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在1994.12.23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23
- 實施時間:1994.12.23
第一條 為保證本省引進外資工作的正常發展,維護中外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各種對外補償貿易方式中,外方投入的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購進財產的鑑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分別負責辦理所轄地區的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及市、縣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所轄地區的外商投資財產驗資和有關的財務管理、監督工作。具體驗資工作由經省財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承辦。
第五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應當遵循真實、公正、科學、可行的原則,採用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第六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的內容包括:
(一)外商投資財產的品名、型號、質量、數量、規格、商標、新舊程度及出廠日期、製造國別、生產企業的鑑定;
(二)外商投資財產的現時價值的鑑定;
(三)外商投資財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財產損失的原因、程度及損失清理費用和殘餘價值的鑑定;
(四)與外商投資財產有關的其他鑑定。
第七條 中外投資各方在簽訂契約或者協定時,應當在契約或者協定中訂明由商檢機構對其進口的機器設備以及物資的價值進行鑑定的條款。無此條款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購進機器設備以及物資,應當簽訂購貨契約,並註明機器設備以及物資的技術指標和檢驗標準、質量保證條款。進口舊設備的,還應當在契約中註明設備製造日期、國別、廠家和設備原值、型號、規格、新舊程度、已使用時間,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維修和裝置的可供件等情況。
第九條 外商投資財產進口到貨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海關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登記印章驗放。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收到進口機器設備以主物資之日起5日內,向該企業所在地商檢機構申報進口該機器設備以及物資的價值鑑定,並如實填寫申請單,列明鑑定目的、對象及要求;同時應當提供財產目錄、報關清單、契約、發票、保險單、維修費用清單及設備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十一條 商檢機構接受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申請時,應當審查申請人填寫的申請單和有關資料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和鑑定時,應當對鑑定項目逐一核實。必要時,可以向財產關係人索取有關的補充說明。對需要保留現狀的財產,可以要求暫時封存。
第十三條 商檢機構辦理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出具鑑定證書。
各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價值鑑定證書,辦理外商投資財產的驗資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向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提供商檢機構的價值鑑定證書。
以外商投資財產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提供商檢機構的價值鑑定證書。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的財產清單、原始發票列明的價值僅作為參考價。鑑定結果與發票價值不符時,應當以商檢機構鑑定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人員進行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時,考核合格並獲得國家商檢局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人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並獲得國家商檢局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
第十七條 鑑定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外商投資財產的情況和有關資料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商檢機構的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鑒。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機器設備以及物資,未報經商檢機構鑑定擅自作用的,由商檢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責令生產單位停止使用,並可以處以有關商品總值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申請人隱瞞進口機器設備以及物資的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資料、騙取商檢機構鑑定證書的,由商檢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責令生產單位停止使用,並可以處以有關商品總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變造商檢機構鑑定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鑑定結果失實或弄虛作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或者財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商檢機構或者財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商檢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鑑定費。
第二十七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的財產鑑定,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會同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