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

為規範我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17〕9號)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移交工作遵循權責明晰、屬地管理和驗收合格、建設與維護管理無縫對接的原則。
第四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分類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城市道路(含橋隧)、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景觀亮化、路燈照明、交通管理、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燃氣、供排水、交通站場、消防設施、消防站點等。
(二)社會事業類項目: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會展、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公安、司法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等。
(四)交通運輸類項目:國省幹線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農村公路、航道、港口碼頭。
(五)農林水利類項目:農業、林業、水利工程等。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工作的牽頭協調,統籌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的監督管理。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市消防支隊負責消防站點等設施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六條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別負責醫院、學校(含幼稚園)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公安系統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司法系統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八條 市公路局等相關單位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具體組織交通運輸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移交工作的協調。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分別負責農業、林業、水利工程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和湘江新區管委會、長沙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的協調、監管等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後,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接收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應達到正常維護管理標準,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需要邀請相關行業維護管理部門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共同完善設計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條件:
(一)必須符合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的項目設計要求,符合聯合審查提出並確認的各項內容。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前,需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問題進行整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三)維護管理移交資料準確齊全(專項驗收檢測要求的附檢測合格資料)。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檔案按照建設工程開工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竣工驗收前取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備案後3個月內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進行嚴格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達到維護管理移交條件,維護管理部門應當接收。
第十四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移交。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依法向市消防支隊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不得施工、投入使用。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移交
第十六條 市區範圍內(含湘江新區、長沙區)的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城管執法局統一組織下,按“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產權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部門。
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移交。
第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一般程式: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召開會議,按程式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特殊程式:
(一)未及時移交程式。竣工驗收合格後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由市城管執法局核查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移交。
(二)遺留問題移交程式。因歷史遺留問題延期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市城管執法局收到申請後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以整改通知書的形式告知建設單位。存在一般問題可及時修復的,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30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存在特殊問題近期內難以整改到位的,作為專項問題處理,並應在6個月內整改到位。完成整改並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覆核合格後,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議,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含橋隧)的保修期為 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因維護管理不到位出現的問題,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到位。園林綠化的最低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苗木成活等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景觀亮化、路燈照明、給排水設施工程最低保修期為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因維護管理不到位出現的問題,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 橋隧的維護管理:
(一)橋隧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由市路橋處負責管理和養護,其中橋樑管養範圍包括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以及橋樑所屬的人行踏步樓梯、高架橋引道擋牆、橋頭堡等;隧道的管養範圍包括隧道進出口、洞身、隧道內的通風排水照明消防監控設施、人行緊急疏散通道,交通標誌和電子顯示屏、限高門架等。
(二)橋隧與市政道路的邊界劃分。高架橋(含跨線橋)邊界為橋頭堡到橋頭堡,路堤與橋樑按橋台搭板邊界劃分,互通立交橋中路堤、路塹匝道不屬橋樑之列;人行地下通道不屬隧道之列。
(三)橋隧的景觀綠化、電梯、附著設施以及依附的管線(無維護管理單位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投資建設主體投資建設的景觀亮化設施,明確由市級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的,按相關檔案執行。未明確維護管理單位和區級投資建設的景觀亮化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業主自建景觀亮化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其自行負責,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主次幹道兩廂建築物立面整治後設施維護管理參照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屬於業主單位所有權的設施,由業主單位負責;設施所有權不明確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長沙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日常維護管理納入全市城市管理日常考核評價,具體由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監管和評價機制:
(一)移交前,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對移交項目的質量效果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移交。
(二)移交時,建設單位及時移交維護管理資料並納入資料庫平台管理。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應準確錄入維護管理移交數據與資料。
(三)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已進入維護管理但資料未移交的,建設單位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全部移交。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分期分批普查已實體移交的項目,並將普查資料全部錄入資料庫平台。
(四)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資料庫資料和動態監管情況,編制運行分析報告,制定年度綜合提質改造計畫,按《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報納入全市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計畫。
(五)市城管執法局對已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定期進行質量評價,根據市政基礎設施的使用及養護情況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消防站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消防支隊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在市消防支隊統一組織下進行,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給各區縣(市)消防部門。消防站點項目移交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消防支隊移交維護管理資料,市消防支隊應準確錄入管理系統。
第三章 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黨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醫院、學校、政法、軍產除外)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等社會事業類項目和項目建設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移交工作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及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產權證辦理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並及時辦理相關產權及資料的移交手續。
政府投資建設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附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七條 社會事業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相關的資產使用單位簽定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最後按辦公用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移交的房產進行統籌調配。
第二十八條 市區範圍內的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教育局統一組織下,按“屬地管理” 和“層級管理”原則,明確產權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屬院校和幼稚園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請,由市教育局組織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移交;區屬學校和幼稚園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區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請,由區教育局組織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移交。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下屬公立醫院的非自建類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需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移交申請,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資產使用單位簽訂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章 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移交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辦理財務決算後,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入賬登記在市公安局機關資產賬內並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維護管理分工如下:
(一)由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市局機關及各支隊的建設項目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維護管理。
(二)由區縣級財政投資的區縣公安分局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公安分局自行組織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局系統內監獄、戒毒場所和工讀學校等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及其範圍內圍牆、道路、園林綠化等設施,在市司法局組織下,產權和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給市機關事務局。
第三十三條 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的程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相關政法機關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明確產權後,由相關部門維護管理。
第五章 交通運輸類項目移交
第三十四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幹線及農村公路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由市公路局統一組織實施,明確產權移交給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市區範圍內國省道及農村公路由市公路局按省、市相關規定,統籌協調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明確管養責任主體。
第三十六條 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項目按照湖南省路外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相關規定執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移交工作的協調。
第三十七條 普通國省道接養標準及程式嚴格按照《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幹線公路接養與移交管理辦法》(湘交計統〔2017〕177號)執行;農村公路管養標準及程式由市公路局組織擬定報批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路項目建成後,項目法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等法規,交工驗收通過後可開放試運營,待竣工驗收通過後可正式運營。未及時交竣工驗收,開放交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相關規定,港口碼頭、航道、錨地維護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經營、誰維護”的原則,由市地方海事局負責組織,經營(使用)主體負責維護管理。
港口碼頭所有權、經營(使用)主體發生變化,維護管理由新的經營(使用)主體單位負責,且同時需辦理岸線使用權登記變更。
第六章 農林水利類項目移交
第四十條 按照《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財政資金補助的農業、林業項目由市財政局、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過程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管,維護管理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新建的水利工程移交給已明確的運行管理單位,運行管理單位不明確的,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給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
改建、擴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移交給原運行管理單位。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移交程式及相關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由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彙編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移交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立項審批、用地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圖、建設施工契約、監理契約及項目各類申報、批覆、驗收等有關檔案和資料。涉及地下管線的,還應當提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的地下管線覆土前測量數據的接收憑證或驗收意見。
第四十五條 移交過程中遇到移交邊界不清及其他需協調的問題時,由建設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移交主體單位協調處理。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責任劃分: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前,日常維護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後的日常維護管理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維護管理不到位產生的質量問題,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責任主體單位終身負責,損失費用按相關檔案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保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並將維護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維護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如下: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
1. 移交後的維護管理經費。市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其他設施的維護管理經費,按照市級相關檔案執行。本年度內新增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市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除外)維護管理經費由區級財政保障。
2. 對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項目,非工程質量缺陷的相關問題,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修復,其費用採用“一事一議”的原則處理。
(二)社會事業類項目:
1. 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後,處於質量保證期內的維護維修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2. 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每年按資產賬面原值的 1% 比例由市財政增加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非經營性資產維修費,用於資產使用的正常維護維修。
3. 對於資產出現較大安全隱患,需進行結構改造、加固來排除隱患的,其維修費用採取“一事一報”的原則處理。
4. 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經費由相應的市、區財政足額保障。
(三)政法類項目:
1. 市公安局統一組織維修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在市公安部門預算中列支。由區縣公安分局組織維修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用由區縣財政保障。
2. 監獄、戒毒場所和工讀學校的政法類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
3. 對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項目,非工程質量缺陷的相關問題,由相關建設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整改修復,並承擔相應資金。
(四)交通運輸類項目:除省級補助外,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應合理劃分既有及新增公路管養費用支出,足額保障公路管養經費撥付到位。具體財政投入政策按相關檔案執行。市公路局應做好公路移交管養基礎資料收集統計工作,配合市財政局積極申請省級公路養護資金。
(五)農林水利類項目:水利工程移交後需增加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的,改建、擴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由原運行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新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由工程所屬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手續辦結後,會議紀要由負責組織召開維護管理移交會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明確移交時間、維護管理主體、範圍等。
第四十九條 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9〕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23日

解讀

全面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持續完善我市政府投資管理體制
為全面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以下簡稱《條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20〕5號)(以下簡稱《辦法》),檔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原長政發〔2017〕9號檔案即時失效。
一、檔案修訂的背景及依據
(一)修訂工作背景。近年來,我市持續著力健全規範高效的政府投資管理體系,2012年在全國率先出台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出台長政發〔2017〕9號文,並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形成了指導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體系。隨著國家、省市相關改革縱深推進,尤其是《條例》於7月正式施行,對政府投資計畫決策、年度計畫和項目實施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同時解決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及時修訂完善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二)修訂主要依據。主要有兩法律(《招投標法》及《政府採購法》)、兩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及《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多個政策檔案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33號)、《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85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等。
二、檔案修訂的基本思路
(一)堅持深化改革,全面貫徹上級政策檔案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決策部署,將《條例》以及中央、省檔案中關於政府投資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確寫入《辦法》並細化具體操作,確保檔案修訂與上級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
(二)堅持問題導向,實現投資管理更加規範高效。針對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還存在的共性問題,修訂過程中,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政府投資範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在嚴格規範管理的同時也有助於項目的高效推進。
(三)堅持統籌兼顧,實現檔案可操作性。起草期間,共組織相關市直單位召開十餘場研討座談會議,書面徵求意見五次以上,歷時半年多維度地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推敲,力求檔案修訂既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政策,也能較好切合我市實際便於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的實施,確保嚴謹科學和可操作性。
三、檔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以長政發〔2017〕9號檔案為藍本進行完善,著力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法規檔案精神、著力解決當前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共性問題、著力建立符合我市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體系。新頒布的檔案共分為11章75條,與原檔案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政府投資計畫的編制。近年來,我市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年度計畫收集鋪排的工作機制。每年底,由市發改委牽頭組織相關單位統籌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以市人民政府檔案下達,作為項目審批、資金安排、調度考核的基本依據。按照以往,我市的計畫包含了續建、新建和預備項目。但此次《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必須要已批可研或已核概算,按照要求我們原計畫本子中的預備項目和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新建項目就不能列入計畫正文。因此,我們在嚴格按照《條例》要求來管理計畫的同時,根據工作實際增設了儲備目錄,將達不到計畫條件的項目暫時收錄進入儲備目錄,條件成熟後自動調整進入計畫,這樣既能較好貫徹《條例》又兼顧近年來的我市工作實際,也為預備項目順利轉化提供條件。
(二)關於項目審批管理。我們參照省里相關檔案並結合我市實際,在第十八條中將審批環節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同時,把我市以往的立項批覆更換為項目建議書的批覆,且為最佳化審批管理,在第十九條規定“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儲備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式”。另外,對於小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還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都相應精簡了審批程式,如第二十六條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提出了“在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小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已明確資金來源且原則上在部門經費預算總額範圍內統籌解決的,此階段無需辦理投資審批手續”。另外,原《辦法》中對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契約管理主要是推行契約示範文本,未按示範文本簽訂的契約文本,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契約和1億元以上的融資契約,需按程式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此次,我們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政府契約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政辦函〔2017〕65號)的精神,精簡了契約審查環節,進一步強化政府契約簽約主體的法律審查責任。
(三)關於投資控制管理。當前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任務重,財政資金投入壓力日益增加,且近年來項目超概的現象依舊存在,務必通過加強投資控制,提升投資效益。我們根據上級檔案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在檔案相關條款中突出把初步設計的投資概算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牛鼻子”。一方面,強調概算不得超過投資估算的10%,否則項目單位要重新申報可研或調減建設規模等;另一方面,貫徹把經核定的概算投資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作為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以及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重要依據。此次我們參照省里的辦法,將超概資金籌措任務明確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和責任部門承擔,並根據單位性質和造成超概的原因,明確了幾種處置方式。
(四)關於資金管理。原《辦法》中規定“項目經政策性原因調價引起的費用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予調價和支付”。根據《條例》要求及實際情況,在綜合市財政局及市屬平台公司意見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修訂,即允許項目建設單位在風險合理分擔、權責邊界清晰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上述調整的適用條件、範圍、計量計價規則、支付流程以及雙方權責義務等內容,強化項目建設單位契約約束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也明確超概部分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予調價和支付。這樣既落實《條例》的“不得墊資建設”的要求,同時也繼續強調投資控制。
(五)關於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參照《條例》,把評估督導尤其是項目後評價的工作進一步細化。並在第六十五條中明確強化超概建設項目懲戒問責:“對於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變更較多、存在超契約價、超概風險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發函警示、約談項目負責人、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負責人,並視情況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進行懲戒。對於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或設計缺陷造成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以及工程諮詢、造價、評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現漏項、缺項等導致建設項目超概10%以上的,依法限制有關責任中介機構承擔在我市各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
(六)進一步科學理順層級管理關係。原《辦法》為加強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區縣(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在本辦法框架以內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實際管理中,一方面由於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情況各異,全盤按照執行可能存在管理上的不匹配。另外,各地制定的辦法還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增加了管理環節。由於本《辦法》重點還是管理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誰出資、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將按照修改為參照,並刪去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節,要求新區、園區、縣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檔案精神的基礎上,也賦予其合法自主管理權,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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