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交通部於1995年12月20日發布,1995年12月20日生效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文號:交公路發[1995]1235號
  • 發布日期:1995年12月20日
總則,管理,考試申請條件,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計價行為,提高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素質,保證公路工程造價工作質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估算、概算、預算的編審),經濟評價,編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決算,承擔工程造價諮詢和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程造價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經交通部統一資格考試合格,通過資格認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否則,不得獨立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業務。
第三條 資格證書分甲、乙兩個資格等級。
持有甲級資格證書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高速公路以及以下各等級公路和獨立特大橋樑、長大隧道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持有乙級資格證書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一般二級公路及以下各等級公路和獨立大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第四條 《公路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印製。

管理

第五條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主管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資格認證管理工作,設立全國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和管理全國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工作。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額站為全國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路工程造價檔案須有持證人員的簽名,並註明資格證書編號才能生效。否則,審核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條 資格證書每二年複查檢驗一次,未經複查檢驗的資格證書為無效證書。

考試申請條件

第八條 凡申請資格證書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均應參照資格考試。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在全國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二次。
第九條 凡具有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及以上職稱、從事公路工程造價工作連續3年以上的現職在崗人員均可申請參加乙級資格證書的資格考試。
第十條 凡具有工程師(經濟師)及以上職稱、從事公路工程造價工作連續5年以上的現職在崗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甲級資格證書的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凡參加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者,由所在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額站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經資格認證管理部門評審通過,核發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根據目前全國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狀況,在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後將進行一次考核資格認證工作。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於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職稱,從事公路工程造價工作連續八年以上(含8年),有顯著業績;
二、具有工程師(經濟師)職稱,從事公路工程造價工作連續十年以上(含10年),有顯著業績。
符合免試條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經所在單位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額站初審和推薦,報部公路工程定額站,經全國公路工作造價人員資格認證領導小組評審通過,核發資格證書。

罰則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降級、直至吊銷資格證書。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
二、持有乙級資格證書,越級從事應由甲級資格證書範圍內業務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價編制或審查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辦理複查檢驗的;
五、塗改資格證書,允許他人借用或冒別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六、違背職業道德,有意識作弊、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附則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是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業務的資格證明,不能視同於技術職稱或職務證明。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資格認證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持證上崗”制度從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申請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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