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14
【生效日期】1988-10-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1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現將《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在本辦法下達之前沒有繳納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應予補交。
(一)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原屬固定職工的,企業應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按實有人數補交,職工本人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補交。招收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從辦理招工手續之月份起繳納,其中,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招收的,企業按實有勞動契約制工人的實得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補交;契約制工人按本人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二補交;經濟 技術開發區的企業一九八八年三月份以前從社會上招收的勞動契約制工人,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原規定補交。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從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份起,按中方職工實有人數補交。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人事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計畫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市內五區的報市勞動部門備案,各縣、膠州市、黃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報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職工,可先從本市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或在職職工中招聘、借聘,不足時,也可以從本市的農業人口中招收。對企業需要的特殊技術工人,本市無法解決的,經市勞動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收、招聘。
從社會上招收的人員,年齡須滿十六周歲。其中,從農業人口中招收的人員不改變戶口、糧食關係,供應議價糧油,差價由企業負擔,可列入成本。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部門協助指導下,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招聘職工,經過考試擇優錄用,由勞動部門辦理招收、招聘手續。被借聘的人員,由借聘企業同原單位協商簽訂書面協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從本市在職職工中考核招聘技術工人,原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在接到主管部門通知十五日內給予辦理調轉手續。原單位曾出資培訓過,要求收取培訓費的,經與外商投資企業協商,可收取少量的培訓費。不得採取不合理的收費和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原單位不同意調出,經企業主管部門協調,仍無理阻攔,被招聘職工可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由企業主管部門給辦理調轉手續;必要時,由勞動部門直接辦理手續,辭退後其工齡可連續計算。原單位與被招聘職工協商同意也可以留職,但雙方必須有書面協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條中方企業同外商合營時所需職工,應首先從原企業擇優聘用,被聘用的人員名單報原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未被聘用的職工由原企業負責安排。原企業全部與外商合營的,所剩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排。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招用的職工,試用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可以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辭退。
外商投資企業應對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培訓期限由企業自行確定,培訓費用由企業負擔。
第八條允許外商投資者在投資的企業中安排其在中國的符合條件的親屬和子女就業;其親屬和子女為農業戶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轉為城鎮戶口。安排親屬和子女就業人數,根據外商投資數額確定:在市內五區投資十萬美元以上不足三十萬美元的不超過二人;三十萬美元以上不足五十萬美元的不超過四人;五十萬美元以上的不超過五。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本市其他地區每投資五萬美元安排一人,但最多不超過七人。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企業根據我國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本辦法,由工會參加,通過平等協商,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須對職工的試用期、培訓期、生產和工作任務、工時、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以及契約的有效期限、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違約責任及雙方協商應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勞動契約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遵守。簽訂契約的一方要求變更契約有關內容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後的勞動契約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勞動契約期滿,即告終止。如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契約。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與國營企業勞動契約制工人一樣,建立《勞動手冊》、《勞動保險手冊》、《待業職工保險手冊》制度。企業性質在手冊中註明。有關手冊的具體簽發、使用、移交、保存等均按青島市對國營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凡手冊中涉及職工工資,均按實得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一) 職工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三)職工因嚴重違犯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契約規定的;(四)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出現的富餘職工;(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宣告解散的。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契約的職工和按本條(二)、(四)、(五)項規定解除契約的職工,應根據《青島市關於〈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
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和被判刑的,以及自動離職的,其勞動契約自行解除,不發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契約:(一)勞動契約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二)因工傷、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期不滿一年的;(四)女職工在妊娠和產假期間的;(五)符合我國規定條件的。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勞動契約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凡符合《青島市關於〈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應予同意,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其中,對屬於第十六條第(一)、(二)、(四)項解除勞動契約的,企業應發給三個月相當於本人解除勞動契約前平均實得工資的補償費。屬於職工個人原因的不發給補償費。經企業出資培訓的,應按勞動契約規定,賠償企業一定的培訓費。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契約。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契約的和各種原因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企業應將解除契約的日期、原因等情況記入本人的《勞動手冊》,並填寫《解除勞動契約報告書》,於五日內分送企業主管部門和本人的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勞動保險部門及糧食部門備案。屬合資時從原單位選聘的和從其它單位公開招聘的固定職工,原單位主管部門有選聘人員名單和留職協定書備案的及借聘、調聘的,除被開除、除名、自動離職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以外,均由原單位或企業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原單位無留職協定書的,可自找接收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可給予辦理調轉手續。在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時間內,本人找不到接收單位的和原屬在職的城鎮勞動契約制工人及從社會新招收的契約制工人,在解除勞動契約後十日內,本人持《勞動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待業登記,通過勞務市場選擇職業,也可以自謀職業。從農村招收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應回戶口所在農村,當地鄉、鎮政府應予接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制定獎懲制度。對於模範執行企業規章制度,在生產、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不同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徵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決定。
開除職工,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勞動部門、本人的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實得工資水平,按照不低於本市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確定,以後根據企業經濟效益高低逐步調整工資。外商投資企業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正副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本人實得工資,按我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所得餘額部分,記入企業中方帳戶,用於補貼建造、購置中方職工住房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及以後逐步調整工資,均應報勞動部門審核。
外商投資企業中原屬固定職工的,其原工資等級應予保留並按國家規定進行調資,作為檔案工資,以備調離外商投資企業後執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企業按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八繳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職工按本人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三繳納。退休養老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辦法和職工退休後的待遇等,按《青島市關於〈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原屬固定職工的,其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在本人原標準工資基礎上,按其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增加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以此為基數,再按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現行規定計發退休費和國家規定的其它補貼等待遇。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由企業按中方全部職工月實得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向企業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繳納,在稅前列支。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辦法及待業職工享受的待業保險條件、範圍、待遇等,按《青島市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職期間的其它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我市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成本費中如實列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必須用於對職工的獎勵、醫療和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住房補貼,暫按每月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取,記入企業中方帳戶,用於補助建造、購置中方職工住房費用。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我國規定的現行工時制度。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以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為前提,並發給加班加點工資。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我國政府規定的公休日、節假日和探親、婚喪等假期,以及勞動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我國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有專人管理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企業職工發生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性傷害事故等,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並接受他們對事故的監察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定期向統計、勞動部門報送勞動工資、傷亡事故等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由爭議的雙方或企業和企業工會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由縣(市)、區勞動部門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外籍職工和華僑以及港、澳、台胞職工的雇用、解僱、辭退、報酬、保險福利等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並由企業同本人簽訂雇用契約。雇用契約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華僑和港、澳、台胞在本市投資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對所轄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青島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