制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年度造價監督檢查計畫,開展檢查、考核和評價。鼓勵與其他督查工作相結合。
第三十九條【監督結果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條【罰則主體】違反本辦法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責令整改。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未對公路工程造價實施全過程管理;未組織竣工決算編制;或者對監督檢查整改不力的,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設計單位】設計單位編制的造價檔案質量低劣,致使工程造價失真的,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請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提請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實施細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