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
(2003年4月8日建設部建市[2003]73號發布)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對象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依法頒發給下列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
1、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建築業企業。
2、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通過共同出資或合作方式設立的建築業企業。
3、已經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或購買其他建築業企業投資者股權後的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頒發給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從事建築活動的範圍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核定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據:《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辦建[2001]24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以及有關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章、規範性檔案。
1、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2、已經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新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除具備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條件外,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建築業企業資質。
(1)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設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
(2)申請外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滿足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準;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與中方合營者的工程承包業績總和應當滿足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準。
3、外國企業投資入股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4、外國企業收購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5、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由於註冊資本金達不到原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要求的,規定實施後,可以申報相應級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外商建築業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條件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在申報企業資質時應當出示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企業經理,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並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2、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相當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
3、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申報;具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並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申報。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項目經理,符合以下條件,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的,可以在企業申報資質時由資質管理部門認可其具有相應級別項目經理資格。
(1)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一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二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3)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三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本條規定認可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本公司項目經理的人數,不得超過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工程承包業績的認定
《規定》施行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同中國建築業企業採取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將工程分包給中國建築業企業的,該工程承包業績可作為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報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資質年檢時的工程承包業績。
外資建築業企業的工程承包範圍
《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是指外資建築業企業可以與內資建築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聯合承包工程。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的受理時間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為同時實行建設部令第32號和《規定》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內,資質管理部門隨時受理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申請。
2003年10月1日以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申請按照內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受理時間安排統一進行。
《規定》和原建設部令第32號的關係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設部令第32號《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1、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繼續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包括繼續承包未完成的經批准的建設工程,繼續申請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繼續申請資質證書延期。
2、沒有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外國企業資質證書。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後,資質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資質申請,不再辦理資質延期以及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審批。在此日期之前簽定的工程承包契約,契約期或實際履行期延續到2003年10月1日以後的,外國企業仍可以繼續完成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