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意在為保護中外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算的管理,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
- 發布單位:81507
- 發布日期:1993-03-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3-03-05
- 適用地區:青島市
《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意在為保護中外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算的管理,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意在為保護中外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算的管理,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的決定 2002年4月17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營企業清算問題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復 司...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企業減征、免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在1986.03.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客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
《青島市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在1989.10.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一條 為了便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
為了便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制定本條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手冊》的ISBN是7504443034;作者是游飛;出版社是中國商業出版社;年份是2001年;頁數和開本是3冊(37,1972頁)、26cm。詳細目錄 第一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國務院於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原則上為十年至三十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適用本辦法。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對原中方職工,應按合營契約、協定的規定優先聘用;未被聘用的,由原企業在合營前妥善安置。企業因特殊需要,經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聘用外籍職工。第九條 企業招聘職工年齡須滿十六周歲。嚴禁使用童工。第...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終止業務活動,必須在終止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依法停業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和清算的規定,在中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範圍相適應...
1994年8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下同。)的勞動管理,維護外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是指國際企業在某東道國與當地某家或少數幾家企業或第三國的企業各出部分投資,分享股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照《中華...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年九月十日施行,根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修訂 條例 第一條 ...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債權人和中外投資者及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公正、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
經營或者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資本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華僑或港澳同胞資本的或外國資本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資經營的企業...
大型合資企業可採用總則分章式,而中小型合資企業採用分列條目較適宜。正文應包括的內容必須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的明確規定來分條排列,主要包括:合資企業名稱及所在地;公司宗旨、經營範圍和期限;合資各方名稱、註冊國家...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利用合資經營進行融資應重點評估:(1)要保證是真合資。要防止通過假合資騙取國家優惠等行為;(2)外匯平衡問題;(3)價格的評估;(4)合營各方出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本市的審批機構審核、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的清算。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清算,是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對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的清理...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債權人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使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公正順利地進行,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資、合作企業,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的企業。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對合資、合作企業獨立進行審計監督,...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將《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為“外資銀行”。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是中國在對外開放以後頒布的管理外資的法律。此後,還陸續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規定、條例、施行細則和辦法等。國家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