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91年4月19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時間:1991-04-19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91年4月1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勞動、工資自主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合資企業所需要的工人,除從原中方企業現有職工中擇優錄用外,可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在本地區招收職工不足時,可跨地區招收,有關市、縣勞動部門應做好服務工作。
地處城鎮的合資企業招收職工、原則上應從城鎮招收,必須從農村招收時,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合資企業招聘在職的技術工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支持,不得以用收回住房和收取不合理費用等手段加以限制。當地勞動部門應做好協調工作,必要時,可直接辦理調轉手續。合資企業決定招聘的技術工人,原企業也確實需要,當地勞動部門應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條件,從其他企業中予以調劑解決。
第四條合資企業中方職工與合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期限由雙方商定,但最長不超過合資期限。
第五條合資企業招收原中方企業職工後,原中方企業應相應核減勞動工資計畫。未被招用的職工,由原中方企業和主管部門妥善安置。
第六條合資企業招收的在職職工,由合資企業管理。在合資企業契約期滿後,在職職工仍回原企業,由當地勞動部門增加勞動工資計畫。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重新核定掛鈎基數。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資企業用工自主權,違反者由當地勞動部門處理。
第八條合資企業新招收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契約期滿三年後允許流動。經企業同意,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進入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其他企業。進入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可占用企業的自然減員或增人指標,按國營勞動契約制工人管理。
第九條合資企業中方職工《勞動手冊》,是合資企業中方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基金、保留所有制身份和進入全民所有制企業時增加勞動工資計畫指標的憑證。職工在職期間,《勞動手冊》由企業管理。《勞動手冊》由省勞動局統一制發。
合資企業招收的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憑合資企業中方職工《勞動手冊》,恢復其原所有制身份,由原單位接收,或到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按待業職工管理。
第十條合資企業的年度工資計畫和月工資總額由董事會確定,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制度。合資企業須如實記錄工資發放情況,並接受所在地區勞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合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高線一般不限。但調整比例超過150%時,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對其經濟效益予以考核後認定。
第十一條建立合資企業中方職工檔案工資制度。原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以及合資企業新招收的契約制職工,一律建立檔案標準工資,以便於職工調轉和計發離退休待遇。合資企業新招收的契約制職工的檔案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指導下,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檔案工資管理辦法管理。合資企業中方職工離開本企業到其他單位工作時,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獎勵、津貼制度。
第十二條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