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0-11-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90-11-11
  • 生效日期:1990-11-11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11
【生效日期】1990-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1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辦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監督的原則是:維護投資各方利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擴大出口創匯,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覺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依法生產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契約、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權:
(一)有權制定本企業的生產、財務、勞動、經營計畫,報行業主管部門和歸口部門備案;
(二)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及獎勵、津貼制度;
(三)有權在國內外招聘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等)。在省內招聘人員,應聘人員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如有爭議,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裁決。允許應聘人員辭去原單位的職務,招聘單位對其工齡可連續計算;
(四)有權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鼓勵外商投資者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總經理可由外商推薦擔任,也可由中方推薦擔任。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採取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各方要信守契約,履行契約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如有違約行為,企業應及時召開董事會進行協商處理,守約方有權追索並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條中方選派董事會成員和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應選用思想品德好,熟悉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懂本行業務,會經營管理,有開拓精神並善於同外方合作的人員擔任。主管部門和經貿部門對此應認真審查。不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撤換董事會成員或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商投資企業在申領批准證書時,應同時提報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名單,由經貿部門逐級轉報省經貿委審批。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外商投資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及有關事宜,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企業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長及董事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正常業務工作,發現問題,應當經過董事會按有關程式處理。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副董事長及董事,在企業中不任實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工資。但其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可在企業據實列支。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應納入年度信貸計畫。各級經委、經貿委應會同金融部門予以安排,優先貸放,並重點支持引進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對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合理資金,要積極予以貸款支持。有外匯經營權的金融機構,應按政策規定對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貸放人民幣資金。金融機構應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現金管理,根據企業經營業務的實際需要,核定合理的現金庫存和現金提取額。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自求平衡。平衡確有困難的,可向外匯調劑中心申請調劑,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或持有外匯的單位相互調劑外匯,調劑價格按市場價格執行,並接受當地外匯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及水、電、煤、氣、油等,均需在審批立項時確定供應渠道,由企業所在市地、縣(區)開列戶頭,安排供應。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機電產品所需進口的散件、組裝件,應按年度編制進口計畫,由機電設備進口審查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憑分配的進口指標,按產品進口許可管理許可權,分別到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省外貿局等發證機關領取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未經省統計局和省經貿委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讓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數字。
第十四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盡的義務外,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財力、物力。對各種攤派,企業有權拒絕並有權向當地政府控告、檢舉、揭發。
第十五條除按國家法律、法規或由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正常檢查外,其他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任何檢查,應經同級經貿委同意。
第十六條除國家統一管理、定價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自行定價,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價檢查、監督由省、市兩級物價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應實行勞動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金的繳納,按省政府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管好和辦好外商投資企業,應加強人才培訓工作。各級經貿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的企業中方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外銷人員進行培訓,外商投資企業本身也應採取多種形式培養自己的外銷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以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各有關部門,應抓好本系統幹部的培訓,學習國家有關涉外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有關的業務知識,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投資者,都不得隨意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是中方合營者的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方合營者參與合營,並屬不同地區或部門的,在報批項目建議書時,確定一個部門作為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外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在徵得企業同意後,由當地經貿委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負有服務、指導、監督的職責,應把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系統內企業管好。其職責如下:
(一)依法維護企業的自主權,為企業提供有效服務;
(二)負責審查企業董事會的中方董事人選,向經貿委轉報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三)幫助企業解決在籌建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四)指導和監督企業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履行契約,協同經貿委解決中外雙方在合作共事中所發生的各種矛盾。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管理、財政、海關、商檢、審計、勞動人事等監督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應實行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積極為企業提供方便,指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幫助企業解決困難。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委是共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部門,各級經貿委負責檢查政策落實,監督契約執行,協調處理涉外事宜;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科學管理;協調各監督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經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能源、原材物料、交通運輸等的供應調度,以及資金信貸指標的安排;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各種困難。
第二十三條各級經貿委、經委和主管部門以及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專門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調配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高、熟悉業務的幹部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應轉變工作作風,改進管理,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四條各級經貿委是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外投資者投訴的機構,有權力認真負責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案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依法行政,以維護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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