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和維護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工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經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
權益。
第五條 職工應當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履行勞動契約,完成勞動任務。
第二章 勞動關係建立與調整
第六條 企業按照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自主決定招聘職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企業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聘用、檔案管理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應將招工簡章和招聘職工情況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企業招聘職工,可以委託經依法批准的職業介紹等中介機構進行,也可以自行組織進行;可以在省內招聘,也可以跨省招聘。
企業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法定身份證件。
第八條 企業從農村招聘職工,按規定需轉戶籍關係的,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企業確需招聘外國籍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人員的,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中方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新組建企業所需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從原中方企業的職工中考核錄用。
第十條 企業不得招聘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確需招聘使用的,招聘企業應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並簽訂有關協定。
第十一條 企業在招聘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標準。
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條 企業與招聘的職工應當從聘用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對勞動契約的中外文本譯意理解發生歧義時,以中文勞動契約文本為準。
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從聘用之日起計算,普通工種不得超過三個月,技術工種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依法享有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企業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應當代表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等事項與企業協商,依法訂立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契約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契約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契約即行生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被招聘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四)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七)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一)、(三)、(四)、(七)項外,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七)項規定的除外;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的,或者治療後被確認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七)項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企業不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有職業病治療、療養期滿,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工傷保險待遇後,由職工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 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六)項、第十七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八條解除勞動契約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畫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實施職業教育。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應當經過培訓,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二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因訂立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處理。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由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企業應當執行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和拖欠。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辦法。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比照外方同類人員報酬水平確定,實得工資收入由企業中方投資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的差額部分,用於企業中方職工的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和住房基金,並由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職工在日法定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計件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職工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職工本人日、小時或計件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職工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職工本人日、小時或計件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職工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等休假期間和在勞動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女職工產前檢查、哺乳和產假期間,企業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四章 社會保險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職工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失業等,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其遺屬的社會保險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提倡職工個人參加其他保險。
第五章 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標準的生產作業環境,按規定開展職工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前款所稱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職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工發生傷亡或急性中毒等事故時,企業在積極施救的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接受其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企業職工或工會協商。
企業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規定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休假制度。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有害作業場所的管理,按規定安排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制定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企業違反勞動契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 企業招聘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除該職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招聘職工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簽訂勞動契約;逾期不簽訂的,對企業按未簽訂勞動契約人數每人每月處以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企業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過規定總工時數每人每小時100元以內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責令按相當於職工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三倍以下的標準支付職工
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企業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手續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勞動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未向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的,以及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及其辦事機構,以及外資企業駐川辦事機構的勞動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