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

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

《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是為健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評估督導處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等規定,形成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
  • 制定時間:2023年
  • 制定單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評估督導處 
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

關於對《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健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我們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等規定,形成了《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是2023年2月15日至2月23日。

徵求意見稿

天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津人發〔2019〕33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段時間後,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及其批覆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查找差距不足、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並反饋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機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服務。根據需要,可以針對項目建設或運行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也可以對同類多個項目進行綜合性、政策性、規劃性評價。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遴選確定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後評價項目,制定後評價工作方案,督促項目單位按時提交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進行審查,委託承擔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協調有關方面保障後評價工作順利開展,推廣後評價工作成果。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後評價工作給予必要支持協助,並用好後評價成果,提升後續項目決策管理水平。
各項目單位負責編寫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積極配合承擔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負責按照委託要求開展工作並提交後評價報告等工作成果。
第二章 項目選取、評價內容及採用方法
第六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的項目應已進行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運營(包括試運營)一年後三年內,重點從以下項目中遴選:
(一)對加快推進我市製造業立市、“一基地三區”建設有重大指導和示範意義的項目;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投資方向、最佳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鑑作用的項目;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跨地區、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複雜,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方案調整的項目;
(六)使用市級預算內投資數額較大且比例較高的項目;
(七)重大社會民生項目及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八)其他需進行後評價的項目。
第七條 項目後評價主要圍繞項目前期決策、建設實施、運營(行)狀況、技術水平、財務及經濟效益、經營管理、資源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目標和可持續性等進行重點評價。後評價報告編制可參考《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
第八條 項目後評價應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等。具體項目的後評價方法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九條 項目後評價應按照適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制定規範、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應採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意見,並在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根據各項目主管處室提供的已完成項目竣工驗收或已試運營一年以上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名單及概況,按照第六條規定範圍,研究確定列入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的項目,報經委領導批准後,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收到通知一個月內,向評估督導處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要求後附)。評估督導處對報送內容進行審核,內容不完整或深度達不到相應要求的,應要求項目單位限期補充完善。項目單位對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評估督導處根據《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委託諮詢評估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參加過項目前期工作、編寫項目自我評價報告及與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有關的諮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十三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和社會訪談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市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意見,確定具體項目後評價指標及方案。
第十四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和市發展改革委的委託要求,根據業內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在規定時限內,獨立完成後評價報告撰寫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後評價開展過程中,應積極配合諮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準確、完整提供項目各階段的各項正式檔案、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保證後評價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章 成果套用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各項目主管處室、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項目後評價報告,認真總結項目經驗教訓,後評價成果應作為規劃制定、項目管理、資金安排、檢查督查、體制機制創新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評估督導處應當及時將後評價成果反饋項目參與各方,提供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第十八條 對項目後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及相關機構應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並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及項目主管處室。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評估督導處定期以資料彙編方式,推廣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出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費用在投資項目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對後評價報告質量和相關結論負責,同時承擔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後評價工作經費由市發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經費按照《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列支。承擔後評價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和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發展改革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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