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是吉林省為了加強對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中的作用,切實增加低收入群體靈活就業途徑,就規範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提出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吉林省商務廳、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意見全文,修訂信息,
意見全文
《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對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中的作用,切實增加低收入群體靈活就業途徑,現就規範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範圍界定
早夜市是指由屬地政府劃定的臨時占用,位置相對固定,每天早晚規定時間開市、收市,以經營食品、農副產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為主的便民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利用城市非主幹道、廣場等市政公共資源和企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空曠場地和閒置工地開辦,由若干攤位集合而成的露天場所;不包括商業街區、農村大集、臨街店鋪外擺等。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設定標準
1.選址要求。早夜市應選址在非主幹道兩側空隙坪地,原則上不得設定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自然保護區等對噪聲敏感的建築物或區域周邊,不得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
2.經營時段。結合轄區實際,在保證周邊住戶生活、休息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可由各縣(市、區)自行設定早夜市經營時間段。
3.經營範圍。早夜市原則上以食品(含餐飲)、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為主,嚴禁現場宰殺活畜活禽、嚴禁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和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銷售的物品。
4.布局規範。早夜市要在現場設定標識,註明占用區域、經營項目、經營時間、安全提示、現場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內容,經營攤位實行編號管理,划行歸市。早夜市攤位原則上要設定專用垃圾(含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二)規範設定流程
5.規定設定程式。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管理實際,對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市政公共資源開辦的早夜市,擬定早夜市設定地點規劃方案,明確經營區域、範圍、時段和攤位數量,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提出初步意見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正式運營。鼓勵企事業單位、虧損停產企業等利用本單位(企業)具備條件的閒置場地等開辦早夜市,開辦者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可正式運營。
6.細化資格審查。早夜市設攤經營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自願遵守早夜市管理規定,接受職能部門監管;經營項目符合臨時設攤經營範圍;擬從事食品銷售、飲食服務設攤經營的,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攤販備案卡。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擬進入早夜市設攤的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對身份信息、經營項目及相關情況予以詳細登記備案。
7.科學分配攤位。經批准設定的政府主導的早夜市攤位,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平、公正、適當照顧特殊群體”的原則,負責受理攤位申請及分配,原則上根據攤位數量按照申請時間先後排序或搖號等方式分配,但應適當優先考慮本地下崗失業人員、特殊困難人員以及畢業待崗的大中專畢業生,全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屬地人民政府同意設定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場地投資開辦的早夜市攤位,由開辦方自行擬定攤位分派辦法,也要遵循“公平、公正、適當照顧特殊群體”的原則,可以向經營者出租攤位並簽訂協定,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三)提升監管服務
8.完善配套建設。經批准設定的早夜市原則上要建設或配備滿足使用要求、安全可靠的供電照明、垃圾收集、供排水、停車位、消防、消殺等設施。早夜市周邊應設定公共廁所,方便市民和經營者使用。
9.強化管理維護。經批准設定的早夜市應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並根據經營規模、攤位數量配備足額現場執法管理、衛生保潔人員,實行日常監管和衛生保潔。管理人員應全過程現場監察早夜市經營秩序,督促經營者按時出攤收攤並規範經營,及時發現、管控和報告擾民、違法行為。衛生保潔人員應及時維護周邊環境衛生,確保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
10.健全監管機制。各縣(市、區)應明確早夜市管理牽頭部門,建立由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文化旅遊、生態環保等部門參與的聯合監管執法工作模式,加強早夜市經營秩序、食品衛生、環境影響等方面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確保早夜市有序經營。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推進柔性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在行政執法中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規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對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危害的,按規定不予處罰,支持經營者集中精力生產經營;對違反管理規定拒不整改和長期不經營的,特別是轉讓或租賃攤位牟利的,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經營資格,收回指定攤位,確保有序經營。
11.加強收費管理。占用市政公用資源的早夜市,可以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管理,但應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不得以城市道路占用費、攤位費、衛生費等任何形式向經營者收取費用,不得將早夜市作為營利性經營項目。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場地投資經營的早夜市,在通過政府審核後,可以收取費用,但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契約約定的方式確定其收費標準等相關責任。
12.做好經費保障。占用市政公用資源的早夜市為政府公益性服務項目,各縣(市、區)應統籌資金、合理安排管理經費,保障早夜市日常管理及基礎配套設施維護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是承擔早夜市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工作方案,科學選址設定早夜市場所,落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各級住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早夜市環境衛生和市容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商務部門負責早夜市商業業態結構最佳化,促進市場繁榮發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早夜市經營者食品安全和商品質量監管等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協調推進。
(二)逐步自查整改。各縣(市、區)要迅速啟動本轄區內早夜市經營管理情況全面自查工作,按照“穩定存量、提升質量”的原則,結合轄區實際,著力打造符合規範要求的精品早夜市,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早夜市應加強指導,幫助整改提標,限期2023年4月30日前逐步整改到位。通過自查清理,進一步倡導守法依規經營,推動全省早夜市設定標準大提質,管理規範水平大提高,城市品質和市民滿意率大提升。
(三)加強督查宣傳。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早夜市建設工作的指導,圍繞早夜市選址、開辦、管理等工作,建立可監督、可考核、可量化的工作檯賬。按照工作檯賬定期對早夜市開展情況進行跟蹤指導,發現問題、反饋意見、督促整改。各地要借鑑利用空曠場地規範管理的白城模式和利用街道兩側有序引導的臨江模式,打造特色早夜市規範管理。各地要及時推送政策信息,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維護經營秩序,營造和諧共贏的早夜市經濟發展輿論氛圍。
修訂信息
2022年11月18日,根據《關於印發〈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