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2014年5月1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相關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按照規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工程決算等的編制、審核;
(二)建設工程實施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施工契約價款的確定與調整、工程造價鑑定;
(三)為計價活動提供的中介服務;
(四)其他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確定與控制
第七條
建設工程參與各方主體應當將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作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三)計價定額、補充定額、工期定額;
(四)費用定額及施工機械台班定額;
(五)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六)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計價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編制、修訂、發布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補充定額以及其他相關計價規定,定期發布工程造價指數、指標以及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信息。
第九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建設工期、標準、功能、主要設備選型和國家、省有關投資估算指標等計價依據,在合理預測建設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基礎上進行確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檔案、國家和省規定的概算編制辦法、概算定額、計價定額以及相應的費用定額等計價依據,在最佳化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建設期的設備、材料價格、建設工期和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進行確定,並控制在經批准的投資估算範圍內。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方案,按照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結合市場材料價格、價格指數和必要的風險係數等動態因素進行確定,並控制在經批准的設計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總額內。
第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計價規範、計算規範等計價依據,結合招標檔案、經審定的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施工現場條件、工程具體情況進行編制;招標檔案應當包含符合建設工程計價規定的條款。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一般採用單價契約;採用總價契約的,工程量清單應當經發承包雙方核對後確認。
第十三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計價規定編制與覆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工、機械台班價格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計算,材料價格按照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計算;建設工程造價信息中沒有的材料價格,應當經過市場詢價,並與同期市場平均價格相符。
(二)綜合單價應當包含招標檔案中劃分的應當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和費用。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以及規費、稅金等不可競爭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控制價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四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價應當根據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價格變化因素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行編制,但不得將安全文明施工費以及規費、稅金等作為競爭費用進行報價。
第十五條
竣工結算應當以施工契約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基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補充協定、變更籤證等發承包雙方認可的有效檔案編制和確定,並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範》)的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計價規定和契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和審核。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契約中應當按照《計價規範》約定契約價條款,並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契約價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契約價款的;
(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的;
(三)經批准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調整契約價款事項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計價規範》和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款。
第十七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 7日內,將契約副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契約履行過程中,契約約定的工程價款、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契約或者補充協定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實際履行的施工契約或者補充協定,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契約或者補充協定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應當以經過備案的施工契約或者補充協定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如實記錄涉及建設工程造價的事項,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期間的變更籤證手續。
第二十條
竣工結算檔案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檔案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檔案重複審核的,其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竣工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 30 日內,將竣工結算檔案資料報送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諮詢機構編制、審核。編制、審核人員應當為該單位具有建設工程造價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編制、審核設計概算檔案的,誤差不得超過5%;編制、審核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控制價檔案的,誤差不得超過 3%;審核竣工結算檔案的,誤差不得超過 2%。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按照建設程式有效控制,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竣工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工程決算應當按照有關決算規定編制。
第二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 (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並不得違反《計價規範》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確需調整以及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設計概算經批准後,應當報送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並在資格證書規定範圍內執業。
第二十九條
諮詢企業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參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的示範文本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契約。
委託或者承接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選取諮詢企業或者承接諮詢業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諮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開展諮詢業務,出具真實、準確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二)依法對所承接的諮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計價依據;
(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執業活動信息;
(四)自諮詢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諮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本單位從業人員借用給其他單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二)在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使用非本項目從業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三)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建設工程造價;
(四)出具虛假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五)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諮詢企業應當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負責。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三條
從業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建設工程造價;
(二)違反規定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三)超越資格證書規定範圍從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外市諮詢企業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自諮詢契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備案審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職責,簡化手續,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行政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投訴舉報經查實處理的,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
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實施中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對建設工程造價事項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提交市、市(縣)建設工程造價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對諮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可以由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鑑定。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審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檔案中未包含符合計價規定條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計價規定進行工程結算和審核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誤差超過規定範圍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執行《計價規範》強制性條文的。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委託或者承接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未按照規定選取諮詢企業或者承接諮詢業務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諮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處以 1000 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規章廢止
根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無錫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4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