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若干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in guangdong province several provisional rules of online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blem
- 發布時間: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廣東省財政廳公布)
為辦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上簡稱合營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貫徹對外開放的方針。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指示精神,對我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若干財務管理問題,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關於財務管理工作。
1、合營企業的一切財務活動和會計工作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2、合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財會機構必須設在中國境內,會計核算必須在本企業進行,會計帳冊、檔案和資料必須存放在企業所在地。
3、合營企業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條例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由董事會審批後據以執行。
合營企業應在開始生產經營後六個月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報送如下財會制度:
(1)財務收支、領用、報銷制度;
(2)財產物料管理制度;
(3)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制度;
(4)外匯收支結算管理制度;
(5)會計核算規程和本企業會計核算制度;
(6)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財政部門對合營企業上報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向合營企業提出修改意見。
4、合營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向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財政部、廣東省財政廳指定的重點合營企業的季度、年度會計報表應直接抄報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
5、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准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查驗,並出具查帳報告。
二、關於投入資本的管理。
1、合營契約必須對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各方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繳付期、出資額折算為記帳本位幣的匯率、出資欠繳、轉讓等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2、合營各方應按契約規定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足者應依法支付利息或賠償損失。
3、合營企業應組成驗收機構,對各方作價出資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物料等實物,以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及其他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進行核實、估價驗收。
對上述各項資產進行核實時,必須有足夠的憑證或證明檔案;進行估價時應由合營各方代表簽署估價協定,並附有足夠的作價依據。
4、合營企業應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對各方繳付的出資額進行審核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合營企業財會部門並據以調整有關財務。驗資工作一般應在合營企業正式投產、營(開)業的六個月內完成。
三、關於固定資產及其折舊的管理。
1、合營企業必須正確、全面、及時地記錄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維護和合理使用,防止毀損和丟失。
2、固定資產的購置、報廢、變賣、轉移、盤盈盤虧、毀損,都必須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3、合營企業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和折舊年限,應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固定資產折舊的使用:
(1)屬於註冊資本數額的固定資產,其所提取的折舊應留在本企業使用,不得視同利潤分配或用作償還股東投資; (2)以合營企業名義貸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其所提折舊可用於歸還貸款。還清貸款後所提折舊應留本企業使用。
如經政府審批關批准,折舊可作其他用途的,按批准檔案辦理。
四、關於資金管理。
1、加強現金管理。實行嚴格的現金收支審批手續,會計記帳工作和出納工作應分別專人負責,不得同時兼任。現金和銀行存款應設定日記帳進行登記;並應加強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核對工作。
2、加強對債權債務管理。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應設帳登記,定期核對,及時催收和清償。壞帳損失要嚴格審查,應按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3、加強對外匯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自覺接受銀行監督。對各項外匯支出應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
五、關於存貨和辦公、生產用品的管理。
1、合營企業應建立各種存貨和生產及辦公用品的收發領退手續,設定有數量有金額的明細帳,逐項逐筆登記。
2、制定各種存貨的合理庫存定額,定期進行盤點,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3、加強對自產自用的產品(商品)的管理,制訂領用審批手續,防止濫用浪費。
六、關於成本、費用管理。
1、合營企業必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建立責任成本制度,編製成本費用計畫,定期考核計畫執行情況,分析成本、費用的升降原因,採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費用,增強競爭能力。
2、合營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及攤銷辦法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旅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幾項費用開支:
(1)合營企業工作人員因公在國內、國外出差的差旅費,可採取按職務定額包乾或分級控制開支標準的辦法,具體辦法和標準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非本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列報差旅費。
(2)董事會例會費用只能列支董事會成員與會期間發生的食、宿、交通費用以及會議有關雜費,該項費用可按實列支,不得預提。董事會常務成員的車馬費也應訂出管理辦法,嚴格控制開支。
(3)合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金,醫療費用以及國家對中方職工(含中方管理人員,下同)的各項補貼。合營企業應支付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標準數額,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核定,原則上不低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含各種津貼及按規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獎金和中方管理人員工資)的百分之十,由合營企業按委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4)合營企業應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工會經費。工會經費撥交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經費管理辦法安排使用。
(5)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屬中方合營者作價對合營企業投資的,按作價金額在合營期限內逐月在成本、費用中攤銷;如屬合營企業租用(或徵用)的。由合營企業按國家規定交納場地使用費。
七、關於利潤的分配和三項基金的提取、使用。
1、合營企業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納稅後,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2、合營企業從稅後利潤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加強管理,合理使用:
(1)企業發展基金,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生產經營,也可用於對其他企業的投資。
(2)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企業虧損外,如經合營企業審批機構批准,也可用於增加本企業資本擴大生產。
(3)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用於對職工獎勵、建設職工宿舍、集體福利設施和其他福利事宜等項開支。
由職工福利基金建設的職工宿舍和集體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不提折舊,所需維修費用從本項基金中解決。
3、合營企業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在彌補了以前年度虧損後才能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外方合營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潤,可按規定匯出,也可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再投資。中方合營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潤,應根據省財政廳關於中外合營企業中方收入分配辦法處理。
八、關於解散清算時的管理。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清算程式和清算原則應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會計處理應按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2、企業解散時,屬於企業的一切財產物資等均應保持正常完好,不得肆意破壞、毀損、私分。企業的一切會計帳冊、檔案應完整齊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3、企業編制的清算會計報表,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報告書。
4、企業解散後,各種帳冊及檔案應交由中方保存。
5、企業在解散之日起,對其財產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清理交接處理完畢,並在以後一個月內編出交接處理清冊,連同清算會計報表和註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書分送原審批機構、當地稅務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各一份。
九、上述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在計算納稅時,以國家稅法規定為準。
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比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