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意在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4-20
  • 生效日期:1991-04-2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91-04-20
【生效日期】1991-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4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方幹部,系指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具有國家正式幹部身份的中方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中方幹部,可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從中方合營夥伴推薦或從人才交流機構推薦的人員中選聘。
在本地招聘幹部不能滿足需要,需跨省、地、市、縣招聘幹部時,當地人事部門要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需辦理落戶手續的,由當地人事部門按照條件審批,當地公安部門憑人事部門的落戶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所需落戶指標,由當地公安部門單獨劃撥。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以及原單位已脫離人事關係的中方幹部,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管理及出國、出境的政審工作,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原單位委派或推薦,與原單位暫未脫離人事關係的中方幹部,其人事管理仍由原單位負責。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應事先報請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列入分配計畫,優先進行分配。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在職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支持,不得以收取不合理費用、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
如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幹部可以提出辭職或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條被外商投資企業確定聘用的中方幹部,屬於下列情況者,原單位有權不予放行:
(一)與原單位簽有聘用契約,契約期限未滿的;
(二)原單位出資培訓,在培訓契約規定服務期限之內的;
(三)國家和省重點工程、科研攻關項目的主要承擔人;
(四)從事特殊行業或特殊工作並在國家不準改行期限內的;
(五)經檢察、監察機關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招用擅自離職的中方幹部、在校學生以及按國家和省規定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中不具有國家正式幹部身份的中方人員,要求成為國家正式幹部的,經所在外商投資企業同意,按本省國營企業吸收錄用幹部的有關規定,報當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中方幹部,一律實行聘用契約制,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同中方幹部簽訂一定期限的聘用契約,契約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契約期限;
(三)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四)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工作紀律和獎懲;
(六)違反聘用契約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其他有關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事項。
聘用契約的標準文本須報管理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的部門或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對在外商投資企業任職的中方幹部,特別是擔任董事長、董事、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在聘任期內,中方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調動他們的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動的,須事先徵得該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同意。
第三章 辭職、辭退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聘用契約,辭退中方幹部:
(一)嚴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癒後確實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又確實無法安排的;
(二)嚴重違反企業工作紀律並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資企業按上述規定解除聘用契約、辭退中方幹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方幹部有權提出解除聘用契約,辭去工作:
(一)經縣以上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嚴重危害中方幹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按契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契約或者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中方幹部本人因特殊情況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辭職的。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對於符合第十四條(一)、(四)和第十五條規定解除聘用契約的中方幹部,應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七條與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或解除聘用契約的中方幹部、其人事關係在原單位的,由原單位負責接收安置;人事關係在人才交流機構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資、獎勵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調資升級獎勵、津貼等,由企業董事會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自行確定。
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符合調資規定的,由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的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工資晉升手續,裝入本人檔案,但不做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計酬。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獎懲辦法。
企業對於模範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工作成績優異或有特殊貢獻者,可以報請參加本地、本系統或國家的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評選活動。
第五章 培訓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均須列支教育培訓經費,用於中方幹部的培訓,不斷提高幹部素質,適應企業發展需要。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由外商投資企業出資培訓的中方幹部,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聘用契約規定年限而提出辭職時,須按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賠償企業一定數額的培訓費用。
第六章 工齡、職稱
第二十三條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其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為工齡,手續由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的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職稱評定工作,比照省內國營企業的規定,由其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的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台灣、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在我省投資開辦企業,聘用中方幹部的人事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凡設在我省的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均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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