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市發展改革委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化水平,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切實保障投資諮詢評估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等要求,制定的辦法。

本辦法於2023年5月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委內各處室、委屬各單位、各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加強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管理,規範諮詢評估工作流程,保障諮詢評估質量,我們修訂了《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2023年5月8日

全文內容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發展改革委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化水平,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切實保障投資諮詢評估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進行相關投資決策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後決策”的原則,委託有關工程諮詢單位開展諮詢評審評估,並在充分考慮諮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重大項目工作處負責全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第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按照專業、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諮詢評估意見,促進投資決策更加科學、規範、高效,助力投資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投資諮詢評估納入投資決策程式、為投資決策服務,諮詢評估範圍和諮詢評估機構由市發展改革委確定,諮詢評估費用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支付,諮詢評估質量評價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擇優選擇工程諮詢單位建立諮詢評估機構名單並實行動態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諮詢評估範圍,委託諮詢評估機構名單內的機構承擔諮詢評估任務。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機構名單內機構承擔諮詢評估範圍以外任務的,工作程式、費用支出等根據業務需要執行相關規定。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工作處應當建立平時有交流、年中有檢查、年度有考核的諮詢評估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諮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諮詢評估質量。
第二章 諮詢評估範圍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投資諮詢評估包括以下事項:
(一)投資決策諮詢評估,具體包括:
1.相關規劃(含規劃調整),指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專項規劃;
2.項目建議書,指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初步設計,指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指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
5.項目申請報告,指市發展改革委核准或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需諮詢評估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6.資金申請報告,限於按具體項目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時,確有必要對擬安排項目、資金額度進行評估的資金申請報告;    
7.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指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重大項目或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項目,需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8.PPP項目實施方案,指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審批的PPP項目實施方案;
9.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權要求開展的項目其他投資前期工作審核、評估等。
(二)投資決策後評價,具體包括:
1.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
2.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投資效益評價。
第三章 諮詢評估機構名單管理
第八條 承擔具體專業諮詢評估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備案並列入公示名錄的工程諮詢單位;
(二)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等級;或具有甲級綜合資信等級;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不具備前述第八條有關條件,但具有相關能力的機構作為投資諮詢評估機構,以備承擔特殊行業或特殊複雜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式確定諮詢評估機構:
(一)根據確定的諮詢評估專業,除特殊專業或事項外,原則上通過政府採購框架協定等採購方式,提出諮詢評估機構名單,報請委領導審核;                            
(二)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名單並予以公告;
(三)進入諮詢評估機構名單的機構分專業進行編號,每個專業內每個機構僅有唯一編號;
(四)與諮詢評估機構名單中的機構簽訂框架協定。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管理需要,結合諮詢評估機構一致性評價結果與量化考評結果,對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工作處加強對諮詢評估機構的培訓和指導,督促諮詢評估機構及時了解、掌握與諮詢評估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政策檔案、工作要求等。
各專業處室應當就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標準規範等,加強對相應專業的諮詢評估機構的指導和交流,不斷提升評估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工作處每年可選擇一定數量的諮詢評估機構,對其向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諮詢評估報告的質量,以及專業能力、人員配備等情況,組織第三方機構或專家進行評價、核查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委託諮詢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等特別重要的項目或特殊事項外,選取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機構,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職責分工
1.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評估,由各專業處室作為主辦處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項目工作處作為主辦處室;
2. 其他諮詢評估事項由各專業處室作為主辦處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職責分工,由主辦處室提出諮詢評估申請並填寫《委託諮詢評估申請表》,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重大項目工作處。
2.重大項目工作處對主辦處室提交的諮詢評估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評估必要性、諮詢評估範圍等。審核同意後,重大項目工作處根據評估任務調取所需專業內的諮詢評估機構及其編號,按照迴避原則進行核實,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備選名單,提交主辦處室。
3.主辦處室將備選名單中的企業編號導入搖號系統,在重大項目工作處、黨建處、政策法規處聯合監督下完成搖號操作,確定承擔評估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諮詢評估機構被選中後拒絕接受任務的,主辦處室應重新搖號確定諮詢評估機構。
4.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後,重大項目工作處向選中的諮詢評估機構授予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應明確評估事項、評估重點、評估時限、評估費用、聯繫人員、聯繫電話等,並附委託評估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各主辦處室應當為諮詢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諮詢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預諮詢評估機構正常開展工作,不得干預諮詢評估機構出具的諮詢評估意見。
第十六條 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專項規劃和重大項目的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可以委託多家諮詢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諮詢評估任務,或者委託另一諮詢評估機構覆核。
第十七條 對委託評估費用、來源、委託單位等事項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等特別重要的項目或特殊事項,應履行委內簽報程式。簽報檔案由主辦處室擬定,明確委託項目情況、特殊委託事項、委託理由等,會簽重大項目工作處後,呈報主辦處室和重大項目工作處分管委領導批准,重大項目工作處根據簽報意見辦理評估委託。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各主辦處室應對諮詢評估機構的評估活動實施監督。在評估過程中或評估工作完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重大項目工作處審核確認後,應立即終止評估工作並另行選取諮詢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
(一)已抽取的諮詢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有利益關係的;
(二)已抽取的諮詢評估機構未按照迴避原則主動提出說明的;
(三)參加評估的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評估費用及支付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諮詢評估機構量化評價結果等情況,按年度安排市級預算內投資結算諮詢評估費用。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所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第二十條 對諮詢評估費用五十萬元(含)以上的諮詢評估任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六章 諮詢評估工作規範
第二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參與諮詢評估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訂承諾書,並報重大項目工作處存檔備查。諮詢評估機構的承諾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諮詢評估機構蓋章,參與諮詢評估的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由本人親筆簽署。
外聘專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並由諮詢評估機構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要求開展諮詢評估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制度安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技術經濟標準開展評估,保證評估質量和效率,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涉密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並通過簽訂保密協定的方式加強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諮詢評估任務後,立即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評估小組,制定工作計畫,定期反饋工作進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評估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經執業登記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初步設計和概算評估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是經執業登記的造價工程師。評估小組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行業有關法規、政策、規劃,以及技術標準規範,評估小組應當具備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工作計畫包括:專家評估會、現場踏勘、專家評估意見反饋、評估意見徵詢、出具評估報告等主要工作節點安排。
第二十五條 經諮詢評估機構初步審核,需要項目單位補充提交相應說明材料的,應在收到採購契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補充提交。
諮詢評估機構應在專家評估會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意見要求,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補充說明材料。
項目單位補充提交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評估時限內。諮詢評估機構應當記錄項目單位補充材料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諮詢評估機構承接諮詢評估任務後,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及時反饋項目負責人、聯繫電話、評估工作計畫及計畫內主要節點的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採購契約中明確的時限內出具諮詢評估報告,並報送主辦處室。如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可提請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專題協調。專題協調時間不計入評估時限。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任務的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15 個工作日,規劃評估不超過 30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諮詢評估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到期前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主辦處室書面意見。如同意延期的,諮詢評估機構應在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諮詢評估機構仍應在雙方原本確定的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
第二十八條 涉及投資概算調整的諮詢評估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各行業主管單位派駐紀檢組、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參加。
第二十九條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摘要、正文、附屬檔案。諮詢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並將該書面通知及補充資料作為諮詢評估報告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諮詢評估報告應當附具項目負責人及評估小組成員名單,並加蓋諮詢評估機構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或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三十條 在諮詢評估工作過程中,專家有重要不同意見時,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並在諮詢評估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嚴格遵守主動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諮詢評估機構應當主動做好迴避,以保證公平、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一)參與編寫同一事項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等工作的;
(二)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單位之間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
(三)參與評估的專家本人、機構負責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被諮詢評估項目的報告編制單位或項目單位工作的,或所在單位與項目單位有長期固定經濟合作關係的;
(四)其他需要主動迴避的情形。
諮詢評估機構在接受任務時,如存在前款規定的情況,應當主動向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說明。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諮詢評估工作;已完成諮詢評估工作的,其諮詢評估結果判定為無效。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諮詢評估評審專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有關專家不得擅自就評估評審事項接受採訪、撰寫文章等;確有必要的,應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我市有關精神,並事先報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
第三十三條 諮詢評估機構在組織開展諮詢評估任務時,要嚴格實行風險防控制度。按照“誰選取,誰負責”的原則,諮詢評估機構要根據評估內容,選取相應專業的優秀專家,並認真核查選取的專家與擬評估項目的編制單位、與項目單位之間的關聯關係,確保諮詢評估工作公平、公正地開展。
第三十四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諮詢評估任務專項檔案制度,將諮詢評估報告、承諾書以及專家意見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最佳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加強專家、保密和財務管理,不斷提升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章 諮詢評估質量評價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諮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評審的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保密紀律,保證公平公正,嚴格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有關單位騙取批准檔案和國家資金;
(二)弄虛作假以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單位利益;
(三)泄露諮詢評估過程中所接觸和知悉的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四)利用諮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謀取不當利益;
(五)擅自對外發表與評估評審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諮詢評估任務完成後,市發展改革委各主辦處室應當在收到諮詢評估報告後 10 個工作日內,對諮詢評估報告從評估質量、技術措施、組織措施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並對作出評價結果的理由予以說明,評價結果和說明材料一併報送重大項目工作處。重大項目工作處負責對諮詢評估過程做好同步記錄工作。
量化評價結果與諮詢評估服務費用、諮詢評估機構名單動態管理相掛鈎。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受理對諮詢評估機構及選取專家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項目工作處會同主辦處室進行約談:
(一)評估報告存在文字質量較差、明顯疏漏等問題;
(二)評估會議邀請的專家未能客觀公正提出諮詢意見或沒有提出實質性意見的;
(三)評估會議邀請的專家對項目評估沒有盡到應盡責任,造成項目出現重大問題未能發現的;
(四)量化評價結果低於60分;
(五)諮詢評估機構未與主辦處室溝通一致,擅自拒絕諮詢評估任務;
(六)與被評估單位、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有利益關係的;
(七)邀請與被評估單位、編制單位、設計單位存在關聯關係專家的。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工作處商主辦處室,結合諮詢評估機構任務完成情況、諮詢評估報告考評結果、投訴舉報等核實情況,以及相關抽查、核查結果等情況,對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條 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適時對諮詢評估機構名單進行調整。
(一)諮詢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誤、弄虛作假的;
(二)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委託任務;
(三)違反《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四)經核查已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相應條件;
(五)被約談後拒不整改相關問題的;
(六)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現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規定報請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取消相關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登記。
第四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失信情形的,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人員,在投資諮詢評估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根據《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規定,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諮詢評估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
(二)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情況;
(三)諮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四)評估報告質量情況;
(五)檔案檔案建立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區發展改革委可以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以及本辦法,制定本區有關諮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津發改投資規〔2021〕1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等要求,結合我委投資諮詢評估工作實際情況,修訂《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二、辦法適用於市發展改革委何種諮詢評估事項?
辦法適用於以下事項的投資諮詢評估(評審):
(一)投資決策諮詢評估,具體包括:
1.相關規劃(含規劃調整),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專項規劃;
2.項目建議書,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初步設計,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核定;
5.項目申請報告,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核准或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需諮詢評估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6.資金申請報告,限於按具體項目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時,確有必要對擬安排項目、資金額度進行評估的資金申請報告;    
7.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重大項目或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項目,需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8.PPP項目實施方案,指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審批的PPP項目實施方案;
9.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權要求開展的項目其他投資前期工作審核、評估等。
(二)投資決策後評價,具體包括:
1.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
2.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投資效益評價。
三、市發展改革委如何選擇投資諮詢評估機構?
市發展改革委擇優選擇工程諮詢單位建立諮詢評估機構名單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投資管理需要,結合諮詢評估機構一致性評價結果與量化考評結果,對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承擔具體專業諮詢評估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備案並列入公示名錄的工程諮詢單位;
(二)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等級;或具有甲級綜合資信等級;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條件。
四、市發展改革委如何委託開展諮詢評估?
除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等特別重要的項目或特殊事項外,選取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機構,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職責分工
1.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評估,由各專業處室作為主辦處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項目工作處作為主辦處室;
2. 其他諮詢評估事項由各專業處室作為主辦處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職責分工,由主辦處室提出諮詢評估申請並填寫《委託諮詢評估申請表》,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重大項目工作處。
2.重大項目工作處對主辦處室提交的諮詢評估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評估必要性、諮詢評估範圍等。審核同意後,重大項目工作處根據評估任務調取所需專業內的諮詢評估機構及其編號,按照迴避原則進行核實,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備選名單,提交主辦處室。
3.主辦處室將備選名單中的企業編號導入搖號系統,在重大項目工作處、黨建處、政策法規處聯合監督下完成搖號操作,確定承擔評估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諮詢評估機構被選中後拒絕接受任務的,主辦處室應重新搖號確定諮詢評估機構。
4.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後,重大項目工作處向選中的諮詢評估機構授予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應明確評估事項、評估重點、評估時限、評估費用、聯繫人員、聯繫電話等,並附委託評估相關材料。
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專項規劃和重大項目的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可以委託多家諮詢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諮詢評估任務,或者委託另一諮詢評估機構覆核。
五、諮詢評估單位開展評估的工作要求是什麼?
(一)諮詢評估機構、參與諮詢評估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訂承諾書,並報重大項目工作處存檔備查。諮詢評估機構的承諾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諮詢評估機構蓋章,參與諮詢評估的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由本人親筆簽署。
外聘專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並由諮詢評估機構存檔備查。
(二)諮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要求開展諮詢評估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制度安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技術經濟標準開展評估,保證評估質量和效率,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三)對涉密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並通過簽訂保密協定的方式加強保密管理。 
(四)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諮詢評估任務後,立即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評估小組,制定工作計畫,定期反饋工作進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評估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經執業登記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初步設計和概算評估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是經執業登記的造價工程師。評估小組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行業有關法規、政策、規劃,以及技術標準規範,評估小組應當具備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工作計畫包括:專家評估會、現場踏勘、專家評估意見反饋、評估意見徵詢、出具評估報告等主要工作節點安排。
(五)經諮詢評估機構初步審核,需要項目單位補充提交相應說明材料的,應在收到採購契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補充提交。
諮詢評估機構應在專家評估會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意見要求,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補充說明材料。
項目單位補充提交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評估時限內。諮詢評估機構應當記錄項目單位補充材料的時間。
(六)諮詢評估機構承接諮詢評估任務後,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及時反饋項目負責人、聯繫電話、評估工作計畫及計畫內主要節點的工作進展情況。
(七)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採購契約中明確的時限內出具諮詢評估報告,並報送主辦處室。如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可提請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專題協調。專題協調時間不計入評估時限。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任務的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15 個工作日,規劃評估不超過 30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諮詢評估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到期前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主辦處室書面意見。如同意延期的,諮詢評估機構應在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諮詢評估機構仍應在雙方原本確定的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
(八)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摘要、正文、附屬檔案。諮詢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並將該書面通知及補充資料作為諮詢評估報告的附屬檔案一併報送市發展改革委主辦處室。
諮詢評估報告應當附具項目負責人及評估小組成員名單,並加蓋諮詢評估機構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或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九)在諮詢評估工作過程中,專家有重要不同意見時,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並在諮詢評估報告中予以反映。
(十)諮詢評估機構應嚴格遵守主動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諮詢評估機構應當主動做好迴避,以保證公平、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1.參與編寫同一事項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等工作的;
2.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單位之間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
3.參與評估的專家本人、機構負責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被諮詢評估項目的報告編制單位或項目單位工作的,或所在單位與項目單位有長期固定經濟合作關係的;
4.其他需要主動迴避的情形。
諮詢評估機構在接受任務時,如存在前款規定的情況,應當主動向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說明。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諮詢評估工作;已完成諮詢評估工作的,其諮詢評估結果判定為無效。
(十一)諮詢評估機構在組織開展諮詢評估任務時,要嚴格實行風險防控制度。按照“誰選取,誰負責”的原則,諮詢評估機構要根據評估內容,選取相應專業的優秀專家,並認真核查選取的專家與擬評估項目的編制單位、與項目單位之間的關聯關係,確保諮詢評估工作公平、公正地開展。
(十二)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諮詢評估任務專項檔案制度,將諮詢評估報告、承諾書以及專家意見等存檔備查。
(十三)諮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最佳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加強專家、保密和財務管理,不斷提升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六、市發展改革委如何開展對評估單位的監管?
(一)諮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評審的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保密紀律,保證公平公正,嚴格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1.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有關單位騙取批准檔案和國家資金;
2.弄虛作假以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單位利益;
3.泄露諮詢評估過程中所接觸和知悉的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4.利用諮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謀取不當利益;
5.擅自對外發表與評估評審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諮詢評估任務完成後,市發展改革委各主辦處室應當在收到諮詢評估報告後 10 個工作日內,對諮詢評估報告從評估質量、技術措施、組織措施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並對作出評價結果的理由予以說明,評價結果和說明材料一併報送重大項目工作處。重大項目工作處負責對諮詢評估過程做好同步記錄工作。
量化評價結果與諮詢評估服務費用、諮詢評估機構名單動態管理相掛鈎。
(三)市發展改革委受理對諮詢評估機構及選取專家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四)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項目工作處會同主辦處室進行約談:
1.評估報告存在文字質量較差、明顯疏漏等問題;
2.評估會議邀請的專家未能客觀公正提出諮詢意見或沒有提出實質性意見的;
3.評估會議邀請的專家對項目評估沒有盡到應盡責任,造成項目出現重大問題未能發現的;
4.量化評價結果低於60分;
5.諮詢評估機構未與主辦處室溝通一致,擅自拒絕諮詢評估任務;
6.與被評估單位、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有利益關係的;
7.邀請與被評估單位、編制單位、設計單位存在關聯關係專家的。
(五)市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工作處商主辦處室,結合諮詢評估機構任務完成情況、諮詢評估報告考評結果、投訴舉報等核實情況,以及相關抽查、核查結果等情況,對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六)諮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適時對諮詢評估機構名單進行調整。
1.諮詢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失誤、弄虛作假的;
2.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委託任務;
3.違反《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4.經核查已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工程諮詢單位甲級資信相應條件;
5.被約談後拒不整改相關問題的;
6.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現上述1.所列情形的,按照規定報請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取消相關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登記。
(七)諮詢評估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失信情形的,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向社會公示。
(八)根據《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規定,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諮詢評估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
2.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情況;
3.諮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4.評估報告質量情況;
5.檔案檔案建立情況;
6.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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