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

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是套用於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對進出口的商品進行檢驗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簡化進出口商品檢驗手續,做好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均應遵守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主管四川省(除重慶外)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進出口商品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派駐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進出口商品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下列商品,必須報經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其派駐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機構)檢驗: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屬法定檢驗的商品;
(二)外資企業出口使用中國文字商標或者中國製造標記的法定檢驗商品;
(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來圖來樣製作等方式生產並使用中國製造標記的法定檢驗商品。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前款規定之外的商品,由企業自行檢驗,並向商檢機構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商檢機構審核後,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商檢放行章或發給放行單。
第五條商檢機構對按規定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可以進行抽查檢驗。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條中方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處於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方企業、公司)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由外方投資者作價出資的進口機器設備、零部件,或者由中方企業、公司委託外方投資者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中方企業、公司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商檢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五日內開展鑑定工作。
第七條商檢機構對已報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對已報驗的出口商品,應當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
第八條商檢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運輸包裝上加施商檢標誌或者封識。
第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免驗:
(一)在國際性的質量評獎會獲獎且獲獎時間未超過三年的商品;
(二)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並經商檢機構檢驗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
(三)連續三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百分之百,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
(四)連續三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使用合格率百分之百的進口商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驗的其他商品。
第十條下列商品不能申請免驗:
(一)涉及安全、衛生的商品;
(二)實行進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的商品;
(三)品質易發生變化的商品、散裝貨物,以及契約約定按成份、含量計價憑商檢證書結匯的商品;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申請免驗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條商檢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服裝、汽車、電視機、電冰櫃等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具備質量許可條件但還未辦理質量許可證的外商投資企業報驗出口商品時,可以邊申請辦證邊報驗,鼓勵多生產多出口。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
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應當積極幫助需要辦理普惠制產地證的外商投資企業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優惠待遇,對輸往各給惠國的每批商品優先辦理普惠制籤證。
第十三條生產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三十日內向商檢機構備案。商檢機構應當協助其做好產品出口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商檢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重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進出口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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