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是山東省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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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
10月1日,山東省省長龔正簽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最佳化營商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企業為主、平等對待、最佳化服務、便捷高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程建設等領域審批流程再造,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能,實現審批時間、事項清單、服務模式等規範化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許可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範圍和核准許可權,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國家和省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範圍和核准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備案項目按照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設區的市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跨縣(市、區)的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
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用文本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向核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應當附具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二)依法應當進行用地、用海預審的,應當附具自然資源、海洋發展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套用,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材料,核准機關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企業可以自己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准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以通過省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含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以直接向具有相應核准許可權的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或者調整相關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核准機關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核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徵求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第十四條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明確評估重點和評估時限;除項目情況複雜的外,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可能對公共環境、公共安全、公眾利益等構成重大影響的,核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核准機關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對項目予以核准的,應當出具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已核准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項目法人擬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對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其他內容擬進行重大調整的。
原核准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核准檔案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備案機關收到前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指導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十九條備案機關發現備案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一)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二)依法應當實行核准管理的;
(三)不屬於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範圍的;
(四)不屬於本備案機關備案許可權範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已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及時告知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一)建設地點、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企業放棄項目建設的。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履行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信息報送義務,及時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開工時間、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並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登記相關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四條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在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予以核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不予核准的;
(三)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四)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不納入財政預算的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個人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的範圍、基本程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近年來,山東投資項目審批範圍大幅縮減,投資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然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核准範圍大、前置條件多、核准條件和標準不明確、審查周期長、中介服務不規範等。
《辦法》落實了企業投資自主權,堅持政府核准的項目範圍最小化原則。根據規定,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範圍和核准許可權,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同時明確,對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備案項目按照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設區的市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跨縣(市、區)的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
為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能,《辦法》要求,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明確評估重點和評估時限;除項目情況複雜的外,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並要求核准機關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對項目予以核准的,應當出具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項目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與此同時,辦法體現了備案的強制性,要求企業依法履行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信息報送義務,及時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開工時間、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為防止企業在投資項目方面做出“任性”的事情,辦法要求企業投資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核准檔案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解讀二

(一)明確了核准和備案的實施機關。《辦法》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情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規定了項目的備案管理制度。在管理性質上,《辦法》明確了項目備案屬開工前告知性備案,企業在開工建設前將項目基本情況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在管理層級上,《辦法》規定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備案項目按照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設區的市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跨縣(市、區)的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
(三)規範了中介服務行為。《辦法》規定,企業可以自己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四)規定了網上辦理制度。《辦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並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登記相關違法信息。
(五)規定了信息共享制度。《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套用,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材料,核准機關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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