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

《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是2000年5月四川省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單位:四川省
  • 發布日期:2000-05-27
  • 生效日期:2000-05-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總領,稅費政策,用地政策,審批手續,投資保障,附則,

規定總領

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
2000年5月27日
實施西部大大開發戰略和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給四川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我們要抓住機遇,進一步擴大開放,提高實效,努力突現我省經濟追趕型、跨越型發展。為此,特重申並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稅費政策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在該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均按國家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外商投資企類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或抵免企業所得稅。
(四)外國企業向我省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徵管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增長1O%及其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七)積極支援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進口業務,在減免稅貨物審批上,海關憑相應項目審批機構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八)下列情況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1.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2.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成都海峽兩岸科技開發園)、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中,外商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
4.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九)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成都海峽兩岸科技開發園)、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法定減免稅期)。
(十一)從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以生產出口產品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凡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已實行15%的稅率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四)投資於農業、牧業、林業、漁業以及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產品深加工、林業開發項目的,在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批准,再以後10年內可減繳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30%。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在我省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與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十六)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在我省直接再投資新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激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經營期在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繳地方所得稅。
(十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可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九)外資、合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外國投資者利用荒山、荒地、荒灘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徵農業稅5年。在荒山、荒地、荒灘上開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入之年起,免繳農業特產稅3年。改良草地、牧場、草種、畜種的,享受3%的牧業稅優惠稅率。
(二十一)向《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項目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經營期內免繳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原因需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二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十四)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十五)鼓勵外商及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
1.對資產和負債基本持平的企業,可實行零資產轉讓,但須明確界定收購方的法律責任,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收購方承擔。
2.重組後的企業出日產品值占企業產值50%以上的,當年可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
3.重組後的企業經省經貿委、省科技廳認定,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項目,從認定之日起,5年內返還50%企業所得稅。
4.託管或租賃、承包嚴重虧損的企業,其期限不少於5年。在經營期內,全部返還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2年。
(二十六)出資購買企業產權或資產,購買者一般應一次性付清價款。購買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給予20%的優惠。數額較大,一次性付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過3年。第一次付款額一般不低於應付總額的30%,其餘部分在以後年度付清,並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付息。

用地政策

(二十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十八)鼓勵選擇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
(二十九)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場地使用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的50%繳納,並從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第二年計繳。其中:
1.從事農業、林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環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衛生事業的,其場地使用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的5%繳納:投資於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攀枝花市及其他民族自治縣的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場地使用費。
2.從事公路、橋樑、港口、碼頭、機場附屬設施、電站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的,減免場地使用費。
3.從事先進技術開發和產品出口,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經營年度起,免繳場地使用費5年;經營期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從經營年度起免繳場地使用費3年。凡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總產值50%以上的,在規定的免繳期滿後,經有權機關批准,當年可減半繳納場地使用費。
4.改造國有河灘地,免繳場地使用費3年。
5.勘查礦產資源所需臨時用地,免繳場地使用費。

審批手續

(三十)在我省投資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受投資規模限制,由我省自行審批。
(三十一)鼓勵外商投資者通過競標方式參與我省基礎設施經營權轉讓,享受國家相應鼓勵外商投資基礎設施的優惠政策。
(三十二)在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重點開發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省內興辦的外商獨資企業,凡條件具備、資料齊全的,省級有關部門在合計20個工作日內辦完一切手續。

投資保障

(三十三)鼓勵外商依法投資、自主經營,外商投資興辦合資、台作、獨資等生產、經營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不受行業、類別、參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內外銷比例、經營年限的限制。
(三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到我省再投資,其外資比例超過25%(含25%)的,均可批准、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三十五)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投資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合國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項目)的中外合資企業,對中方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的不足部分,中方投資者可按規定向境內中資商業銀行申請人民幣或外幣中長期貸款。
(三十六)嚴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明白卡制度”。省政府在兩年內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新增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將對亂收費行為給予嚴肅查處。
(三十七)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重點開發區內的企業具備規定條件並報經海關許可,可以申請設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
(三十八)為外商搞好“一站式”服務,不斷提高國際醫院、國際學校、國際俱樂部、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台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服務機構的工作水平,完善服務體系,認真處理各類投訴,努力為外商提供及時、公正、優質、高效的投資服務。

附則

本文規定的若干政策同時適用於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四川的投資者。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過去頒布的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凡與本文無牴觸者均繼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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