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

《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旨在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和發揮創業投資引領創新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推進各類創新資源加快集聚及形成科技、金融、產業的高水平循環。

2023年3月5日,山東省發改委等四部門制發《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共五章 十六條 ,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
  • 制發機關: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 
  • 印發時間:2023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5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各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企業:
為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升創新創業創投集聚服務能力,依據《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魯發改財金﹝2022﹞880號),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3年3月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發揮創業投資引領創新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推進各類創新資源加快集聚,形成科技、金融、產業的高水平循環,依據《山東省推動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包括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創業投資領軍企業、優秀創業投資團隊,培育認定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山東證監局等組織實施。
(一)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應為省內創投機構或創投基金集聚程度較高、創新資源整合能力較強、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環境較好的區域,包括縣(市、市轄區)、開發區、自貿試驗區等。
(二)省級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應為省內創新企業和創投機構集聚程度較高、服務創新創業企業和創投基金水平較強的創投發展平台,包括產業園區、金融聚集區、基金小鎮、創投街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
(三)省級創業投資領軍企業應為在我省註冊登記,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等山東“十強”產業綜合或者細分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創新發展具備較強引導力和帶動力的創業投資基金或者企業。
(四)省級優秀創業投資團隊為在山東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等山東“十強”產業等細分行業賽道投資孵化成效明顯的投資管理人團隊。
第二章 條件與標準
第三條 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的四至邊界;
(二)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出台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配套政策;
(四)搭建創業投資資本和創新創業項目對接及其他服務機制;
(五)所在區域主導產業突出、高新技術企業集聚、金融生態環境良好;
(六)註冊備案(在發展改革部門或者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下同)的創投機構原則上不少於20家。
第四條 省級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及人員;
(二)出台或者實施服務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搭建創業投資資本和創新創業項目對接機制或者採取其他服務措施;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金融生態環境良好;
(五)已註冊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原則上不少於10家。
第五條 省級創業投資領軍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登記註冊,已按規定完成備案;
(二)對於以中後期為主要投資方向的投資機構,認繳資本不低於1億元,發起募集或管理的創業投資資本規模原則上不少於20億元;對於以早期為主要投資方向的投資機構,認繳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發起募集或管理的早期投資資本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億元;
(三)公司運作規範,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式及激勵約束機制;
(四)扶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成效明顯;
(五)投資的已上市或併購退出的項目不少於10個。
(六)至少有8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經驗的業務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業務;
(七)企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
第六條 省級優秀創業投資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員取得相應資質且團隊激勵機制科學完備、運作規範,具備豐富的創業投資管理經驗;
(二)具有明確的細分投資領域,並在行業內處於較領先的位置,投資成效明顯;
(三)實際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投資山東省內細分領域創新創業企業不低於15家,總投資額不低於5億元;
(四)團隊為5人以上的自然人,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工作經驗;主要負責人不得存在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
第三章 程式與要件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牽頭開展示範載體的前期培育、推薦申報、組織評審、認定管理工作,並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第八條 各類創業投資發展平台、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省屬單位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並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第九條 申報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材料包括:
(一)省創業投資集聚區和省創投綜合服務基地申報材料;
(二)區域內創業投資發展及服務實體經濟情況報告,包括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情況、扶持創業投資發展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實情況、搭建創業投資資本和創新創業項目對接機制(包括項目路演、政策業務培訓、創新創業競賽、項目與資本集中商洽活動等)情況,以及所在區域產業布局及主導產業發展情況、入駐創新創業企業(特別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情況、實體企業獲創業投資資金支持情況、各類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情況、金融生態環境情況等;
(三)區域內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名錄及基本情況;
(四)區域內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完成備案證明檔案(複印件);
(五)信用承諾書(原件)及其它資料。
第十條 申報創業投資領軍企業、優秀創業投資團隊材料包括∶
(一)省創業投資集聚區和省創投綜合服務基地申報材料;
(二)創投機構發展情況報告,包括投資理念、細分領域和方向,募資、投資、管理、退出情況,在培育創新、帶動就業等方面發揮的作用,競爭優勢和影響力、發展願景等內容;
(三)營業執照及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複印件);
(四)所投企業名錄及基本情況;
(五)完成備案證明檔案(複印件);
(六)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協定、所出資創業投資基金的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複印件);
(七)所獲獎項證明材料(若有)(複印件);
(八)信用承諾書(原件);
(九)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 省級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認定工作每年集中開展一次,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省級創業投資領軍企業、優秀創業投資團隊每年原則上各不超過5個。
第四章 激勵與約束
第十二條 省級創業投資集聚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優先支持其申報試行公司型創投基金企業所得稅優惠試點、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試點等先行先試政策;
(二)在申報評審省級“雙創”基地、創新創業共同體及科技資金股權投資時予以優先支持;
(三)支持幫助集聚區或者基地內創投基金或企業發行創投債、產業基金債等企業債券品種,支持所投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實現“投債聯動”;
(四)優先支持承辦省級層面項目投融資對接活動和行業峰會論壇,支持集聚區或者基地內創投機構優先與山東省優質創投備投項目庫項目開展對接;
(五)引導支持各類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集聚區或基地內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與創業投資機構開展各領域合作;
(六)在“頭部創投基金齊魯行”等有關活動上對基地予以授牌,對集聚區或者基地推進創業投資集聚及服務創投基金的優秀做法予以宣傳推廣。
第十三條 省級創業投資領軍企業、優秀創業投資團隊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主要負責人給予山東惠才卡激勵,享受綠色通道、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入學、醫療養護等優惠服務;
(二)支持幫助創投領軍企業和優秀團隊發行創投債、產業基金債等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支持所投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實現“投債聯動”;
(三)優先與山東省優質創投備投項目庫項目開展對接,優先邀請參加省級層面項目投融資對接活動,參加各類股權投資和上市輔導培訓等;
(四)積極支持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優秀創業投資團隊擔任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團隊(GP);
(五)領軍企業及優秀團隊所投資的優勢賽道項目納入省級重點項目管理,給予項目用地、能耗煤耗、投融資等要素保障,對符合產業和供地政策、建設資金到位、拿地即開工的項目,允許預支用地指標,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六)在“頭部創投基金齊魯行”等有關活動上予以授牌,對優秀領軍企業和團隊予以宣傳推廣。
第十四條 省級創業投資示範載體培育管理期為5年,實行動態管理。獲認定載體發生影響運行的重大事項,包括認定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發生嚴重失信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等,省發展改革委視情責令整改,情節嚴重者直接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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