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10號),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我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工作,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職責分工
根據職業年金基金監管、投資運營工作需要,成立山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成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有關人員以及基金規模較大市的代表組成,主要負責審議全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報告,研究確定職業年金基金監管事項,通過招標形式選擇、更換受託人,審核各職業年金計畫之間的資金分配方案及管理費計提標準,向省政府報告職業年金籌集、運營和發放等情況,以及研究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承辦委員會日常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出台全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巨觀政策,並對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對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財產託管賬戶(以下簡稱歸集賬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職業年金經辦管理、歸集賬戶使用管理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省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作為全省職業年金基金的代理人,受全省參加職業年金計畫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委託,代理集中行使委託職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山東省職業年金經辦工作流程,與受託人確定山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具體負責歸集職業年金基金、建立職業年金計畫、簽訂受託管理契約、委託投資運營;負責賬戶管理、關係轉移接續、待遇核算、信息報告與披露、監督職業年金計畫管理情況、對受託人進行考核等業務。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職業年金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徵收歸集繳費、接受賬戶轉移和待遇支付申請、管理相關業務檔案,以及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待遇支付條件時應記實的職業年金累計存儲額進行對賬和審核,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向參保單位和受益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等工作。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匯總所屬縣(市、區)的參保繳費信息、賬戶轉移申請信息、待遇支付申請信息,通過省市信息系統接口上報省社保局。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安排財政供款機關事業單位應由財政承擔的非記賬部分單位繳費,審核撥付記實資金。自2017年起,省直駐濟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全部記實,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記賬部分逐步記實。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記實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
二、職業年金基金歸集
(一)歸集賬戶開設。省、市本級以及縣級分別設立1個用於歸集本級職業年金基金的歸集賬戶,省級設立1個用於歸集全省各級職業年金基金的歸集賬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式從具有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格或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銀行中選擇、更換歸集賬戶託管銀行,委託開立歸集賬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擇或更換歸集賬戶託管銀行,應將歸集賬戶託管協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賬實匹配。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按規定劃入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設立的歸集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歸集賬戶託管銀行按照單位、個人繳費信息對當月實際繳費進行賬實匹配。參保單位或個人未足額繳費時,已繳部分不記錄個人賬戶,繳費資金暫存在本級歸集賬戶;參保單位或個人出現多繳時,當月多繳部分不記錄個人賬戶,多繳資金暫存在本級歸集賬戶。暫存在各級歸集賬戶的少繳或多繳資金待賬實匹配一致後按規定劃入省級歸集賬戶。
(三)基金歸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月歸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賬實匹配一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基金於每月20日前內全額劃入省級歸集賬戶。歸集賬戶利息按季度進行歸集,各級歸集賬戶季度結轉利息於下季度開始10個工作日內劃入省級歸集賬戶。
(四)歸集基金分配。歸集到省級的基金按月劃入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省社保局每月定價日前第三個工作日(T-3)向省級歸集賬戶託管銀行下達指令,將賬實匹配一致後的全省月歸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基金管理契約約定和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劃入受託財產託管賬戶。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
(一)計畫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初始建立多個計畫開展投資運營。根據全省職業年金基金規模以及運營情況,省社保局研究提出調整計畫數量的建議,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各職業年金計畫實行統一收益率。各計畫之上設立虛擬的全省職業年金統一計畫,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個計畫的託管人、受託人兼任統一計畫收益率計算人、審核人,負責計算、審核統一收益率及單位淨值。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個計畫作為支付贖回計畫。
(二)基金管理機構選擇。每個計畫設定1名受託人、1名託管人、不少於3名投資管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必須具有《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格;同一計畫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一個計畫的受託人不得兼任其他計畫的受託人,一個計畫的託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計畫的託管人,同一投資管理機構最多同時兼任2個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人。受託人的選擇、更換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通過招標形式確定。省社保局在受託管理契約期滿前提出是否更換受託人的建議和辦法,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受託人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選擇範圍內選擇和更換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其選擇、更換過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和代理人的監督。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按照《職業年金計畫管理契約指引》規定簽署,並由受託人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資金分配。啟動初始年度,根據招標情況將受託人劃分為兩個類別,實行差異化資金配置。以後年度由省社保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以及各機構投資特點、市場整體形勢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包括歸集資金的分配方案、已委託投資資金的重新分配方案等,資金分配方案應按年度作出動態調整,並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審批後實施。
(四)投資資產配置。職業年金基金投資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受託人在充分研判投資形勢的基礎上,制定職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並根據資本市場變化進行適時調整。投資管理人根據受託人戰略資產配置策略研究組建投資組合。省社保局對戰略資產配置策略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問效。
(五)風險防控管理。省社保局建立職業年金計畫風險控制機制,監控各計畫委託投資基金運營和管理情況,研究和分析市場風險,設立職業年金基金總體風險上限,與受託人溝通確定各個計畫風險上限。受託人相應建立本計畫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及時向省社保局報告本計畫基金管理、收支、投資等情況,對於異常情況及處理方式應及時作出說明。
(六)績效考核。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績效考核制度。省社保局研究制定對受託人的績效考核辦法,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批准後,對受託人進行考核。受託人研究制定對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績效考核辦法,經省社保局審核後,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備案,對本計畫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進行考核。考核辦法應體現激勵與約束相結合,資金分配、管理費計提等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鈎,同時綜合考慮績效考核結果,必要時可按程式更換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省社保局負責定期向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報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績效考核結果及管理費提取情況。
四、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
(一)個人賬戶建立與終止。省社保局為參加職業年金計畫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投資收益、記賬利息等職業年金權益。參加職業年金計畫人員出現應終止個人賬戶的情形時,省社保局在完成支付手續後,終止該個人職業年金賬戶。
(二)個人賬戶記錄。參加職業年金計畫的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費的,省社保局應按月將繳費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個人拖欠繳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收益計算。職業年金實賬部分採用份額計量方式進行賬戶核算。省社保局根據職業年金計畫月度估值信息,按月將收益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計畫按照未來最近定價日估值信息進行資金申購和贖回。
(四)記賬管理。省社保局按實賬積累部分
投資收益率確定職業年金記賬方式管理部分的記賬利息,並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賬額。當參加職業年金計畫人員領取或轉移職業年金時,按規定記實資金。
(五)轉移接續。職工調動工作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人社廳發〔2017〕7號)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參加職業年金計畫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
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省社保局繼續管理運營。
五、職業年金待遇發放
參加職業年金計畫人員符合職業年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提交待遇支付申請資料,省社保局根據職工選擇的待遇領取方式計算待遇,並按規定通知管理其
基本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省社保局制定資金贖回方案,按月生成支付計畫、支付通知和個人支付明細,按照基金管理契約約定和資金贖回方案,通知支付贖回計畫的受託人向託管人發出撥付待遇支付資金指令。
六、信息報告與披露
(一)省社保局以及各職業年金計畫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與披露工作。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助省社保局向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傳送個人年度權益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省社保局按年度向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和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報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七、職業年金基金監督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對全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歸集賬戶使用管理情況、考核辦法實施情況和考核結果運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對本轄區職業年金經辦管理、歸集賬戶使用管理等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上級監管部門。省社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及基金管理契約約定對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歸集賬戶託管銀行及其他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職業年金對於構建多層次
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同配合,周密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協同落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和經辦人員配備,確保職業年金業務經辦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