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中外合營企業,又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起初是廣東省結合本省情況,對舉辦合資經營企業這種利用外資方式加以靈活運用的一種變通形式,後來逐漸擴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與組織形式上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基本相同,但在具體做法上有以下特點:
①開辦時中方一般只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外方則以實物或現金投資;
②不以貨幣計算與確定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和股權比例,各方義務、權利和利潤分配份額等,由各方根據不同情況和條件,協商一致後寫進契約;
③企業盈利按契約規定在合營各方之間進行分配,虧損一般由外方承擔,以其投入的現金或實物為限;
④契約期滿或提前解散時的剩餘財產,均無償歸屬於中方,而不在合營各方之間進行分配。採用這種合營方式,就中國方面來說可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就外國方面來說,在收回投資之前一般可分得更多的利潤,雙方都有利可圖,而且審批程式和手續也比較簡便,因此發展得較快。截至1985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尚未立法,除在納稅方面適用《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其他方面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舉辦中外合營企業是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形式。採用這種方式,投資的風險由合營各方共同承擔,中國方面不負直接還本付息責任,更重要的是由於合營各方利益緊密相關,外國合營者同樣關心企業的經營效果。
條件
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時才能被批准:
1、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技術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損國家主權的;
2 違反國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 造成環境污染的;
5 簽訂的協定、契約、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內容
合營企業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式;
(十一)違反契約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式;
(十三)契約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契約生效的條件。
章程
(一)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
(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六)管理機構的設定,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七)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式。
條件
一、合營他方同意與政府審批條件,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二、優先購買權,合營他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同等優惠條件,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清算
合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清算。合營企業的清算,是對宣告終止的企業在財產、債權、債務等方面進行的全面清查和結算。對此,《實施條例》第103條至108條作了詳細規定。
合營企業宣告終止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
清算委員會成員應在合營企業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告原審批機關,並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合營企業終止後,各項賬冊及檔案應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