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旨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和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2020年11月9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共五章三十四條,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20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字〔2020〕23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原則、資金投向和方式等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本辦法及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畫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儲備情況和年度工作任務,編制政府投資計畫。其中,發展改革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畫。
  第六條 政府投資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資金安排方式等事項。
  第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條 政府投資計畫編制完成後,應當及時下達,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政府投資計畫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計畫編制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屬於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由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由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或核定。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要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檔案;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及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批覆檔案,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一般應當由中介服務機構、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評估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評估評審費用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評審工作。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範圍的,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於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範圍的,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並下達投資計畫。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實施。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建設地點變更、建設規模超過原初步設計批覆規模10%以上的、建設內容作較大調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材料,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全周期管理,報建事項辦理、竣工驗收、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整合和完善現行政府投資項目各審批事項,加快推行“並聯辦理、聯審聯辦”,提高審批效率。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線上平台或政務服務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和省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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