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級城鄉市場流通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省級城鄉市場流通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級城鄉市場流通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吉林省
  • 級別:省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商貿流通業更好更快地發展,規範吉林省省級城鄉市場流通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1號)、《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政發〔2014〕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省級城鄉市場流通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由省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全省商貿流通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擴大內需、促進消費、搞活流通的要求,堅持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運作和注重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在引導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資金管理政策的研究,會同省商務廳制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引導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
(三)組織引導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審核批覆資金預算;
(四)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引導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
(六)組織引導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商務廳在引導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請設立引導資金的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並提出績效目標;
(二)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三)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年度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做好申報項目的篩選、儲備和評審工作;
(四)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導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建議,提報引導資金支出計畫;
(五)執行已經批覆的引導資金支出預算;
(六)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對引導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七)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和日常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本部門直接使用的引導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八)按照規定向省財政廳提供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做好引導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六條 引導資金用於支持城鄉市場建設、流通業發展、流通領域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要商品省級儲備、品牌展會培育、消費促進等有利於促進我省商貿流通發展的項目。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 農產品流通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現代農產品流通產銷鏈條建設,農產品流通物流配送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二) 商業連鎖、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特色商業街區及各類便民服務業發展。
(三)商業領域自主品牌建設,老字號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創新。
(四)流通企業節能減排、節能降耗,再生資源市場體系建設,二手車市場升級改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
(五)支持流通領域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試點,省級中藥材流通電子追溯系統建設試點。
(六)建立和完善省級食糖儲備、豬肉儲備機制。
(七)參加商務部組織的大型展會;支持對發揮我省優勢產業具有帶動作用的專業性展會以及省里組織的大型促銷活動。
(八)鼓勵符合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成為限額以上企業,對各地新增的限額以上企業給予補助。
(九)其他有利於商貿流通業發展的項目。
第八條 每個年度引導資金支持重點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全省商貿流通發展走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結合引導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研究確定,並及時在項目申報指南中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引導資金主要採取直接補助、事後獎補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方式。對公益性、公共性強,社會影響大的項目採取直接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事後獎補方式。對按下達的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建設完工並驗收合格的項目採取事後獎補方式予以支持,補助額度不超過總投資的30%。
第十條 同一法人單位、同一個項目不連續補助,同一項目或同類項目在同一年度內獲得過省級其他財政性資金扶持的,引導資金不再支持 。
第五章 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實行項目化管理。編制年度引導資金預算時,年初細化到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的部分,不低於引導資金總額的70%。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在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引導資金支持重點、額度分配、重點項目安排建議等提交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對安排建議進行審核,編入省級預算草案。
第六章 資金的申報、評審及使用
第十三條 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在吉林省境內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規章制度健全,運行規範,經營狀況良好,無經營和信用劣跡;
(三)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具有輻射、帶動和示範作用;
(四)項目有關資金已基本籌措到位;
(五)資金申請和使用應為同一單位。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可向當地商務、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申報引導資金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引導資金申請報告;
(二)引導資金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企業法人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和企業章程(複印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七)新建項目需報項目立項、土地規劃、施工、消防部門許可證等有關項目檔案。
(八)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各地商務和財政部門要按相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將初審合格項目聯合行文分別上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
各地商務、財政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建立引導資金項目庫,將各地符合資金支持範圍和條件的項目編入項目庫,實行項目庫滾動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在省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論證、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引導資金年度擬安排意見,通過省商務廳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省財政廳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其中:對實行“直接補助”的項目,市(州)、縣(市)財政局要在接到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對實行“事後獎補”的項目,市(州)、縣(市)財政局可根據相關要求視項目進展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由同級財政、商務部門驗收合格,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備案後撥付剩餘資金,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門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條 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外,引導資金年初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的部分,在每年4月底前下達撥付;執行中下達的部分,在每年9月底前下達撥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實行專賬管理、核算,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部門的管理費用和工作經費開支。引導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引導資金的立項、申報、審批、使用和績效管理等方面檔案,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商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級商務局及財政局報告上年度本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存在問題。各市(州)、縣(市)商務局和財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五條 省商務廳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部門網站上及時對引導資金的申報、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對引導資金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項目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引導資金使用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責令其限期整改,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單位以後三年內的申報資格,並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偽造手段,騙取引導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引導資金的;
(三)未經批准調整引導資金使用範圍或金額的;
(四)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技術標準或調整預算的;
(五)未按項目計畫完成前期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引導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績效管理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引導資金執行期限為3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商務廳印發《吉林省城鄉市場流通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糧[2011]5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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