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5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關於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實施意見》。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實施意見
成工商發〔2015〕25號
各區(市)縣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市局黨組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改革創新、轉型升級”總體戰略,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實現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便利化,結合成都市實際,現就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一、改革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登記制度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
註冊資本)應當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做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出資情況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等,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
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以及繳足出資的期限。
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三)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凸顯品牌優勢。鼓勵境外投資者將其名稱中的字號作為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允許其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置在字號之後、行業或組織形式之前,不限於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
(四)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登記條件。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行業特點的,如“實業”、“控股”等,應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範圍跨兩個行業大類以上,且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字號不相同、不近似(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三、鼓勵外商投資方式創新
(五)支持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或投資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直接投資,即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六)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外債權人債權增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債權人可將持有該企業的借款轉增為註冊資本。
(七)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註冊資本,支持外商以在大陸境內投資企業的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
(八)支持外國投資者併購內資企業,原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可繼續保留股東身份。
四、推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
(九)除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外資企業登記時,涉及其他行業許可的一律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信息推送至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供相關監管部門及時掌握和社會公眾查詢。
實行“先照後證”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許可經營項目之前,應當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行政許可(審批),未取得
行政許可(審批)的,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五、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十)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場所和住所可以分離登記,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以申請登記為兩家以上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企業在其登記住所所在地區(市)縣內設立經營場所且無需辦理前置許可(審批)的,可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企業在其登記住所所在地區(市)縣外設立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六、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資料
(十一)實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信息互認。外國(地區)投資者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如不能提供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原件的,可提交經審批機關簽署的“原件存我處”並加蓋審批機關鮮章的複印件。
(十二)簡化外商投資的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無需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註銷的批准檔案,以及海關、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檔案。
七、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企業信用約束機制
(十三)取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是年度報告的責任主體,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應當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以便公眾查詢。
(十四)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套用。建立部門聯動回響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八、營造遵循國際慣例的政務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爭取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個案授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公司住所、經營場所在我市,由國家部委審批機關批准或四川省廳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工商總局和四川省工商局通過個案授權方式,授權市局、高新局、龍泉驛局、雙流局、天府新區局就地註冊登記。
(十六)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網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實現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外資企業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實行雙語服務。外資登記視窗標識為中英文對照內容;在市工商局登記視窗、入口網站和市政務中心網站提供中英文對照的登記申請表格和辦事指南,供申請人免費領取、查閱和下載;外資註冊視窗審查受理資料和接受諮詢時提供專人雙語服務。
(十八)委託基層工商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市工商局委託各區(市)、縣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方便外商投資企業就近辦理登記業務,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全域覆蓋和服務零距離。