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外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8.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外資企業的管理,做好對外資企業的服務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外資企業的審批和綜合管理部門。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範圍內外資企業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經貿委、開發區管委會及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樹立為企業服務的觀念,協助企業處理好同各方面的關係,監督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舉辦外資企業的投資方向,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的產業導向政策。
第七條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相符。外資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申請在本市設立外資企業,可以直接或委託本市對外經濟貿易諮詢公司等授權單位向市經貿委(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市審批機關)提報下列檔案:
(一)《在青島市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
(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國公司登記註冊證明;
(五)外國公司給法定代表人的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六)外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七)外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計畫;
(八)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選的委派函件及簡歷表;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上述檔案均應提供中外文兩種文本。其中外資企業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明確投資進度。
第九條 市審批機關應當在收齊前條所列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批覆或轉報。
凡設立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含三千萬美元),建設條件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資企業,由市審批機關商青島市計畫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後審批。
凡設立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或在此限額以下,但建設條件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資企業,由市經貿委(或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資企業,由市經貿委發給“外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應在領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企業管理機構的主要成員名單報市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企業所在地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向財政局、稅務局和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年生產計畫、出口商品計畫應報企業管理部門備案。凡涉及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外資企業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許可證。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其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產品內外銷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活動條件。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如發生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經外國投資者申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終止,並按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不得對企業財產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除國家有特殊規定者外,國家和本市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優惠政策,均適用於外資企業。
第十八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在本市舉辦的獨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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