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1986年天津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6年
  • 發布單位:天津市政府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6]108號
【發布日期】1986-08-12
【生效日期】1986-08-1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關於頒布《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2日津政發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設在本市境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合營企業。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本市合營企業財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合營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合營企業必須設定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財會機構和帳簿必須設在中國境內,會計核算必須在本企業進行。
第五條合營企業應根據國家和市有關合營企業的法律、規章和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原審批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附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合營各方應按契約規定期限繳足各自的出資額,並及時聘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
第八條合營企業應按《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中方職工的實得工資、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第九條合營企業應按中方職工人數向財政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糧油、房租、文教、衛生、交通、優撫事業等各項補貼,繳納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六十元。
隨著國家對職工各項補貼的變動,合營企業繳納的國家對職工的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條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對合營企業的投資的,由中方投資者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合營企業租用國內其他單位建築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納場地使用費,再由出租者按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繳納。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應按規定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企業虧損外,經企業董事會決定,原審批機構批准,也可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獎勵、購建職工宿舍和集體福利設施等項開支。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比例,分別掌握使用。
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購建的職工宿舍等固定資產,不提折舊,由企業工會負責管理。
職工使用合營企業購建的住宅,必須按規定標準繳納房租,房租收入要單立帳戶,用於職工宿舍的維修,不足部分,可從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按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協定、契約規定用於再投資部分除外)。但未取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驗資報告和查帳報告的,及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三條與華僑、港澳地區客商合資經營的企業,亦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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