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魯發改財金〔2022〕880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商務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各銀保監分局,稅務局:
為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加快形成“創業創新+創投”協同互動的發展格局,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10月24日
措施全文
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促進科技和金融緊密結合,加快形成“創業創新+創投”協同互動的發展格局,支撐帶動全省高質量發展,制定支持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錨定“走在前、開新局”,發揮創業投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創新引領的重要引擎作用,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有機融合,進一步增強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新力,建成全國具有較強資源配置能力、創新策源能力和協同發展帶動能力的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新高地。
力爭到2025年,我省創業投資綜合實力得到較大提升,在我省註冊的創投基金數量及投資額年均增長15%以上,濟南、青島成為全球新興風投創投中心,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達到10個以上,50家以上頭部風投創投機構落戶山東,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本地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達到30家以上,創業投資對全省高質量發展的貢獻度明顯增強。
二、主要措施
(一)暢通創業投資“募投管退”環節,提升整體競爭力
1.支持創投機構多元化募資。
支持創投機構發行創投債、基金債等用於企業股權投資,拓寬募資渠道。積極引導保險資金、理財資金與優質創投機構、政府投資基金合作,開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創投基金的跨境資本流動,依託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投融資,積極推動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開展,吸引境外投資人和境外資金參與設立市場化母基金。(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2.引導創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支持創投機構加強與國家和省各類科技創新基金合作聯動,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探索建立前沿領域創投基金。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創投基金,參股創投企業,推動科研人員參與基金出資和決策。鼓勵政府投資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項目。加強對早期項目的投孵聯動,各市可對創投機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最終回收的轉讓收入與退出前累計投入該企業的投資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3.支持創投機構高端化、品牌化、專業化發展。
對知名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通過政策優惠和產業優勢的疊加效應,吸引全國知名創投機構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我省落戶或與本地創投機構合作設立分支機構。拓展與美國矽谷、深圳前海、北京中關村等創投聚集地的溝通合作,引進國際化的優秀創投人才和創投服務模式。培育壯大本地優秀創投機構,提升自身投研能力和投後管理水平,培育和發展一批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本土創業投資品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4.拓寬創投機構市場化退出渠道。
用足用好私募股權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政策,鼓勵國內優秀投資機構在山東設立股權轉受讓基金(
S基金)並予以重點支持,由S基金受讓到期基金的份額或無法退出項目的股權。落實上市公司創投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反向掛鈎”機制,取消受讓方鎖定期限制和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創投基金減持限制,進一步鼓勵、引導長期資金參與創業投資,促進投資-退出-再退出循環。(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統籌資源要素和產業布局,推進創業投資集聚發展
5.打造若干區域創投風投中心。
支持濟南和青島依託經濟金融發展優勢和資源稟賦特點,發揮創業投資在財富管理、價值發現、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形成在全國具有較強影響力的產業資本中心和科技金融中心。支持濰坊、淄博,煙臺、威海,棗莊、濟寧,充分發揮產業優勢,打造面向省會經濟圈、膠東經濟圈、魯南經濟圈的創業投資集聚區,輻射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推動形成區域協同互動的產業基金高地和創新發展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6.培育一批創投集聚發展平台。
強化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的匯聚能力和融資服務水平,利用創投產業園、創投大廈、基金大廈等,吸引聚集國際知名創投機構及其投資企業,以及法律信用、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創業孵化等專業服務機構入駐,按規定給予房租補貼、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及政府投資基金優先參股扶持,構建要素集聚、產融結合、良性互動的創投生態圈。借鑑前海深港基金小鎮等服務模式,支持選擇第三方專業化的運營機構,為集聚區內創投企業提供註冊登記、投融資對接、項目路演、備案輔導、政策諮詢、品牌宣傳等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增強國有創投動力活力
7.支持產業龍頭企業進軍創投行業。
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產業龍頭企業設立創投機構,整合上下游產業鏈。支持市場化轉型完成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拓展創業投資業務,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
8.鼓勵國有創投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
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投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創投機構與社會優秀管理機構合作。允許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有創投機構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以自有資金自願選擇跟投創業企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9.構建差異化國有創投考核體系。
探索適合創投行業特點的國資管理和考核辦法,對於100%投資於種子基金、創投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資早期基金的綜合型基金,允許設定不同的容錯率和考核期限等。對於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式,但投資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負責人在勤勉盡職、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建立基於業績表現的激勵機制,給予核心團隊超額收益分享。(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最佳化協調服務,為創業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10.完善創投統計指標體系。
強化行業主管、市場監管和金融監管部門對創投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創投基金備案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包括基金類創投企業、非基金類創投企業及天使投資人的全口徑創投統計指標體系。對創業投資、天使投資實施差異化管理服務,在企業登記註冊、銀行託管等方面實施更便捷的措施。依託有關專業機構或行業協會,編制山東省創投行業年度發展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11.搭建項目資本對接平台。
建立省級創投機構投資備投項目庫和“共創共贏”投資山東創投機構名錄,推動投融資雙方對接。依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投融資對接專板“齊魯科創板”。組織開展“頭部創投基金齊魯行”系列活動。積極爭取全國創業投資峰會、天使風投創投等行業峰會活動在我省舉辦。定期舉辦行業沙龍、企業推介、創業培訓、股改輔導等形式多樣的創業投資服務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12.最佳化信用環境提高投資便利化。
為創業投資項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務。創新開發“信易投”,對信用良好的天使風投創投機構和備投企業提供增信支持。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天使、創業投資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支持政策
1.加大對天使投資的支持力度,省級引導基金出資比例由原來最高可出資30%提高至40%,省、市、縣(市、區)級政府共同出資比例由最高可出資50%放寬至60%。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於省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項目,引導基金在收回實繳出資後,省級引導基金可將全部收益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省財政廳牽頭落實)
2.省級引導基金在天使基金工商註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向社會出資人轉讓股權或份額的,可以省級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落實)
3.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總部認定為基金型總部企業(機構),具體按《山東省支持內資總部經濟發展獎勵政策實施細則(試行)》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4.按照“分級分類培育、協同聯動推進”的方式,培育認定一批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和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對省內創投資本集聚程度較高、創新資源整合能力較強、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環境較好的創投發展平台(包括開發區、產業園區內已規劃建設的創投集聚發展區域),給予專項政策激勵。(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5.根據創投機構團隊業務投資理念、領域和業績表現,在培育創新、帶動就業等方面發揮的作用、競爭優勢和影響力等,遴選省級創投優秀團隊和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人才頒發“山東惠才卡”。(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落實)
6.落實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發展改革部門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溝通,建立與金融監管、財政、科技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共同研究創投行業高質量發展中的問題,協同推進支持政策、創新試點等重大事項,形成各方協同發力推動創業投資發展的格局。
(二)加強行業自律。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和政府與市場溝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在政策對接、會員服務、信息諮詢、人才培養、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設,維護有利於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秩序環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搭建行業協會交流服務平台。
(三)加強考核督導。
用好創業投資納入全省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的“指揮棒”,進一步最佳化考核指標,完善考核方式,建立定期通報機制,發揮好考核“風向標”作用。
內容解讀
2022年10月25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提出到2025年山東創業投資綜合實力得到較大提升,在山東註冊的創投基金數量及投資額年均增長15%以上,濟南、青島成為全球新興風投創投中心,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達到10個以上,50家以上頭部風投創投機構落戶山東,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本地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達到30家以上,創業投資對全省高質量發展的貢獻度明顯增強。
第二部分提出了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共四個方面:一是暢通創業投資“募投管退”環節,提升整體競爭力,主要包括支持創投機構通過發行創投債、基金債,引導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理財資金與優質創投機構、政府投資基金合作,參與創業投資,拓寬募資渠道;支持創投基金依託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投融資,積極推動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吸引境外投資人和境外資金參與設立市場化母基金;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創投基金、參股創投企業;支持創投機構高端化品牌化專業化發展,對知名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吸引全國知名創投機構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山東落戶或與本地創投機構合作設立分支機構;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減持受讓方鎖定期限制和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創投基金減持限制,促進投資-退出-再退出循環。二是統籌資源要素和產業布局,推進創業投資集聚發展,包括支持濟南和青島依託經濟金融發展優勢和資源稟賦特點,逐步形成在全國具有較強影響力的產業資本中心和科技金融中心;積極打造面向省會經濟圈、膠東經濟圈、魯南經濟圈的創業投資集聚區,推動形成區域協同互動的產業基金高地和創新發展中心;利用創投產業園、創投大廈、基金大廈等,吸引聚集國際知名創投機構及其投資企業,按規定給予房租補貼、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及政府投資基金優先參股扶持,構建要素集聚、產融結合、良性互動的創投生態圈。三是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增強國有創投動力活力,包括支持產業龍頭企業設立創投機構,整合上下游產業鏈;支持市場化轉型完成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拓展創業投資業務,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國有創投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允許政府投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高管強制跟投機制、構建差異化國有創投考核體系。四是最佳化協調服務,為創業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主要包括完善創投統計指標體系,強化行業主管、市場監管和金融監管部門對創投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創投基金備案信息的共享互通;搭建項目資本對接平台,建立省級創投機構投資備投項目庫和“共創共贏”投資山東創投機構名錄,推動投融資雙方對接。
第三部分提出6項含金量高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寬引導基金出資比例,省級引導基金出資比例由原來最高可出資30%提高至40%,省、市、縣(市、區)級政府共同出資比例由最高可出資50%放寬至60%;省級引導基金在天使基金工商註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向社會出資人轉讓股權或份額的,可以省級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總部認定為基金型總部企業(機構);按照“分級分類培育、協同聯動推進”的方式,培育認定一批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和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給予專項政策激勵;遴選省級創投優秀團隊和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人才頒發“山東惠才卡”;落實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等。
第四部分是組織保障,包括加強組織領導、行業自律、考核督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