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2日審計署第116號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1993年1月12日審計署第116號令。
1993年1月12日審計署第116號令。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嚴肅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的審計監督,促進合資、合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對我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公證。審計形式 由於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企業審計,是對按照中國的法律,經中國政府批准,由華僑、港澳同胞或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經營方式,共同舉辦的企業所進行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驗證合營各方註冊資本是否繳足,並提出驗證報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亦稱“合資企業所得稅征納審計”。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合資企業,就其應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其主要內容: (1)企業是否按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應稅所得計算納稅,有無...
第十一條 申請者應在收到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憑批准證書向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合作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九)有...
對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審計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所稱的其他單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單位。第十四條 《審計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所稱的...
第二,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法定審計,維護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第三,依法對中方為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投入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根據國際慣例,對境外上市或直接融資的國內企業進行審計,出具審計...
第一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會計與財務 第三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匯平衡與利潤分配 第四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金融監督管理 第十一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或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而...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九)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一九九五年第2號)現發布《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 吳儀 1995年1月10日 具體內容 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對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國家另有規定。(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單位。職責 1.對有關單位的規定事項進行...
從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告正式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我國法律保護。未經登記的企業,不準開業。中外合資企業還應持營業執照向中國銀行或者經中國銀行同意的銀行開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本辦法還就申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
合併後的公司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該規定的,須經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批准。第十九條與公司合併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負責合營公司終止預期滿時的清算工作;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青島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清算條例 (1993年1月30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批准)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中外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中方投入的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和出口的產品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監督管理,保護中外各方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年九月十日施行,根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修訂 條例 第一條 ...
1、合營企業必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建立責任成本制度,編製成本費用計畫,定期考核計畫執行情況,分析成本、費用的升降原因,採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費用,增強競爭能力。2、合營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及攤銷辦法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
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 中國政府依法向合資經營企業收稅,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中的投資、應得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中外合資經營是引進外資、進行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一種重要的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
審計師由董事會聘用。第十一條 特區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會計核算、會計科目和報表、會計憑證和帳簿、會計檔案、解散與清算等,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特區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
對國營經濟主要由國家審計機關審計; 對各種經濟的內部審計由各自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進行; 對國營經濟以外的各種形式的經濟,尤其是中外合資、合作、國外獨資和橫向聯合經濟,則主要由民間審計接受委託承辦,諸如公證性的審計。(...
從我國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暴露出的問題來看,選擇合作夥伴極為重要。合作夥伴的好壞是關係到合營企業興衰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營對象後,必須對它們的資信進行嚴格的調查。特別是對初次與我方交往、資信情況不明的外方合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