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是1987年10月17日發布,發布單位為80802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10-17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0-17
【生效日期】198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7日)
第一條為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合資企業。
第三條黑龍江省財政廳為實施本規定的主管部門。合資企業的財務管理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合資企業應設定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財會機構和帳簿應設在中國境內,會計核算應在本企業進行。
第五條合資企業應結合本企業情況,制定財務管理、會計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合資企業應向合資各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及原審批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附財務情況說明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第七條合資企業的合資各方應按契約規定期限繳足出資額,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八條合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合資企業應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第九條合資企業應按中方職工人數,以每人每月十元標準,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糧油、文教、衛生、交通、優撫事業等各項補貼;以每人每月三十元標準提取職工住房補助金,留給合資企業中方使用。合資企業繳納的國家對職工的補貼標準,隨著國家對職工各項補貼的變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條合資企業使用場地,應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合資企業依法交納所得稅後,應按規定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一)企業發展基金套用於本企業擴大再生產。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企業虧損外,經企業董事會決定,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也可用於本企業擴大再生產。在特殊情況下,經董事會決定,儲備基金也可用於彌補企業虧損。
(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獎勵、購建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設施開支。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比例。
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購置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職工使用合資企業購建的住宅,按規定標準繳納房租。房租收入應單立帳戶,用於職工宿舍維修,不足部分,從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條合資企業按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的利潤,按合資各方投資比例分配。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和查帳報告的,以及前年度虧損未彌補的,不準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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