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通知,全文,

通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市發展改革委,各大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提高諮詢評估質量,我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2月3日

全文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提高諮詢評估質量,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9號令)等要求,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諮詢評估納入投資決策程式、為投資決策服務,省發展改革委在進行相關投資決策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後決策”的原則,委託有關工程諮詢單位開展評審評估,在充分考慮諮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
第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按照專業、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諮詢評估意見,促進投資決策更加科學、規範、高效,助力投資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確定諮詢評估範圍、諮詢評估機構,管理諮詢評估質量,按年度支付諮詢評估費用。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諮詢評估範圍和程式,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諮詢評估機構,對諮詢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諮詢評估範圍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投資諮詢評估包括以下事項:
(一)投資決策諮詢評估,具體包括:
1.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或需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規劃(含規劃調整);
2.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
3.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
4.按具體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省預算內投資,確有必要對擬安排項目、資金額度進行評估的資金申請報告;
5.省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
6.其他需要諮詢評估的事項。
(二)投資管理評估和後評價,具體包括:
1.對本條上一款中的專項規劃的中期評估和後評價;
2.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
3.中央預算內投資、省預算內投資等專項實施情況的評估和投資效益評價;
4.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建設項目等的監管核查。
第七條 對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規劃、重要項目、中央預算內和省預算內投資項目評選等,原則上由山東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實行專業評審。
第三章 諮詢評估機構管理
第八條 承擔具體專業投資諮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備案並列入公示名錄;
(二)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等級,或具有甲級綜合資信等級;
(三)近5年完成所申請專業總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規劃的評估業績共不少於50項;節能諮詢評估的評估機構近5年承擔節能報告編制和諮詢評估任務合計不少於50項(特殊行業除外)。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式確定諮詢評估機構: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投資諮詢評估專業;
(二)根據確定的諮詢評估專業,除特殊專業或事項外,原則上經過公開招標等程式,提出諮詢評估機構建議名單;
(三)按程式確定諮詢評估機構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管理需要,結合諮詢評估工作情況,對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對個別專業的諮詢評估機構進行適時調整。
第四章 工作程式及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就具體評估事項選取諮詢評估機構時,按照以下規則確定選取順序:
(一)分專業對評估機構進行初始隨機排隊;
(二)依據初始隨機排隊的先後順序,確定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機構;
(三)向接受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統一出具《山東省發展改革委諮詢評估委託書》,對評估內容、評估重點和完成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四)諮詢評估機構接受諮詢評估委託書後,應立即開展工作,並隨即排到該專業排隊順序的隊尾;諮詢評估機構如果拒絕接受任務,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說明,排到排隊順序的隊尾;
(五)選取諮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迴避原則,承擔某一事項編制任務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承擔投資決策階段相關建設規劃的諮詢評估機構,不得參與投資管理後評價工作;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因迴避不得承擔本次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仍排在本專業的隊首。
第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訂承諾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諮詢評估機構蓋章,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存檔備查。
參與諮詢評估相關工作人員、外聘專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由諮詢評估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接受諮詢評估任務後,諮詢評估機構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畫,定期反饋評估工作進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諮詢評估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經執業登記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參加工作小組的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行業發展有關法規、政策、規劃,以及技術標準規範,工作小組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
第十四條 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有關專家不得擅自就評估評審事項接受採訪、撰寫文章等;確有必要的,應按程式事先報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對涉密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的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2、3項規定的委託事項的評估時限,仍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暫行規定》(魯發改許可〔2019〕1048號)執行。
諮詢評估機構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在規定時限到期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同意後,可以延長完成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評估過程中,有關單位提供補充說明等材料的時間,不作為計時時間。補充材料時間以諮詢評估機構提供書面說明和相應證明材料為準。
第十六條 諮詢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摘要、正文、附屬檔案。諮詢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時,應當書面通知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並將該書面通知及補充資料作為諮詢評估報告的附屬檔案;參與評估專家有重要不同意見時,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並在諮詢評估報告中予以反映。
諮詢評估報告應當附具項目負責人及評估小組成員名單,並加蓋諮詢評估機構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第十七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不斷改進內部管理機制,最佳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加強專家、保密和財務管理,不斷提升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諮詢評估任務專項檔案制度,將諮詢評估報告、承諾書以及專家意見等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諮詢評估機構發生分立、合併、兼併、改制、轉讓等情況以及變更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單位地址等,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五章 諮詢評估質量評價和監督
第十九條 諮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評審的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保密紀律,保證公平公正,嚴格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有關單位騙取批准檔案和國
家資金;
(二)弄虛作假以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單位利益;
(三)泄露諮詢評估過程中所接觸和知悉的有關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四)利用諮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謀取不當利益;
(五)擅自對外發表與評估評審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諮詢評估任務完成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評估報告質量、評估時限等進行評價,評價情況分為較好、一般、較差。質量評價結果與諮詢評估服務費用、諮詢評估機構動態管理掛鈎。
對諮詢評估報告首次被評價為較差的諮詢評估機構,省發展改革委進行約談、警告;對累計兩次被評價為較差的諮詢評估機構,暫停其諮詢評估機構資格一年;對累計三次被評價為較差的諮詢評估機構,將其從諮詢評估機構名單中刪除,並取消其參加下一輪諮詢評估機構名單遴選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的評估工作總結報告。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任務情況;人員配備、相關處罰和獎勵情況;評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取消其諮詢評估機構資格:
(一)諮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
(二)除因迴避情形外,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託任務;
(三)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委託任務;
(三)違反《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四)收取所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費用,或者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五)經核查已不符合省發展改革委諮詢評估機構相應條件。
第二十三條 諮詢評估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失信情形的,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節嚴重的,通過“信用山東”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人員,在諮詢評估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諮詢評估任務的完成情況,按年度安排省預算內投資結算諮詢評估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投資諮詢評估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日。
附屬檔案:1.諮詢評估機構承諾書
2.參與諮詢評估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
3.投資諮詢評估質量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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