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管理規定
(1991年9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外國企業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裝飾、勘察設計工程和提供承包工程經濟技術諮詢及承包工程經營管理的外國企業,均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外國企業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其合法權益受我國法律保護。
外國企業的經營活動,應當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四條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外國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資格的審查機關。外國企業在承包建設工程前,須到該機關辦理承包建設工程資格審查手續,經審查合格後,領取承包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五條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國企業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外國企業應在簽訂承包契約後三十日內到該機關辦理註冊登記。
第六條外國企業申請註冊登記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外國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經營範圍、承包項目和內容、駐華主要人員的名單及其職務和簡歷;
(二)經發包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簽署的承包契約;
(三)外國企業所在國(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
承包建設工程的外國企業,除提供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提交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給的承包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七條外國企業經登記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後,取得承包工程登記證。
經核准註冊登記的外國企業應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收費標準向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第八條承包工程登記證的有效期為承包契約期。如在承包契約期核心準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承包建設工程的外國企業因工程需要欲在國內成建制招聘施工隊伍的,須持承包工程登記證和承包契約到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招聘手續;招聘臨時工的,須持上述證件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領取“務工許可證”。
第十條外國企業一經登記,須持承包工程登記證和承包契約到稅務機關、海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外國企業勞務收入匯出國外時,須憑承包工程登記證和繳納稅收憑證到外匯管理機關和銀行辦理匯款手續。
第十二條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按照承包工程登記證所規定的內容從事經營活動。
登記機關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對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契約雙方如需要延長契約期限或契約期滿,應於契約期滿前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和發包單位,登記機關可以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責令其停止非法承包:
(一)未經登記從事承包或超出核准登記的承包範圍的;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拒絕監督檢查,或在接受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十五條在本市承包工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發布的《青島市關於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