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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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2023年10月2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

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對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管理或備案管理。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
核准目錄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及時進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範圍和許可權。
第六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核准目錄以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上由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機關申請備案,跨州、市、縣、區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備案機關備案,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目錄所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州、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州、市發展改革委。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項目備案是非行政許可事項,備案機關對企業是否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進行管理。
第八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有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但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及其他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有關手續,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報告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准的申請檔案
第十五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制定有關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明確編制內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檔案,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檔案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有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式
第十九條 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省人民政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的,可以由省發展改革委與其聯合報送。
中央駐滇單位、企業集團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項目,直接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條 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核准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核准,並附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州市發展改革委、州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分別向省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省發展改革委核准許可權的項目,州、市發展改革委所報項目申請報告應附州、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省屬企業、中央駐滇企業可直接向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項目,由州、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州、市人民政府核准,並附州、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州、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州、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縣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補充有關材料,或對有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當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以及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複雜的外,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職責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所在地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有關審批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不再就有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可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有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材料作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六條 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有承諾辦結時限的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等有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初審機關。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的項目核准檔案和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格式文本執行。
第四章 項目核准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有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具檔案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有承諾辦結時限的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總投資變化20%及以上,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經核准的項目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的,應先撤銷原核准檔案,再按備案程式辦理。經核准的項目變更後,按照核准目錄不屬於原核准機關許可權的,應先由原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再報有權核准機關重新申請核准。
第三十三條 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按照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填寫有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三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證明格式文本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
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的,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備案項目變更後屬於核准管理的,應當撤銷原備案證明,再按照核准程式辦理。
第三十八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項目自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後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檔案自動失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不使用線上平台辦理業務、不使用項目代碼辦理等行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監管、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核准機關對本機關已核准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已核准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核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備案機關對本機關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屬於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
(三)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四)是否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行業管理、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有關企業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未盡事宜,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有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三條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各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以及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有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應當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按照有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我省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印發的《雲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雲政發〔2017〕41號)已過有效期限,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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